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操作实务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德成 编  页数: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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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文化创意产业是指依靠创意人的智慧、技能和天赋,借助高科技对文化资源进行创造与提升,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产生出高附加值产品,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产业。很显然,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十几年来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经验告诉我,法律服务业与文化创意产业一样,需要创新,需要提升,否则无法提供高附加值的法律服务产品,无法满足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法律服务的创新,需要知识、需要经验、需要能力。针对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服务,不仅需要知识与经验,而且需要能力。因为,文化创意产业所涉及的新问题、新方法、新方案、新措施、新思路,甚至新格局、新战略、新形势等,带来了新的难题和新的机会,能否解决这些难题,能否抓住这些机会,需要在知识与经验基础上形成的能力。为企业、创意主体、政府管理机关、立法机构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提供处理事务的方案,这就是当前形式下律师行业所迫切需要的经验与能力。然而,提供包括针对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对象在内的法律服务所需要的经验与能力从何而来?我认为,法律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取决于对法律资源的利用与控制!文化创意活动,不是对传统文化的简单复制,而是依靠人的灵感和想像力,借助科技对传统文化资源的再提升。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服务的创新与文化创意活动,有相似之处。文化创意产业属于知识密集型新兴产业。法律服务行业,也是知识密集型的,虽然不是新兴的产业,但是,如果要实现法律服务的创新,需要具有文化创意产业的特征。比如,创新法律服务要具有高知识性的特征,要了解信息技术、传播技术和自动化技术,要配合服务对象的高知识性和智能化需求。又比如,文化创意产业的高附加值特征,这也是创新法律服务所要学习的。我们知道,文化创意产业处于技术创新和研发等产业价值链的高端环节,具有高附加值特征。法律服务创新要具备高附加值特征,就必须紧扣技术创新与研发,并结合科技和文化特性,提供针对性的法律解决方案。再比如,文化创意产业的强融合性特征,也给法律服务的创新产生重要的启示。文化创意产业是经济、文化、技术等相互融合的产物。

内容概要

创意经济时代已经来临,文化创意产业不仅将改变人们的生活,还将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动力。随着《文化产业振兴规划》、《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文化产业发展已被提升至国家战略地位,成为我国21世纪复兴之路上的生力军。本书是在作者2006年出版的《文化传媒业政策法规精解》一书的基础上修订、补充完成的,希望可以作为文化创意产业中的投资人、管理者、法务人员等人员日常工作中的参考书,或者为国家机关、高等院校、研究机构、行业协会等机构中的相关人员提供借鉴,哪怕是产生一点点的微薄作用,也将成为我们不懈努力的动力!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影视、音像产业法律实务  第一章 电视剧法律实务    第一节 简介    第二节 电视剧的制作机构    第三节 电视剧的制作管理    第四节 电视剧的备案公示    第五节 电视剧的发行和播放    第六节 电视剧的进口与出口    第七节 动画片电视剧的管理  第二章 电影产业法律实务    第一节 电影活动主体    第二节 制片    第三节 审查    第四节 电影片的进出口    第五节 发行和放映    第六节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七节 电影档案管理  第三章 音像市场法律实务    第一节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二节 音像制品制作法律实务    第三节 音像制品出版法律实务    第四节 音像制品内容审查法律实务    第五节 音像制品复制法律实务    第六节 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律实务    第七节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的法律实务    第八节 音像制品进口法律实务    第九节 音像制品的资料管理    第十节 音像制品的其他法律实务第二编 演出与娱乐市场法律实务  第四章 演出市场法律实务    第一节 演出市场法律实务概述    第二节 营业性演出经营主体及其设立    第三节 营业性演出规范    第四节 政府支持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节 演出证管理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五章 娱乐文化市场法律实务    第一节 娱乐文化市场概述    第二节 娱乐文化活动场所的定义及种类    第三节 娱乐文化活动场所的设立及审批    第四节 娱乐文化经营活动及主要民事法律关系处理第三编 网络文化与其他文化市场法律实务  第六章 互联网文化概述  第七章 互联网文化单位  第八章 互联网文化产品  第九章 互联网游戏  第十章 互联网信息、音视频传播、新闻与BBS服务  第十一章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十二章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十三章 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网站申请和审批流程第四编 书报刊市场法律实务  第十四章 出版法律实务    第一节 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节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    第三节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第四节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管理    第五节 新闻出版保密的相关规定    第六节 重大选题备案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章 书报刊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第一节 出版单位的主办和主管单位    第二节 关于书刊版号的相关规定    第三节 地图编制出版    第四节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    第五节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  第十六章 出版物的市场管理    第一节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    第二节 外商投资出版物分销企业    第三节 有关非法、违禁出版物的管理规定    第四节 其他有关出版物市场管理的规定  第十七章 图书管理实务    第一节 图书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节 特殊图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章 报刊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第一节 报纸管理一般性规定    第二节 报纸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期刊管理一般规定    第四节 科技期刊管理的规定    第五节 报刊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章 印刷业的管理    第一节 印刷业管理条例    第二节 印刷经营者的管理    第三节 其他印刷管理法律实务  第二十章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与刑事责任    第一节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    第二节 违反新闻出版法律法规的刑事责任第五编 文物与艺术品市场法律实务  第二十一章 文物保护的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文物保护法    第二节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章 文物管理的法律实务    第一节 博物馆藏品管理规定    第二节 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第三节 文物复制管理的法律实务  第二十三章 文物进出境法律实务    第一节 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    第二节 文物出境展览管理规定    第三节 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第四节 关于实施《文物出境审核标准》的补充通知  第二十四章 文物修缮与文物工程的法律实务    第一节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法律实务    第二节 纪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缮工程管理的法律实务    第三节 文物保护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的法律实务    第四节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资质管理法律实务    第五节 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章 古籍保护的法律实务    第一节 关于进一步加强少数民族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第二节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    第三节 《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申报评审暂行办法    第四节 “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第五节 拓印古代石刻的法律实务  第二十六章 考古工作的法律实务    第一节 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节 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工程中考古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三节 古生物化石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章 文化古迹保护的法律实务    第一节 长城保护条例    第二节 风景名胜区条例    第三节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第四节 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节 关于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环境敏感区影视拍摄和大型实景演艺活动管理的通知  第二十八章 美术艺术品保护的法律实务    第一节 美术品经营的法律实务    第二节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    第三节 文化艺术品出国和来华展览法律实务    第四节 城市雕塑管理的法律实务    第五节 关于城市雕塑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节 关于规范珠宝首饰艺术品评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七节 “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命名办法  第二十九章 文物艺术品拍卖的法律实务    第一节 拍卖管理办法    第二节 文物拍卖管理的法律实务    第三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三十章 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实务    第一节 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节 关于加强老字号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    第三节 地方志工作条例  第三十一章 文化保护单位    第一节 博物馆管理办法    第二节 美术馆工作暂行条例    第三节 群众艺术馆、文化馆管理的法律实务    第四节 艺术档案管理的法律实务附录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领导讲话、新闻发布会及相关新闻报道检索

章节摘录

插图:第二节电视剧的制作机构一、基本介绍(一)定义影视制作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制作机构),是指从事电视剧、电视综艺及电视专题节目和动画故事节目的制作、复制、发行等活动的单位。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制作经营许可证”)。但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须另行申领“制作经营许可证”。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以下将专门介绍制作机构的设立程序(鉴于中外合资、合作成立的影视制作机构设立审批程序比较特殊,将在本节第五项中专门介绍)。(二)设立条件设立制作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在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公司一般条件外,还须符合以下申领“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条件:(1)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4)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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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6条)

 
 

  •   实用的娱乐业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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