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物权法小全书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494  

内容概要

《新编物权法小全书》采用最新之编注体例,收录与物权公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200余件,同时精选与之相关的文书范本、实用图表和典型案例,内容全面、编排科学,是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法处理物权纠纷,广大人民群众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必备工具书。

书籍目录

一、综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3.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8.27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节录)(2009.8.27修正)二、物权公示 1.不动产登记  (1)土地登记   土地登记办法(2007.12.30)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2000.10.23)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12.31)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2002.12.4)   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7.27)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1993.2.23)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2003.11.14)  (2)房屋登记   房屋登记办法(2008.2.15)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8.29)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2006.10.8)   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2008.5.6)   建设部关于不得给一个平方米单位产权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1994.2.7)   建设部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3.27)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4.15)  (3)其他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1994.6.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1997.1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1999.9.1)   机动车登记规定(2008.5.27修订)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2008.8.16) 2.动产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3.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12.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04.8.28修正)  拍卖管理办法(节录)(2004..12.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05.8.29)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买卖合同中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2000.12.25)三、所有权 1.所有权的权属与保护  (1)土地所有权及其保护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1.3)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3.11)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1995.12.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6.19)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工作的意见(2003.7.30)  (2)自然资源所有权及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节录)(2000.4.29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节录)(200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节录)(2009.8.27修正)   盐业管理条例(节录)(1990.3.2)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节录)(1994.12.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节录)(2001.9.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节录)(2001.9.2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节录)(1993.9.11)  (3)其他所有权及其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节录)(2007.12.2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节录)(1989.10.20)   关于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节录)(1992.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节录)(1998.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节录)(2009.4.24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节录)(2000.7.8修正)  (4)征地及其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节录)(2004.8.2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节录)(1998.12.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节录)(2009.8.27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节录)(2009.8.27修正)……四、用益物权五、担保物权

章节摘录

第二节 动产交付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生效时间]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船舶等物权登记]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六条[动产物权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第二十七条[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二十八条[特殊原因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等而取得物权]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因事实行为而设立或者消灭物权J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第三十一条[非依法律行为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第三十二条[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第三十三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第三十四条[返还原物权请求权]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第三十五条[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六条[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请求权]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请求权]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物权保护方式的单用和并用以及三大法律责任的适用]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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