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法学(第三卷)

出版时间:2010-03-1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许章润  页数: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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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编者有感于旧邦新命“依然是当下中国的主要问题,而就如青年马克思所言,问题是时代的格言,遂着意于《历史法学》的刊行,将长期积蓄的心事落实为编事,以法意演绎史义,藉史义揭示法意,而法意与史义者,人生与人心也。其基本命意在于,上接历史法学理路,由阐扬其思绪而践履其理念,通过省察民族国家法律生活的历史理性,揭示中国文明规范体系的比较文化意义,从而求裨于中国当下的艰难历史转型,下启汉语文明法律智慧的想最空问,以渐成汉语法学,为中国人世生活提炼和展现规范世界的意义之维。

作者简介

许章润,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治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兼及宪政理论与刑事法学,尤其关注“中国问题”意义上舶来理念与固有生活调适过程中的法律方面,而念念于中国人世生活与人间秩序的现代重构性阐释,汲汲于儒家优良传统的法律复活和中国之为一个大国的法律布局,追求法律理性与人文精神的统一,寻索学术的人道意义。

书籍目录

 主题笔谈:族群政治与国家认同 难以贯穿的逻辑 ——民族国家的理论与实践困局 在宪政国家的框架下,用族群政治化解民族政治 民族主义·国家主义·抑或是国民主义? 宪法认同 民族问题:国家认同还是国家统合? 大国崛起中的政治反思 宪法是底线,公民身份是最大公约数 统一的多族群国家如何可能? 互相竞争的人类联合模式与国家认同问题主题论文:多元文化视野中的族群政治、国家认同与法权体制 国家认同、民族主义与宪政民主 ——当代政治哲学的发展与反思 民族国家:双重规训与政治成熟 ——一个主要基于近代中国语境的自由民族主义共和 法权解释 中华民族与中国认同 ——论宪法爱国主义 涉藏问题与宪法忠诚主题译文:宪法爱国主义 道德、认同与宪法爱国主义 为民主提供情感安全? ——论宪法爱国主义 民主与集体认同:为宪法爱国主义辩护 作为宪法爱国主义之表达的司法审查形态思想·人物:悼念尼尔·麦考密克教授 民族主义可以被知识界尊重吗? 悼尼尔·麦考密克 苏格兰民族党致麦考密克的悼词读书·评论 作为内政问题的国际秩序 ——关于康德《永久和平论》的若干思考 主权的地理之维 ——从领土属性看中国民族国家之形成 作为民族国家的中国问题 ——变局中的遭际与奋斗

章节摘录

族群政治与国家认同主要涉及前面两个维度。在现代国家体制中,国家作为一个最大的伦理共同体,国家之下的民族、族群以及团体构成小型伦理共同体,这些伦理共同体都是建构的或想象的共同体,并不是血缘性身份共同体,因而它们都不是不可改变的社会组织。哈贝马斯的进路是,在国家范围内,国家作为最大的“容器”,包容其他小型伦理共同体。国家要能够容得下各种伦理共同体,它就应有宽广的“胸怀”,而只有以普遍之善作为它的“平台”,才能具备这样的“胸怀”。在现代民主国家,基本人权价值便是普遍之善的主要体现,这些价值的普适性在于它们尊重和关怀每个个体之人,在于它们对于所有的人有益无害,例如人格尊严、思想自由以及公平审判等价值。为了使这些基本人权价值不至于成为“霸权条款”,它们的形成需要经过公民的商谈和同意。然后,在现代民主国家的建构或重构中,把这些基本人权价值予以宪法化。这样一来,这些体现普遍之善的基本人权价值就具有了行动力量,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认知或一般话语层面。这样一来,国家行为受到这些基本人权价值的限制,对内不易蜕变为暴政,对外不至于侵害其他民主国家的权益。这就是“宪法爱国主义”的要义。没有这样的宪法,国家的行为具有不确定性,甚至会蜕变成暴政。在这种情况下,“爱国”不仅会有害自己和其他公民同伴,而且会对其他国家的公民带来伤害。在这种以基本人权为基础的宪法架构下,各个伦理共同体可以享受充分的自由,建构种族、民族、宗教以及其他的集体认同。这样,国家认同主要是宪法认同,国家之下的族群可以是与宪法相容的各种认同,两者是包容与被包容的整合关系,而不是国家主义的统合关系,更不是地方主义的对抗关系。按照这样的思路,可以实现“道并行而不相悖”。也许,中国的问题很复杂,哈贝马斯的理论无助于解决中国的当代民族与国家之间的问题,但是,应该指出的是,认为哈贝马斯的理论仅仅针对欧洲问题,则是一种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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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法学(第3卷):宪法爱国主义》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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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同学爸爸写的......都跑国外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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