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210 字数:2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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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版)(最新版)》特点:
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用附录——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物]
[物权]
第三条 【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条 【平等保护】
第五条 【物权法定】
第六条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公示方法]
第七条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八条 【其他适用的规定】
第二章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第一节不动产登记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及例外】
第十条 【登记机构及统一登记制度】
第十一条 【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登记机构的职责】
第十三条 【登记机构禁止从事的行为】
第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的时间】
第十五条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
第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
第十七条 【不动产登记簿与权属证书关系】
第十八条 【查询、复制登记资料】
第十九条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第二十条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 【登记错误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登记费用】
第二节动产交付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交付生效】
第二十四条 【特定动产物权的登记】
第二十五条 【简易交付】
第二十六条 【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
[指示交付适用的情形]
[第三人]
[指示交付的公示力]
第二十七条 【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的含义]
[占有改定的效力]
第三节其他规定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征收导致的物权变动】
第二十九条 【继承、受遗赠取得物权】
……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物权
第四编 担保物权
第五编 占有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下列可移动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一)中国境内出土的文物,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部队和国有企业、事业组织等收藏、保管的文物;(三)国家征集、购买的文物;(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给国家的文物:(五)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文物。属于国家所有的可移动文物的所有权不因其保管、收藏单位的终止或者变更而改变。 第二十五条 国有基础设施 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理解与适用 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的物权 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物权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国有出资人权益的行使 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理解与适用 [国家机关对其占有财产的行使] 关于国家机关,应注意其处分所占用的国有财产时。要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置,并且国家机关对所占用的国有财产没有收益权。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有财产的行使] 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其对占有的国有财产行使收益、处分权时,也要依照法律和国务院有关法规所赋予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擅自处置。 值得注意的是,事业单位因其类型、财产的特殊性。对其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也应分别处理:一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毫无处分权利,比如故宫博物院对其占用的某些财产;二是经过审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部分处分权利;三是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财产具有完全的处分权利。物权法在此只是原则性规定,还有待以后制定国有财产管理法对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如何有效行使、如何处分其占用的财产作出明确规定。 [国家出资的企业中国有财产权的行使] 适用第55条时应注意: 第一,国家出资的企业,不仅包括国务出资兴办的企业,如国有独资公司,也包括国家控股、参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当然国家出资的企业不仅仅是以公司形式,也包括未进行公司制改造的其他企业。 第二,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实行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的前提是国家统一所有,国家是国有企业的出资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只是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不能把国家所有与政府所有等同起来,更不能把国家所有与地方政府所有等同。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分工是:国务院代表国家对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由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的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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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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