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手册(民事诉讼卷)

出版时间:2011-7  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1-07出版)  作者: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编  页数:800  

内容概要

  《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手册》丛书的编辑,旨在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提供一套全面、准确、权威、实用的法律、法规汇编工具书。编者们总结近年来司法解释管理和清理工作的成果,从我国民商事审判实践出发,编选了目前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重要的司法文件。丛书针对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分门别类进行分卷编辑,为广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和法官审判提供权威的法律依据,是广大法官好用的“手边书”。  本书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手册》(民事诉讼卷)。

书籍目录

一、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10月26日法释[2009]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12月16日法释[2008]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和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2007年11月19日法发[2007]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月6日法释[200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7月6日法发[1998]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法发[1994]29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2年7月14日法发[1992]22号)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起诉和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的通知(2011年2月18日法[2011]41号)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2011年2月18日法发[2011]42号)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11年2月18日修正)……三、管辖四、审判组织五、回避六、诉讼参加人七、证据八、期间、送达九、调解十、财产保全和陷予执行、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十一、诉讼费用十二、简易程序十三、监督程序十四、公示催告程序十五、审判监督程序十六、执行程序十七、涉外程序及涉港澳台司法程序十八、仲裁十九、人民调解二十、废止决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三十条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第三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十三条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第三十四条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第三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第三十六条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第三十七条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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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审判手册(民事诉讼卷)》是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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