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澳门涉外法律研究

出版时间:2010-3  出版社: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作者:王巨新,王欣  页数: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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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王巨新、王欣近著《明清澳门涉外法律研究》即将出版,索序于我。作为他们从事这项研究的促进者,我感到责无旁贷,并愿借此机会略陈自己对于开展中国传统涉外法律研究的一点想法。按照中国传统的书籍分类标准,法律当属于史部中的政书类。而现代学科分类则趋向明细,法律已从史学体系内分离出来而独立成科。然而,学科分野越细,学科间的一些共有领域因为涉及两个甚或多个学科的知识,在学术界所受到的关注越不足。譬如,中国传统涉外法律史就是一个研究相对薄弱的领域,尽管20世纪中期日本学者(中田熏、仁井田陞)就已发表论文专门讨论唐朝法律中的涉外内容,可是我国学术界对这一领域的研究在很长时间内却寥若晨星。虽然近年来有些相关论著的问世,但这一领域研究的相对薄弱局面仍然存在。面对我们所处的对外开放时代,这一领域的研究理应得到加强。从中国对外关系史的学术研究来看,开展对中国涉外法律史的研究也有助于我们深化对中国传统涉外制度的认识。史学界目前对中国传统涉外制度的研究,相对集中于朝贡制度和涉外机构及其职掌等层面。按照唐朝人对于制度的理解和划分,上述内容也只是“律令格式”中的“令”和“格”,还缺乏“律”和“式”的内容。与公文程式的“式”相比较,“律”作为调整人们涉外行为关系的法规,直接作用于涉外民事和刑事案件,因而它对于历史上中国对外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更大。基于这一考虑,我曾把历朝涉外法律研究作为学位论文参考选题向身旁的博士生们推荐。王巨新乐意接受这种跨学科研究的挑战,选定清朝前期广东地区的涉外法律研究作为自己的学位论文。《明清澳门涉外法律研究》是他与王欣合作并在原学位论文基础上所写的一部专著,既是对他以前研究的细化和深化,也是对以前研究范围的拓宽。应该说,史学界对于澳门史的研究,近20年来已成热点。其中,明清王朝对于澳门的管理问题是史学界探讨的热点之一。但人们探讨的重点仍在于明清王朝管理澳门机构的设置和变化,以及明清王朝对葡萄牙人殖民扩张的反应过程。专就研究明清王朝管理澳门“夷人”的法律制度而论,学术界也有学者捷足先登,在对明清时期澳门民事和刑事案例进行考察的基础上深入地研究了明清王朝在澳门地区的司法审判制度。而王巨新和王欣合著的这部著作,我认为比较全面地考察了明清王朝管理澳门的法律制度体系,并揭示了它的历史发展阶段性和法律体系特征。明清王朝用以管理澳门的法律制度究竟包括哪些门类?而各门类法律制度的内容完善程度如何?这是这部著作着力考察和研究的主要目标。根据他俩的考察和归纳,本书具体阐述了明清王朝对澳门的行政管理法规,论述了以贸易政令和海关制度为主体的涉澳经济法律,尤其是整理归纳出包含物权、债权、婚姻与财产继承和民事诉讼等内容的涉澳民商法律,以及围绕在澳中国人对外国人犯罪、在澳外国人对中国人犯罪、在澳外国人对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管辖权与刑事案件的审判执行的涉澳刑事法律,直至针对在澳门的外国传教士的涉外宗教管理法律,从而使人们比较清晰地了解明清王朝涉澳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与状况。在此基础上,作者在书中特别指出了明清涉澳法律在门类分布上的不平衡性。具体表现为:涉澳行政管理法律较多而涉澳民事商事法律较少,涉澳实体法律较多而涉澳程序法律较少。我认为,从某种程度上说,它也揭示了中国传统涉外法律在内容建构上的基本特征。当然,澳门作为明清时期的一个特殊“番坊”,它与同时期的其他涉外法律还有一定的差异。譬如,本书所揭示的明清王朝针对澳门“夷人”的贸易管理法和税收征管法,与其他地区相比较所存在的差异;在涉澳民商法律方面,由于在澳华夷之间商事交往频繁而形成的租赁、交易、承揽、借贷等习惯和惯例,也逐渐成为明清地方政府官员处理涉澳民商事冲突的重要法律依据。因此,我们在对明清澳门涉外法律进行研究时,不仅要考察法律条文本身的具体内容,也应重视相关官员是如何运用这些法律条文来处理涉外事务的,甚至还应重视法律条文之外的涉外案例作用。王巨新、王欣在研究明清王朝涉澳法律问题时,就极其重视案例的作用,特别指出乾隆八年(1743)澳门夷人晏些卢扎伤华人陈辉千致死案判例对于此后澳门涉外司法审判程序和定判涉外刑事案件的影响。这种对中葡交涉重要案例的分析,更便于我们从动态层面观察明清王朝管治澳门葡萄牙人的历史进程。从法律制度规定和司法审判实践双重角度解读明清王朝管治澳门的历史,也为我们认识和研究明清时期中西关系史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仅以涉澳刑事法律原则与实际执行情况而论,虽然明清王朝在律例中都有“化外人有犯依律拟断”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对澳门“夷人”的司法实践过程中,既有本着“怀柔”精神而“法外开恩”的偶发事例,也有相关官员麻木不为的情形,更常有西方殖民势力有意逃避甚至挑战司法主权的情况。它从一个侧面见证了中西关系发展的严峻现实。同时,它也像一面镜子,从中可反映出明清王朝涉外政治的实际运作状况,甚至照射出中国传统涉外政治的民族性格及其缺陷所在。

内容概要

这是一本对明清时期澳门涉外法律进行系统研究的著作。《明清澳门涉外法律研究》以澳门地区为中心,考察了明代到清前期中国政府在澳门地区制定实施的涉外法律,揭示了中国传统涉外法律与对外政策的内在属性与本质特征。《明清澳门涉外法律研究》适合澳门领域研究者、明清史研究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大专院校师生阅读、参考。

作者简介

王巨新,男,1973年生,山东淄博人。1991年入山东师范大学历史系学习,先后获历史学学士、硕士学位;2004年到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学习中外关系史,获历史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共山东省委党校政法部当代世界法制教研室副主任,主要研究方向为涉外法律史、中外关系史,发表论文20余篇。

书籍目录

绪 论 一 学术价值与现实意义 二 研究概况与存在问题 三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一章 明政府对澳门之主权管理与明代澳门涉外法律 第一节 明代澳门管理体制  一 澳内提调、备倭、巡缉三行署  二 香山知县、海道副使、海防同知  三 关闸把总、香山参将、市舶提举  四 澳门葡人自治机构 第二节 明代澳门涉外法律  一 涉外行政管理法律  二 涉外经济法律  三 涉外刑事法律第二章 清前期澳门之主权管理与澳门地区涉外立法 第一节 清前期澳门管理体制与澳门地区涉外立法  一 清代澳门管理体制的形成  二 清代澳门法律管理的强化  三 澳葡自治机构内部权力消长 第二节 鸦片战争前中葡澳门治权交涉与冲突  一 中葡澳门治权交涉  二 中葡澳门治权冲突第三章 清前期澳门涉外经济法律 第一节 贸易管理法律  一 对贸易额船之管理法律  二 对进出口商品之管理法律 第二节 海关税收法律  一 海关机构  二 海关职权  三 海关税则第四章 清前期澳门涉外民商法律 第一节 涉外物权法律  一 外国人在华财产所有权法律  二 涉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法律 第二节 涉外债权法律  一 涉外合同之债  二 侵权及损害赔偿之债 第三节 涉外婚姻与财产继承法律  一 涉外婚姻法律  二 涉外继承法律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法律  一 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  二 涉外民事案件的起诉与审理  三 涉外民事案件的判决与执行第五章 清前期澳门涉外刑事法律 第一节 涉外刑事案件之基本情况 第二节 涉外刑事案件之司法管辖  一 外国人对中国人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辖  二 中国人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辖  三 外国人对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司法管辖 第三节 涉外刑事案件之审判执行  一 诉讼参加人  二 立案和调查  三 审判和执行第六章 清前期澳门宗教管理法律 第一节 清朝初期澳门与天主教在华传播  一 清朝初期对来华传教士政策  二 清朝初期来华传教士与澳门 第二节 乾隆初期以后澳门禁教与天主教在华传播  一 澳门禁教政策的出台  二 乾隆中期以后禁教与澳门第七章 明清澳门涉外法律比较研究 第一节 明代与清前期澳门涉外法律比较研究  一 行政管理法律比较  二 贸易税收法律比较  三 司法管理制度比较 第二节 清前期广州与澳门涉外法律比较研究  一 行政管理制度比较  二 贸易税收法律比较  三 司法管理制度比较结语附录附录一 澳门地区涉外刑案表附录二 历任澳门同知、香山知县、香山县丞表附录三 澳门总督表(1616~1849年)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插图:需要指出的是,稽查走私并非海关专责。根据清朝规定,地方政府,上自督抚大员,下至水师官兵,都有稽查走私之责任。相对而言,由于澳门海关人数有限,力量薄弱,其在稽查走私方面偏重于进港商船的偷漏税课,对于外洋货物走私则无力顾及。(三)管理贸易作为专门负责对外贸易的机构,澳门海关还负有对外国商船进行管理的职能。第一,对贸易额船的管理。一是接受贸易额船具报甘结,以凭转禀上报。贸易额船进出澳门,要向香山县政府具报甘结,其中多由澳门海关接受转禀。刘芳辑《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所载档案既有澳关委员为额船进口具报事下理事官谕,又有澳门理事官为具报甘结事致澳关委员照会。乾隆五十七年(1792)粤海关监督盛住还为饬番船出入务须报明关口查验事下理事官谕:“嗣后凡有船只进出,务须报明该处税口,查验明白,方准放行,毋许擅自驾驶来往,任从己便。倘该夷目业已报明,而该口不行转禀者,罪归税口。如未经禀报,咎在夷目。一经拿获,定即分别严行究办,决不宽宥。”①二是批准澳门贸易额船顶额。由于商船顶额涉及税收优惠,所以贸易额船之顶额管理归于澳门海关。刘芳辑《葡萄牙东波塔档案馆藏清代澳门中文档案汇编》即载有多件澳关委员为进澳船只是否准许照例顶额输钞而发给理事官的谕文。②三是对贸易额船修理进行管理。乾隆九年(1744)《管理番舶及澳夷章程》规定:“夷人采买钉铁、木石各料,在澳修船,令该夷目将船身丈尺数目、船匠姓名开列,呈报海防衙门,即传唤该匠,估计实需铁斤数目,取具甘结,然后给与印照,并报关部衙门,给发照票,在省买运回澳。经由沿途地方汛弁,验照放行,仍知照在澳县丞,查明如有余剩,缴官存贮。倘该船所用无几,故为多报买运,希图夹带等弊,即严提夷目、船匠人等讯究。”

后记

人的一生总有几次转折。2004年我到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师从陈尚胜先生攻读中外关系史博士学位就是一次。先生一直比较重视学术选题新领域的开拓,特别是对现实富有启迪意义的新课题。从我入校之始,他就希望我能选择研究薄弱而又非常重要的中国封建王朝涉外法律史课题。该课题涉及中外关系史和法律史两个学科,是先生一直倡导的中国传统对外关系研究的重要方面。于是我选择了清朝前期涉外法律作为我的论文选题。三年求学,幸而置身于先生所组织的山东大学中外关系史研究团队之中,大家相互帮助,热烈讨论,使我能够掌握更多的文献和资料,也对中国传统涉外法律研究有了更多的领悟与心得。2007年6月,我的博士学位论文顺利通过答辩。这成为我进行明清澳门涉外法律研究的基础。2007年10月,我有幸结识了澳门大学的黄枝连先生,他不仅对我的研究提出诸多宝贵意见,而且积极推荐我到澳门进行学术访问。在此情况下,我惴惴与澳门基金会吴志良博士联系,希望能到澳门进一步调研资料,进行有关清朝前期澳门地区涉外法律的研究。虽从未谋面,但吴先生很快回复,邀请我前往澳门进行学术访问。正是2008年1月澳门的一个月之旅,使我对澳门历史文化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也对进行明清澳门涉外法律研究有了更充分的信心。自澳门回济南后,我与该书另一作者王欣共同研讨完成了研究的框架并形成初稿,以后又陆陆续续进行补充修改,历时一年有余,终于有了现在《明清澳门涉外法律研究》的书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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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澳门涉外法律研究》是由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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