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2年第4辑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中国法制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页数:252  

内容概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是国家出版的法律、行政法规汇编正式版本,是刊登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的指定出版物。
二、本汇编收集的内容包括:上一个月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另外,还收入了上一个月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
三、本汇编所收的内容,按下列分类顺序编排: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国务院部门规章,司法解释。每类中按公布的时间顺序排列。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录按1987年国务院批准的行政区划顺序排列;同一行政区域报备两件以上者,按公布时间顺序排列。
四、本汇编每年出版十二辑,每月出版一辑,本辑为2012年度第四辑,收入2012年3月份内公布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4件,行政法规1件,法规性文件6件,报国务院备案的部门规章12件。补收2012年2月併内公布的法规性文件1件,1月份至2月份内公布的司法解释4件。共计28件。
五、本汇编在编辑出版过程中,得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以及广大读者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书籍目录

编辑说明
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行政法规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法规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东北振兴“十二五”规划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腳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部门规章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编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棚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许可证证书管理规定
 煤层气地面开采安全规程(试行)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国家赔偿案件案由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案由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2012年3月份报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
规章目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四条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必须是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第五条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选举会议由参加过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人员,以及不是上述人员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三任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中的中国公民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四届立法会议员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本人提出不愿参加的除外。 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会议的成员。 选举会议成员名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 第六条选举会议第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的提名,推选十一名选举会议成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常务主席一人。 主席团主持选举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选举会议举行全体会议,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 第八条选举会议成员以个人身份参加选举会议,并以个人身份履行职责。 选举会议成员应出席选举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应事先向主席团请假。 选举会议成员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索取或者接受参选人和候选人的贿赂或者谋取其他任何利益,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以利益影响他人在选举中对参选人和候选人所持的立场。 第九条选举日期由选举会议主席团确定。 第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选举会议成员十人以上提名。每名选举会议成员提名的代表候选人不得超过十二名。 选举会议成员提名他人为代表候选人,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提名信》。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凡有意参选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应领取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选人登记表》。参选人须对所填事项的真实性负责;在提名截止日期以前,送交参选人登记表和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分别填写的候选人提名信。 选举会议成员本人登记为参选人的,需要由其他十名以上选举会议成员为其填写候选人提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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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2012年第4辑)(总第182辑)》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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