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周道鸾  页数:312  

前言

为什么我要写这本书?1999年,《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以下简称"99样式”)下发后,为了宣传贯彻"99样式”,我先后与他人合作或者自行撰写了四本书,即《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与制作》(主编)①、《怎样制作刑事裁判文书》②、《最新刑事裁判文书样式和实例评析》③和《中国刑事诉讼文书的改革与完善》④。第二本书的第二版和第四本书的内容虽涉及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制作,但并未作全面地、系统地论述。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以下简称“01样式”)之后,各地法院认真贯彻、积极探索,制作出一批优秀的、能够反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点的裁判文书。笔者在国家法官学院和各地法院讲学时,结合这些优秀裁判文书讲解并予以点评,深受少年法庭法官的欢迎,一些法官争着当场复印。这时我就产生了想撰写一本小册子的思想,将他们的经验传播、推广出去,供大家享用,并收录了不少资料。后来由于种种原因停了下来。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决定对“01样式”进行修改,并邀请我参与研究。2009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通过了修改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以下简称"09普通样式”)和新增的《一审公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以下简称"09简易样式”)之后,我认为时机成熟了。为了使广大从事少年审判的法官了解修改"01样式”的精神和修改的主要内容;加上2009年恰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成立25周年,最高人民法院计划在上海召开纪念大会,因此,我决心动手撰写这本小册子。

内容概要

2009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刑事审判专业委员会通过了修改的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书样式。2009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下发了这两种样式。制作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是少年法庭法官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最终裁体。未成年人犯罪有别于成年人犯罪。《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贯彻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治为辅”的原则,采取理论、样式、实例相结合的理论密切联系实际的方法,重点阐述了未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制作上的特点,以维护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并对所附裁判文书实例进行了点评。同时,《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收入了作者近年来在江苏、上海、广州对少年法庭工作所作的调查,了解了我国少年法庭工作25年来所取得的重大成就和积累的丰富经验,指出了当前少年法庭工作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少年法庭工作,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少年司法制度提出了构想。《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还收录了有关国际公约、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国家领导人于2009年11月2日为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成立25周年纪念大会发来的贺信和讲话。这些不仅是人民法院制作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改革和完善少年法庭制度的重要法律依据,而且为今后推动中国特色少年司法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因而权威性、实用性、指导性和前瞻性,是《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的一大特色。

作者简介

周道鸾,1930年生,湖南省津市市人,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顾问。曾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办公厅主任、研究室主任、法院诉讼文书修改领导小组副组长、法院刑事诉讼文书修改小组负责人、司法改革研究小组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等职。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研究刑法和法律文书,并从事刑法和法律文书教学,承担培训法官的任务。1998年退休后继续从事刑法和法律文书研究及教学工作,并关注少年法庭制度改革。独著、主编、合编法律文书、刑事法律专著、教材41部,其中法律文书方面22部,刑事法律方面19部;发表论文和调研报告101篇,其中法律文书方面26篇,刑事法律方面69篇,少年法庭方面6篇,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深法官和享受国务院发放的特殊津贴的专家之一。2004年被《当代中国法学名家》编辑委员会遴选为“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书籍目录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一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刑 事判决书样式和一审未成年人刑事公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刑事判决 书样式的通知(法办发[2009]25号)第一篇 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 第一章 一审普通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  第一节 “01样式”制定的背景及其评价  第二节 修改“01样式”过程中争论的主要问题和修改的内容  第三节 一审普通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制作与实例点评   实例一:张顺利、赵坤、俞鹏抢劫案一审普通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及点评   实例二:郑智生等抢劫、盗窃案一审普通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及点评   实例三:方煜辉、季俊乐、刘斌抢劫案一审普通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及点评   实例四:张利、秦齐故意伤害案一审普通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及点评   实例五:黄泽鹏抢劫、敲诈勒索,黄宇敏抢劫案一审普通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及点评   实例六:薛涛、张滨等抢劫案一审普通程序未成年人参与共同犯罪刑事判决书及点评 第二章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  第一节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制作与实例点评   实例一:李开红、项海成、刘建故意伤害(致死)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点评   实例二:傅强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及点评  第二节 一审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制作与实例点评实例:郑海龙抢劫(未遂)、郭勇故意伤害案一审未成年人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第三章 一审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  第一节 为什么要新增一审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样式  第二节 一审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制作与实例点评   实例一:徐严盗窃案一审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及点评   实例二:刘朋朋故意伤害案一审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及点评   实例三:刘思敏、吴博、瞿攀峰抢劫案一审简易程序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及点评 第四章 二审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与实例点评  第一节 二审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制作与实例点评   实例:施博生、吴晓航、黄朝汉、黎腾云盗窃案二审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及点评  第二节 二审未成年人刑事裁定书的制作与实例点评实例:朱万金、黄春波等抢劫、盗窃、销售赃物案二审未成年人刑事裁定书及点评 第五章 未成年人刑事裁判文书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  第一节 在判决书之后附判决所引法律条文原文的问题  第二节 在判决书之后附“法官后语”的问题第二篇 少年法庭工作调查 一、中国少年法庭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苏、沪少年法庭制度调查报告 二、广州有特色的少年审判工作——广州少年法庭工作考察 三、一项极具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广州法院试行少年审判心理干预机制调查 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在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座谈会上的发言第三篇 国际公约、法律、司法解释、领导致信和讲话 一、国际公约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儿童权利公约》的决定(1991年12月29日通过)  (二)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20日通过)  (三)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1985年11月29日批准)  (四)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1990年12月14日批准) 二、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三、司法解释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4月12日起施行)   附:解读《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6年1月23日起施行)   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009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0次会议通过)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引用刑法修正案的批复(2007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3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3日起施行) 四、领导致信和讲话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至立致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成立25周年纪念大会的信(2009年11月2日)  (二)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致全国法院少年法庭成立二十五周年纪念大会的信(2009年11月2日)  (三)王胜俊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上强调少年法庭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沈德咏要求不断革完善少年司法制度(2009年5月14日) 五、其他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实施《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若干问题的解答(2001年6月15日)附:周道鸾教授有关法律文书、刑事法律和少年法庭制度改革著述目录

章节摘录

插图:5.针对有关个人的需要,可将教育措施或者对个人有矫正作用的替代性制裁措施所适用主体的年龄延长至二十五周岁。6.针对十八周岁以上的人所实施的犯罪,对未成年人适用的特殊条款可以扩大适用于二十五周岁以下的人。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司法确定7.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以及由这种责任所产生的后果必须由专门的司法部门确定,该司法部门有不同于成年人的独立的司法权。这种特殊资格应包括诉讼程序的所有其他参与者。该司法管辖权最好能扩展到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所有问题。8.只有经过多方面的预先调查,并经当事人的质证,才能作出司法决定。9.应当特别注意保护受害者的利益,给予他们人道的待遇。三、制裁以及其他措施10.死刑本身产生了与人权有关的某种严重问题,对犯罪时未成年的人不得判处死刑。11.禁止任何形式的终身监禁、肉刑、酷刑或者其他任何不人道的待遇。监禁最长不超过15年。12.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能对未成年人实行审前羁押。审前羁押的决定应该由司法机关作出,必须具有法定的理由,并且在作出审前羁押决定之前必须经过审理。审前羁押过程应尽可能辅以教育措施。对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尽可能不实行羁押。13.徒刑作为一种例外的制裁措施,只可对严重的罪行宣判,并且只能适用于已对品行作出仔细评估的未成年人。必须严格限制徒刑的判处和徒刑的期限。对未成年人的监禁必须在不同于成年人的场所执行,必须尽可能采取正式审判和徒刑以外的替代性措施。在主要考虑犯罪人回归社会的情况下,应优先选择充分考虑被害者利益的调和措施。14.对未成年人适用的教育及保护措施必须符合与对其适用惩罚措施相同的要求和保障。15.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最大限度地遵守均衡原则。四、国际方面16.立法体系、法院、检察机关以及其他处理未成年人案件的机构应当按照与儿童权利有关的国际法律文件进行操作。尤其重要的是要确保国内立法、司法及行政决定与该国批准的国际公约或条约保持一致,和有关的国际标准和规范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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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判决书的修改与制作暨少年法庭工作调查》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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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如题。是一本不可或缺的工具书!对从事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人来讲非常有指导意义!一口气买了六本,送给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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