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法律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139  

内容概要

·标准文本  选取标准文本,由法律专家审定并撰写条文主旨  ·专业解读  对重点法条进行注释,解读法律条文    ·配套规定  广泛收录关联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实用信息  书末附录文书范本,流程图等实用工具

书籍目录

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4.28修正)  婚姻登记条例(2003.8.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12.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12.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1993.1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2.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1981.7.3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1981.8.14)  ……二、继承三、收养、扶养

章节摘录

本条是关于非婚生子女和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未婚男女或已婚男女与第三人发生性行为所生的子女、无效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以及妇女被强奸后所生的子女。目前世界多数国家都承认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并加大保护,改善他们的生活环境。我国为避免和遏制家庭、社会对非婚生子女的异议和鄙视,法律特别明确声明他们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比如被抚养教育的权利、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同时,强制要求不与非婚生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或母承担他们直到独立生活为止的生活费、教育费,在减轻单独抚养非婚生子女父母负担的同时,也强化了非婚生子女的生活保障。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二十八条[祖与孙]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条是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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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专业需要,,不错,,法条法规很详细。。
  •   值得。很厚一本书
  •   新版的法规,买回来想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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