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宪法的诞生、运作和前景

出版时间:2010-01-25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德)格林  页数:173  译者: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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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宪法当属诸多重大现代革新之一。她把人民提升成为政治统治的根源,并为个体自由与平等之利益计,把公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律轨道。她保护公民,免受国家恣意之害,她建构出一种基本合意,在此合意构成的框架中,政治异见能够和平地得到平息。宪法于18世纪末,在当时的西方世界的边缘,即英国的北美殖民地产生,经19世纪的艰苦奋争,历20世纪的诸多挫折,终在今日作为统治之建立和规范的手段,而获得普世之推广。然而,却不可据此断言,宪法亦在各处被认真对待,并始终因循秉持。由于宪法只为政治指出方向、划定边界,因此,围绕政治观点与措施而生的冲突并不会因此绝迹。经验告诉我们,若不建立专门机构来负责宪法的实施,在这些冲突场合中,宪法能发挥的作用就将微乎其微。人们对此经验的回应便是宪法诉讼制度,它最早在美国确立,如今已成为大多数宪法的必备要素。已经过去的20世纪见证了作为独立于政治的控制机制,即宪法诉讼制度的胜出历程。然而,人们还应该注意到,在宪法取得这些外在成功之际,还随之遭受了内在的削弱,这种削弱并非来自于统治者对宪法的漠视,而是源于宪法规范的对象所遭遇的结构性变迁。国家的任务及其履行任务的手段都发生了变化。、国家越来越仰赖于和社会中能够影响决策的那些主体进行合作。公私之间的鲜明界限,也即宪法所由生的根基,如今变得可以穿破。不宁唯是,还有许多任务,无法在一国框架内有效完成。由此,这些任务需要各国把部分公权力让渡给国际组织。这样一来,国家的内外界限亦被混合,而此二者的区分亦是宪法所必需。结果便是,与以前不同,在一国地域内发挥作用的所有公权力,并非都满足宪法的要件。然而,可与宪法匹敌的法律在国际层面至今仍未出现,不过,能否建构出这样的法律,乃是宪法理论需要面对的重大问题之一。这些均属本书各篇文章讨论的主题。其中一篇探讨了现代宪法的产生条件,及其在两百多年的历史中经历的,以及今天正在加剧的运作和变迁过程。另外一篇讨论的是宪法诉讼制度,在这篇文章中,尤其针对美国普遍流露出的担忧,即宪法诉讼与民主不符,提出了一些不同看法。最后一篇乃是针对德国基本法五十周年而写,讨论了德国宪法从1949年制定,截至1999年的现状。之所以录入此文,主要是因为,德国基本法及德国宪法法院对其进行的解释,在20世纪后半叶,对许多新宪法的产生以及许多国家的宪法解释产生了重大影响。此间在许多国家采纳的重大宪法创新,例如对人的尊严的保障,或者比例原则的确立等,都可在德国找到其根源。

内容概要

宪法当属诸多重大现代革新之一。她把人民提升成为政治统治的根源,并为个体自由与平等之利益计,把公权力的行使纳入法律轨道。她保护公民,免受国家恣意之害,她建构出一种基本合意,在此合意构成的框架中,政治异见能够和平地得到平息。宪法于18世纪末,在当时的西方世界的边缘,即英国的北美殖民地产生,经19世纪的艰苦奋争,历20世纪的诸多挫折,终在今日作为统治之建立和规范的手段,而获得普世之推广。

作者简介

迪特儿·格林(Dieter Grimm),1937年出生。德国宪法学家,柏林洪堡大学教授。1 987—1 999年,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2001—2007年,柏林高等研究院院长;2001年起,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2004年起,加拿大多伦多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2008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主要著作包括:Recht and Staat der biirgerlichen Gesellschaft(市民社会中的法律与国家),Suhrkamp 1987;Deutsche Verfassungsgeschichte1776-1866(德国宪法史),Suhrkamp 1988;Die Zukunft der Verfassung(宪法的未来),Suhrkamp 1991;Die Verfassung und die Politik(宪法与政治),Munchen 2001。

书籍目录

宪法的起源与演变现代宪政主义的产生与运作条件宪法的未来基本法五十年宪法裁决与民主

章节摘录

上述社会哲学理想的第二个特征来自于启蒙思想,即所有人的同等自由是社会秩序的最高原则,国家存在的正当性依据只能是保护所有人的同等自由。为了保护个人自由免受来自内部的侵扰以及来自外部的侵害,必须赋予国家独占性权力,而直到所有存在于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间性权力在革命中被废除以后,这一点才成为现实。但同时还必须确保的是,国家只能利用其权力独占地位维持个人的自由和平等,而不能利用权力独占追求另外的其他目的。也就是说,国家已经不能再去根据实质正义理念塑造社会秩序,相反,其任务仅限于保护独立于国家而存在的、被看作符合正义的社会秩序。这样就实现了各种社会功能领域与政治调控的分离,并借助个人自由将这些功能领域委之于社会的自我调控。国家和社会相互分离,公域和私域截然区分。公权力对社会的干预变成了需要加以正当化的侵犯行为。而且,还有必要设定规则,通过这些规则将国家限定于其仅存的任务范围内,以便在国家和社会的管辖领域之间进行明确的划分,并规范国家机构的设置,以最大可能地防止国家权力的滥用。此外,还必须通过某种方式将已经分离的国家和社会的各自领域重新联系起来,从而避免国家远离国家权力主体的需求和利益,而将国家机构的自身需求或公务员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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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此书为宪法思想史的一部经典著作,值得研究!
  •   为晚清宪政的夭折而感到郁闷的学人,不妨从此书中体悟宪政主义的艰难生成
  •   非常经典的书,书并不厚只有173页,像是一个薄薄的小册子,十二万七千字远远不及我们的一篇博士论文,但是却十分经典
  •   本书有两点值得详阅:第一是作者对宪法诞生的梳理,可称为“市民社会的宪法模式”。第二是最后一篇《宪法裁决与民主》,作者指出司法审查与民主既无冲突也并不必然相关,是否设立违宪审查不是原则问题,而是实用之计。没有违宪审查的国家,同样可以是民主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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