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

出版时间:2012-3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56  

内容概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随着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密集出台,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本书特意在最新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的正文中,将此次修正的内容用注释的方式标出并作出说明,并附有新旧内容的对照,以帮助读者第一时间学习和把握新的《刑事诉讼法》。
  除此之外,全书还系统地梳理了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以便帮助读者从整体上把握刑事诉讼法律制度。
  编写本书的原则是:1.权威。选取的文本均为国家公布的正式文本。2实用。按照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内在逻辑排序,相关法律文件排在基本法律后面,有些条文还归纳了便于读者学习和理解法条的条文主旨。3.简明。收录最重要、最实用的刑事诉讼法律文件,减少篇幅,方便携带和查找,也使得本书物美价廉。2012年3月15日,《刑事诉讼法》重新修改出台,我们一时间推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之《刑事诉法典》,全面收录最新的《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法。

书籍目录

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8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岱安部、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自会关于刑事诉
 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1月19日)
立案、管辖、辩护与代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
 (2010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
 (2008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套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套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
 定(二)的通知
 (2010年5日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套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隶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11年11月1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
 围的规定
 (1998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奢安部、司法部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
 (2005年9月28日)
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套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套安部、圆家安奎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靠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0年6月13日)
强制措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0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逮捕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2001年8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舟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9年8月4日)
 ……
附带民事诉讼
审判
死刑复核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执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条 参与过本案第一审、第二审、复核程序审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得参与本案的再审程序的审判。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下列再审案件,应当依法开庭审理: (一)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的; (二)依照第二审程序需要对事实或者证据进行审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 (四)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加重刑罚的; (五)有其他应当开庭审理情形的。 第六条 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 (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 (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 (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 (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五)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共同犯罪再审案件,如果人民法院再审决定书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书只对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提起再审,其他未涉及的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不出庭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以不出庭参与诉讼; 部分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具有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情形不能出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审理。 第八条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第(二)、(三)、(四)、(五)项、第七条的规定,不具备开庭条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或者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的,不得加重未出庭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同案原审被告人(同案原审上诉人)的刑罚。 第九条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一)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二)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三)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四)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五)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六)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七)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再审案件,对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未出庭的,应当裁定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或者受理抗诉书后,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正在服刑的,人民法院依据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及提押票等文书办理提押;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押,再审可能改判宣告无罪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可以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不在押,确有必要采取强制措施并符合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裁决后,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二条 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收到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后下落不明或者收到抗诉书后未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到案后,恢复审理;如果超过2年仍查无下落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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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整编•应用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升级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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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2条)

 
 

  •   内容很全,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列在全书的最前面,具体到哪一条修改过有小标注,同一页的下面就有改过以前的条文,有新旧法条对照,编排非常合理
  •   书的内容很全,很新,最新修订的刑诉法使我很好了解刑诉,全面理解,更好地维护利益!
  •   最新的刑诉法条,涉及的法条全面
  •   内容很实用,但是感觉书的重量好像不够,偏轻,这是什么原因?可以解释下吗?
  •   很实用 比想象中的薄一些
  •   很好,很实用,建议购买!
  •   这本还不错! 很全面!
  •   很好的工具书 写的比较详细
  •   稍可惜没有刑诉法典的法条解释
  •   不错,很实用我们都很喜欢
  •   很好的书,普及知识
  •   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有了,不错,价格也合理,跟刑诉单行本产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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