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在中国(2008年卷)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刘兆兴 编  页数:386  

内容概要

法典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而重要的法律形式,我国的法治建设也主要是沿着制定法典、完善法典的路线进行的。在当前国外[去法典化]思潮充斥的情况下,如何看待法典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研究。本书从中外比较的角度,全面观察了世界主要国家的法典化过程,总结了我国自清末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制定法典的经验得失,深入探讨了法典与单行法、法典与判例、法典化思维与民族文化传统等各种关系,提出了在我国法治建设中既要努力制定好的法典,又不要过分夸大法典作用的观点。本书视野广阔,资料充实,既有理论和历史的思考,又有立法司法制度的实践考察,对人们认识法典问题有一定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刘兆兴,男,法学学士,法学硕士,研究员、政府特殊津贴获得者。曾任法学研究所比较法研究室主任,现任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秘书长、德国与欧共体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先后两次获得德国洪堡科学研究奖学金,并数次赴德,在科隆大学和慕尼黑大学的研究所从事德国公法的研究。主要研究领域:法理学、比较法、德国法等。

书籍目录

法典编纂的一般理论问题 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典编纂与解法典化                                对法典和法典化的几点思考        成文法和法典化:一种来自美国法的视角                             比较英美法反思法典化     公法体系要以公民的公权利为本    中国法典编纂发展历程述论对中国法典制定的思考 反映、继承与认同:中国民事立法本土资源利用的基本原理             中国民事立法分步走向法典化问题探析                               民法典制定之法律适用角度的思考  从法典编纂技术角度看未来民法典债法总则的设立                    中国民法法典化中消费者法与民法的体系选择——自欧盟与德国私法现代化角度的考察外国法典制定的经验 “水中之石”——普通法传统中的美国法典化                                 印度现代化进程中的法典化运动    日本行政法法典化争论研究——兼论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之模式                             比较法视野下的当代宪法典制定——以原社会主义国家的现行宪法典的制定为中心              俄罗斯民法典编纂及其历史继承性  日本近代法典编纂与外国法继受    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典的制定对中国刑事诉讼法 再修改的借鉴意义                美国侵权法私力救济制度研究——兼评对我国未来民法典之侵权行为法相关制度的借鉴            中外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宪法典与近代革命——中法立宪过程的相似性                              各国制宪程序比较研究            比较法视野下的紧急状态法典化   比较法视野下人格权的私法保护    比较法视角下的抵押权实现方式    共时形态下我国私人财产权保护之取向                               比较法视野中的共同被告人庭外供述的证据能力                大陆与台湾地区票据法的比较研究  中日中小企业政策法律支持体系比较研究                            外国法律制度比较研究 当代俄罗斯转型宪法的本土化及其困境——与美国比较分析的视角    俄罗斯与立陶宛等国政党法比较——以德国政党法为参照     专题比较研究 行政程序法典化的法治条件比较研究                                 “和”与“争”:两种法治核心价值理念                             清末对德国宪政文化的认识与仿效 附录 在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上的讲话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07年工作报告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论文综述                      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2007年参会论文目录

章节摘录

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典编纂与解法典化比较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科学及其方法论,有机地融于一体地去作用于近现代法律的形成和发展。科学的比较法及其方法论,有助于我们在非常宏观的视野下,探讨法律现象诸种不同的问题。本文将着重研究不同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典编纂、法律借鉴以及法典重构与解法典化问题。一两大法系在法典化进程中的融合趋势早在19世纪,以制定《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的大陆法系法典化的进程,对整个大陆法系的法典编纂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这种被西方法学家称为“古典”法典编纂的传统在20世纪中后期逐渐发生变化。特别是近几十年来,由于当代世界各国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发展变化,形成了冲破一向偏重私法的传统、而同时注重公法和社会管理法的变革趋势。大陆法系的发展及其变革,“主要是通过民法典之外的运作(即通过特别立法与司法解释的方式),以及通过法典修改、宪法性法律、欧共体内部法律的一体化,以及通过条约与协议接受多种超国家的法律规范来发挥作用的”。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在创制法律(包括法典编纂)方面,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其重要特征就是改变了传统的法典编纂和法律的立、改、废方式,而更注重于“法典重构”、“解法典化”和“超国家的立法”。现阶段,在一些主要的大陆法系国家,已经不同程度地改变了传统的法典化的法律体系,在其新的立法中增加了未被法典化的规范。长期以来,在人们的传统观念中作为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主要渊源的判例法或者法官造法,也日益被大陆法系国家借鉴和采用。例如,法国的合同法是大陆法系法官造法的突出例证。因为在《法国民法典》中没有设立条款规定解决要约与承诺的问题,因此,在法国立法中涉及合同的成立问题时,则完全由判例法调整。再有,源于西班牙法院所创设的侵权行为法中,所谓“法律滥用”、“诚实信用”、“情事变更条款”等原则和“预约的一般理论”,以及德国普通法院依据《德国民法典》第242条发展而来的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都体现出大陆法系国家认可法官造法、进而冲破单一法典法的趋势。这些变化表明,大陆法系无疑是向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和法官造法靠拢了一大步。当然,必须明确,大陆法系的这种做法及其所体现出的诸种法律原则,还不完全等同于英美法系的主要法律渊源——判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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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在中国(2008年卷)》以“比较法视野下的法典制定与编纂”为主题,深入阐述了法典编纂的一般理论问题及其在各部门法中的体现。通过比较研究,揭示了不同法律文化、社会条件下法典制定与编纂的经验和教训,对完善我国法治建设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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