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立法权研究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陈军  页数:262  

内容概要

  《地方政府立法权研究》首先对地方政府立法行为进行了定性分析,提出了“地方政府立法权”概念,把地方政府制定的大量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研究领域。然后,本书分别从法律体系建构与完善的角度,就立法体系、渊源体系、规范体系、效力体系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议方案。同时,本书对地方政府立法中的软法现象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印证了软法的功能和作用;对区域立法协调这一新的实践与理论问题进行了探索,认为区域立法协调本质上是跨域公共治理背景下的“地方政府联合立法”。此外,本书还从理论上探讨了适当下放立法权的问题,并鲜明地提出了建立地方政府专属立法权的思路。应当说,本书在厘清地方政府立法与社会关系、中央与地方立法关系、人大立法与政府立法关系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此于健全国家立法制度、规范立法活动、提高地方政府立法工作质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理论价值。

书籍目录

序言导言一、研究的缘起二、研究的对象与范围三、研究的内容与框架四、研究方法第一章 地方政府立法权基本理论第一节 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涵义和特征一、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涵义二、地方政府立法权的特征三、地方政府立法权的产生与发展第二节 地方政府立法的种类与形式一、地方政府立法的种类二、地方政府立法的形式第三节 地方政府立法权运行的法治化与“软法硬法”的混合治理一、“软法”与“硬法”的基本理论概述二、“软法”在地方政府立法中大量存在三、地方政府立法权运行的法治化关键在于将“软法”纳入法治的轨道第二章 地方政府立法主体第一节 地方政府立法主体概述一、与地方政府立法主体有关的几个概念二、地方政府立法主体与地方立法权第二节 地方政府立法主体类型一、理论上地方政府立法主体的类型二、我国的地方政府立法主体类型第三节 我国地方政府立法的重要参与者一、执政党和参政党二、利益集团三、公民第三章 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第一节 立法权限体制概述一、立法权限与立法权限体制二、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的变迁路径第二节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立法权限划分一、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立法权限划分的标准二、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立法权限划分的特点第三节 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划分一、两个立法权限的文本规定二、两个立法权限的比较分析三、两个立法权限的界定第四章 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立法权第一节 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范围一、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认定标准二、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认定方法三、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的立法形式第二节 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立法实证一、侵犯中央立法事项。二、侵犯地方人大立法事项第五章 跨域公共治理与地方政府联合立法第一节 地方政府联合立法的产生及其涵义一、跨域公共治理催生地方政府联合立法二、地方政府联合立法的涵义三、地方政府联合立法与相关概念的辨析第二节 现行地方政府联合立法多以“软法”形式存在一、地方政府联合立法的现状二、现行地方政府联合立法符合“软法”的特征三、地方政府联合立法的价值第三节 地方政府联合立法问题及对策一、联合立法的权限问题二、联合立法的主体问题三、联合立法的属性与效力第六章 地方政府立法监督第一节 地方政府立法监督概述一、地方政府立法监督的涵义二、地方政府立法监督的必要性第二节 地方政府立法权监督的形式及内容一、地方政府立法的备案监督二、地方政府立法的清理制度三、行政复议中的间接监督四、地方政府立法后评估五、司法监督第三节 我国地方政府立法监督机制的完善一、强化备案制度二、加强前置审查三、建立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清理制度四、建立完善的复议审查制度五、建构科学的评估制度第四节 对地方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的监督一、对地方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监督的必要性分析二、完善地方政府法规草案起草机制的设想第七章 地方政府立法权的比较与展望第一节 外国地方政府立法权比较一、国家结构与立法权的分配二、中央与地方权限划分的基本原则三、中央政府专属立法权限的比较四、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的比较五、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共同行使的立法权比较六、立法权限争议及其解决方式第二节 外国地方政府立法给我国的启示一、走出国家结构形式的误区,实行适度的“地方分权”二、修法或立法,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立法权限三、地方人大与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的划分四、逐步建立中央与地方双重的执法保障机制五、建立健全立法权限纠纷解决机制后记

章节摘录

  (二)创制性立法  创制性立法,又称自主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称的地方政府立法权行使的一种形式,它是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而进行的立法。为了填补法律和法规的空白,即在国家还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地方政府依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立法法》所赋予的立法权进行的立法。虽然在地方政府立法中,创制性立法与执行性立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但就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立法的主观能动性、创造性,以及突出立法的地方性或地域性等方面而言,创制性立法具有更加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先行立法之所以产生,有着主客观两方面的因素。其客观原因为:一是,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经济发达地区与经济落后地区所面临的问题有所差异,由此导致法律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各不相同,对此难以在全国范围内确定统一性规范。某些事项在有些地区已经发展到需立法予以规范的程度,而在其他地区则尚未发生,各地立法所面临的问题、所规范的内容不尽相同,难以确定全国性的统一的立法规范。  二是,发展市场经济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制作为保障。我国社会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市场经济发展还处在摸索阶段,各地方市场经济发展存在不小差距,从而导致有些问题在立法上不能形成较为统一、成熟之见解,还需要由各地方政府不断进行探索。此时先由各地方政府先行制定规范性文件,时机成熟时根据各地区的实践经验制定统一性法律。三是20世纪末出现的新经济,其创新性、专业化的特性要求法律及时作出回应,对此地方政府立法权具有灵活性、及时性等优点,从而导致了试验性立法的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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