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人格利益的民法保护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作者:黎桦  页数:235  字数:270000  

内容概要

  本书沿着从宏观到微观、“实践-理论-实践”的脉络论述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首先对名誉和名誉权进行了一般概说,指出了名誉的社会性和中国名誉权的广义性。这主要是对名誉和名誉权的范围做一个大致的界定,从而为后面的研究提供前提性的概念。
接着是对死者名誉保护的中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的分析。这主要是对死者名誉保护的中国当前法律制度进行实证性的考察,分析师及法律规定、实践发生之诉讼事件以及司法部门所作之判决,理出其中的主体诉求、法院回应以及社会反映,从而彰显死者名誉在当代中国民法究竟应该如何定位。

作者简介

  黎桦,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湖北经济学院地方法制研究中心主任。学术兼职:湖北省行为法学会副会长,湖北省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商法学会理事,湖北省法学会财税法学会理事。研究方向集中在经济行政法、民商法学领域。主持国家级课题1项;省部级科研及教研课题7项。参与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7项。主编、参编著作3部,先后在《中国社会科学文摘》、《法学评论》、《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等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32篇,其中2篇获省部级奖励。

书籍目录

第一章导论
第二章关于名誉和名誉权的一般论述
第三章死者名誉保护的中国法律规定和实际案例分析
第四章比较法上的考察
第五章学理上的争议
第六章对“近亲属权利保护说”之反驳
第七章对当前“延伸保护说”的补正
第八章死者名誉独立保护的正当性
第九章死者名誉保护的制度设计
第十章余论:未尽的话题
附录一 案例汇编
附录二 相关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承认侵害死者名誉行为会有双重侵害,从而近亲属可能会有双重诉权,即直接主张自己的名誉受损和主张其近亲属(死者)的名誉受损。这并不矛盾,只不过在双重损害发生时,近亲属一体化地提出主张,使两种损害纠纷合一了。其实,前面讲述的13个现实中的案例大多都主张了双重损害。但是以上所说只是表明,死者的名誉受损可能会给死者近亲属带来损害,但不是必然会产生损害,因此,在近亲属权益没有受损害时,他们仍然有诉权主张其近亲属(死者)的名誉受损,这时,就是单一诉讼。 二、对法益与权利的清晰区分 杨立新先生认为:“法益,是指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虽然杨立新先生承认法益与权利的区别,认为法律没有认可为权利但仍然给予保护的利益就是法益,但是前面对法益的界定也是不清晰的,而且“应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权利本身,因为权利也是一种利益,而且得到法律的明确承认。因此,要对权利与法益做更为清晰、详细的区分。对此,曾世雄先生有着较为准确、合理、精当的论述。 曾世雄先生认为,民法规范部分生活资源,规范之方法有提供完整之保护、有提供局部之保护、有放任自生自灭之分。提供完整之保护者,当生活资源之享有未尽顺遂时,即以法律之力量强制介入担保其实现;提供局部之保护者,仅止于承认生活资源享有之合法性,当生活资源之享有未尽顺遂时,法律视情形,或强制介入担保其实现,或袖手旁观期待因其他救济方法之出现,间接带动重归顺遂;放任自生自灭者,在法律上不被承认合法,然亦不认之为违法。上述三类型之生活资源,分别依附于“权利”、“法益”和“自由资源”之外观出现。 曾世雄先生的这种区分主要针对“权利本位”的弊端。在“权利本位”之下,权利在法律上具有耀眼之主要地位,而法益和自由资源,相形之下几被忽略。为纠正“权利本位”之偏颇,曾世雄先生提出“生活资源本位说”,即民法保护者为生活资源,而不仅限于权利。在“生活资源本位说”下,法益是指法律上主体得享有经法律消极承认之特定生活资源。其存在样态有以下几种。 (一)不特定多数人共享之生活资源 生活资源归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享有,如社区之住户共享社区之清洁干净、厂商公平竞争之交易机会、消费者共享排除独占、结合或联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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