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页数:646  字数:7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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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13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第2卷)(飞跃版)》具有以下特点:
  一、关键标注 简化记忆
  标注法条中的关键词,简化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二、考频提示 考点对照
  基于对司法考试法条考查频率的归纳总结和对2013年司法考试趋势的预测,在法条前统一用★作标注,同时,以【考点对照】方式标示出重难点法条与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难点法条和高频考点。
  三、关联索引 对比注释
  《2013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第2卷)(飞跃版)》在法条下标注了【相关法条】,并对容易混淆和不易记忆的法条,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有效帮助考生全面掌握司考考点。
  四、真题演练 出题点自测
  为直观反映司法考试对法条考查的出题形式,《2013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便携本)(第2卷)(飞跃版)》特别针对部分法条增加【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等版块,使考生学练结合。

书籍目录

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1年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1年4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8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2002年8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规定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文物的规定适用于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古人类化石的解释(2005年12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4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2010年12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1年4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l2月3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7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4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5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1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2月13日)
……
刑事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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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第2卷)(便携本)》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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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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