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手册

出版时间:1970-1  出版社:中共党史出版社  作者:《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党纪政纪及相关法律法规手册》编写组 编  页数:270  

内容概要

  共分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基本知识、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关法律处罚三个部分,内容系统权威,结构清晰合理,主要收集了与党员干部廉洁从政有关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部分法律,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和下发的一些重要文件。其中,特别突出了党内关于廉洁从政的规定,比如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政若干规定,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等等。既是广大党员干部增强廉洁从政意识、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的日常工作手册,也是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案头必备书。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基本知识中国共产党章程(节选)(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07年10月2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节选)(2005年4月27日)中央纪委宣传部监察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2010年3月16日)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10年1月18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2009年7月12日)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2009年7月2日)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2005年1月3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2003年12月31日)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年7月9日)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节选)(2001年9月26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共产党员要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的通知(1987年3月14日)第二部分 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党风廉政、反腐倡廉建设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一2012年工作规划(2008年6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2007年5月2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2006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的通知(2005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纪委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规定(试行)(2005年7月26日)中共中央纪委组织部监察部关于维护党的纪律严肃处理党风方面若干突出问题的意见(2005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1998年11月21日)(二)重大事项、收入报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1006年9月24日)中共中央纪委组织部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2001年6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三)公务接待、礼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2006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2001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食宿不准超过当地接待标准的通知(1994年4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199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的通知(1993年12月16日)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1993年12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1993年4月27日)(四)禁止奢侈浪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2月20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大力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精神坚决制止各种铺张浪费行为的通知(2008年6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1997年5月25日)(五)办公用房、住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2007年3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从严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项目建设的通知(2003年1月7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2006年8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2003年7月30日)监察部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制止和纠正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1998年9月22日)中共中央纪委关于清理党政干部违纪违法建私房和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住房的报告(节录)(1990年7月12日)……(六)车辆使用、通讯设备标准(七)出国、出境(八)旅游、开会(九)投资兼职、经商办企业(十)对配偶、子女从业管理规定(十一)国有企业干部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十二)其他第三部分 党纪政纪处分及相关法律处罚

章节摘录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开除党籍是党内的最高处分。各级党组织在决定或批准开除党员党籍的时候,应当全面研究有关的材料和意见,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第四十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如果涉及的问题比较重要或复杂,或给党员以开除党籍的处分,应分别不同情况,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对党的中央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候补委员,给以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的处分,必须由本人所在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待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对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候补委员的上述处分,必须经过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严重触犯刑律的中央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中央政治局决定开除其党籍;严重触犯刑律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由同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开除其党籍。第四十一条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和处分决定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如果本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有关党组织必须负责处理或者迅速转递,不得扣压。对于确属坚持错误意见和无理要求的人,要给以批评教育。第四十二条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应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作出进行改组或予以解散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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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买回来发现根本不怎么用,不关物品本身,只是觉得看这些真的看不下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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