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切为了权利

出版时间:2011-11  出版社:邱兴隆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11出版)  作者:邱兴隆  页数:6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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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一切为了权利:邱兴隆刑事辩护精选50例》收录了何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毛某挪用资金案;郑某虚假出资案等各种案例讲解。

作者简介

邱兴隆,男,1963年元旦出生于湖南湘乡市。先后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与法学硕士学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曾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与厦门大学,并于2005年1月辞去湘潭大学本兼各职后创办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现任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刑法学科与律师学科带头人及湖南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兼任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学术研究以刑罚哲学见长,系国内刑罚学与废止死刑论的首倡者,律师业务以刑事辩护而著称,被媒体誉为“三湘刑辩第一人”。

书籍目录

1.何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案(肖世杰点评)2.毛某挪用资金案(武胜点评)3.郑某虚假出资案(冷必元点评)4.杨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案(孙丽点评)5.梁某侵犯著作权案(刘晓虎点评)6.王某非法经营案(范伟杰点评)7.刘某故意杀人案(张勇点评)8.余某故意杀人案(谭卫文点评)9.彭某故意杀人案(田健夫点评)10.卢某故意杀人案(邢馨宇点评)11.刘某故意杀人案(王斐点评)12.黄某故意伤害案(龙敏点评)13.柯某故意伤害案(张晓琴点评)14.王某故意伤害案(邢馨宇点评)15.吴某故意伤害案(彭颖点评)16.戴某轮奸案(翟伟坤点评)17.刘某强奸案(朱金伟点评)18.涂某绑架案(宁利昂点评)19.朱某绑架、抢劫与敲诈勒索案(杜玉梅点评)20.吴某非法拘禁案(许玲飞点评)21.李某抢劫案(黄婷点评)22.卢某抢劫案(谭文健点评)23.刘某抢劫案(赵冠男点评)24.张某故意伤害案(罗晓波点评)25.刘某诈骗、虚报注册资本案(邢馨宇点评)26.刘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武胜点评)27.胡某受贿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吴榆斌点评)28.刘某贩卖毒品案(邱坦点评)29.陈某包庇案(王新平点评)30.魏某组织偷越国境案(马革联点评)31.何某贪污案(肖玲点评)32.侯某贪污案(戴洁玉点评)33.苏某贪污案(宁利昂点评)34.何某贪污案(谢婉琳点评)35.何某挪用公款案(谢鹃点评)36.谭某挪用公款案(程方圆点评)37.曾某受贿案(赵冠男点评)38.周某受贿案(宁利昂点评)39.陈某贪污案(宁利昂点评)40.苏某受贿案(武胜点评)41.谭某受贿案(刘勤点评)42.何某受贿案(王奎点评)43.何某单位受贿案(张琳点评)44.李某行贿、介绍贿赂、受贿、窝藏案(李志婷点评)45.湘财证券公司向单位行贿案(黄能桂点评)46.何某私分国有资产案(邢馨宇点评)47.阮某甲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武胜点评)48.何某滥用职权案(邓友金点评)49.文某玩忽职守案(张杰点评)50.肖曦徇私枉法案(赵冠男点评)

章节摘录

版权页:(三)受贿罪与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在收受贿赂情况下应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情状,对这一情状之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以此为基础,随着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受贿手段以及方式的层出不穷,有的论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情状不应仅限为客观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亦应包含主观上“为了为他人谋取利益”之目的。甚至有的论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之最低要求为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①而事实上,其支持自己观点的理由仅在于“事实上有的受贿人并不具备这种主观目的”。这种论证方式实际上运用的是一种事先将某种可能构成受贿之行为纳入受贿之犯罪圈,然后再反过来去勾勒受贿罪之外延的思考路径,而此种思考路径的采用必定意味着其结论的绝对合理。在论证某种可能构成受贿罪(当然不仅限于受贿罪)的行为究竟是否能够构罪的过程中,理应先从行为本身的分析入手,考查其是否可被纳入(经过合理解释的)现行刑法规定。受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或者说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与财物的不可互换性)。②在受贿案件中,受贿人对请托人的承诺无疑存在着如下多种可能:“答应”不一定“能帮忙”,“能帮忙”不一定“会帮忙”,“会帮忙”不一定“真帮忙”,“真帮忙”不一定“帮了忙”。观察此链条,在受贿人职务上具备帮忙的可能(能帮忙)、主观上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目的(会帮忙)、客观上存在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之行为(真帮忙)以及实际上为请托人谋取了利益(帮了忙)四种情况下,因为受害人实际上已经将其职务行为出卖、意欲将其职务行为出卖或能够将其职务行为出卖,当然可认定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在虚假承诺的情况下,之所以会认定其为虚假,就是因为虽然接受财物甚至是会对请托事由予以应允,但实际上因为其不具备帮忙的能力及资格(主观不能帮忙)或者其已明知客观上根本已不存在办成相关事务的可能(客观不能帮忙),简言之,“答应”却实际“不能帮忙”。在此种情状下,其虽收受财物,但并无相应的实际的“职务行为”可为其对价,不可能将“职务行为”与“财物”相互交换,因此亦不可能对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造成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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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为了权利:邱兴隆刑事辩护精选50例》是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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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的确是一本好书,学习了,对工作很有帮助
  •   是一本值得看的书,对于律师工作很有帮助!
  •   学习大律师经验可以少走很多弯路
  •   很好的实务资料,读后不仅学知识,还学习作者的法律职业精神和权利的维护理念!
  •   该书系邱兴隆老师的部分刑案的办案集成,字里行间吾悟出老师的心血,吾辈应认真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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