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 等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12出版)  作者:梁津明 等 著  页数:229  

内容概要

  《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在研究方法上:首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关注我国责任政府构建的生动实践。2003年发生“非典”事件以来,我国政府对一些违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追究法律责任已成为常态,无论是发生重大事故还是出现重大违法案件,几乎都会有一些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为其承担责任,许多行政不作为主体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就法院而言,我国的行政诉讼制度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大量行政不作为的案件,对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情况,判令其履行该种法定职责并对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较好地维护了相对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过程中,我国政府和法院的实务工作者遭遇了许多常人难以想象的困难,同时也积累了大量宝贵的经验。社会科学工作者的职责一方面要鞭笞腐败、揭露黑暗;另一方面更要推陈出新,讴歌光明。《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尽可能地对在我国责任政府构建中的法律和制度创新予以研究、完善和推广,促使这些“新生事物”茁壮成长。其次,注重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古今中外,凡有国家的地方就有政府,凡有政府的地方就可能出现行政不作为的现象,进而发生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问题。许多国家在对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认定以及最终实现上创制了大批法律制度,这些法律制度成为人类法律文化的瑰宝,我们秉承“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精神,运用比较方法进行研究,博采众家之长,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责任制度,必将对有效地预防、制止和惩处行政不作为这一现象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梁津明,天津师范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共天津市委政策研究室特约研究员,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撰写《中国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通论》、《行政执法论纲》和《职务违法违纪问题研究》等专著。在《中国行政管理》、《行政法学研究》、《法学家》和《行政法学前沿问题探索》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多篇。  郭春明,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天津市法学会应用法学分会常务理事。曾在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撰写《紧急状态法律制度研究》等专著,在《宪政与行政法治探索》、《法学》、《法学杂志》、《中国法律》、《法律科学》和《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  郭庆珠,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法制日报》特约评论员。曾在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从事审判工作。撰写《行政规划及其法律控制研究》等专著,在《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杂志》、《法学论坛》和《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等刊物上发表论文数十篇,其中五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全文转载。  魏建新,法学博士,天津师范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检察学研究会民事行政检察专业委员会理事。曾获得天津市高等院校第七届青年教师教学基本功竞赛三等奖。撰写《宪法实施的行政法路径研究》专著,在《河北法学》、《宁夏社会科学》和《理论导刊》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一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全文转载。

书籍目录

引论第一章  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概说  一、行政不作为的基本问题  二、行政法律责任的基本问题  三、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  四、行政不作为行政法律责任的本质和作用第二章  行政不作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不作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宪政基础  二、行政不作为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法治基础  三、我国行政不作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实环境第三章  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与归责原则  二、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评析  三、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域外经验  四、我国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第四章  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要件  二、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  三、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要件  四、行政不作为之行政赔偿责任的损害后果要件第五章  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一、我国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现状  二、司法机关追究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域外经验  三、我国司法机关追究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的完善第六章  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设定  一、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设定的意义和主体  二、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设定的原则  三、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设定的实证分析第七章  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标准  二、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主体和程序第八章  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实现  一、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难以实现的原因  二、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实现的法律对策附录  一、地方政府行政不作为问责规范性文件选编  青海省行政机关和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暂行办法  太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  昆明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  山东省滨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    吉林省临江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试行)    通化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问责办法  银川市党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当行为问责办法(试行)  二、行政机关行政不作为案例选编  周某诉建设局要求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案  李彦启诉邳州市陈楼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优待金给付义务案  广州贝氏药业有限公司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不予复议案  何川江诉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分局行政不作为案  唐名灿等三名特邀律师诉新晃县司法局不作为案  张南山诉惠州市劳动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  王宗孝诉连云港市规划局不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案  赖志森诉佛山市南海区房产管理局行政不作为案  安宁供气站诉东平镇政府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案  谭球香等六人诉仁化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  刘东梅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不履行保护人身权法定职责案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国务院于2010年发布的《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提出要“严格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上述要求中,已经把“行政不作为”的问责作为一种重要情况予以列出,对于责任政府的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主要表现为:  一是有助于遏制某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懒政”思想,建设高效的责任政府。在工业化和信息化的背景下,现代社会的发展速度非常快,社会关系也可以用“瞬息万变”来形容,法律往往对各种行政行为规定了法定的时限,即使作出了行政行为,但若不在法定的时限内也可能构成行政不作为。通过责任的追究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及时、高效地行政。  二是有助于建构积极向上的责任政府价值体系。“积极作为是对责任政府的本质坚守,不作为则是对责任政府的价值反叛。”②建设法治政府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坚实的价值体系作为支撑,而行政不作为所体现的价值趋向是与现代责任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格格不入的。行政不作为只能使人们失去对于政府公信力的期盼。  三是给付行政背景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给付行政是现代行政的最重要特征,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有生存照顾的义务,必须积极回应相对人的各种正当性诉求。这是现代社会一个负责任的服务型政府的重要特征之一。多年来,我国一直在探索政府职能的转变,寻找为社会服务的最佳路径,行政不作为显然背离了这一目标,成为政府职能转变的最大障碍之一,因为面对相对人诉求而没有作为的行政,显然不符合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符合给付行政下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

编辑推荐

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的《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分为行政不作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理论基础;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等数章内容。    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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