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文件解读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张军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2-05出版)  作者:张军  页数:120  

内容概要

  《最新法律文件解读丛书: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2.4)(总第82辑)》特色:迅捷刊登最新法律规范,权威点评新型疑难案例;追踪法学前沿理论动态,同步解读相关法律文件;专家解答法律适用问题,剖析立法司法执法热点。

书籍目录

【法律、法律性文件与解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2012年3月14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2年3月14日第二次修正) 28 第一编总 则30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30 第二章管 辖 31 第三章回 避 32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33 第五章证 据 36 第六章强制措施 39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45 第八章期间、送达45 第九章其他规定 46 第二编立案、侦査和提起公诉47 第一章立 案 47 第二章侦 查 48 第三章提起公诉 55 第三编审 判 57 第一章审判组织 57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58 ……

章节摘录

  九十、将第一百九十条改为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九十一、将第一百九十六条改为第二百三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九十二、将第一百九十八条改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应当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以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判决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进行处理。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缴国库。  “司法工作人员贪污、挪用或者私自处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九十三、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条:  “第二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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