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苑

出版时间:2010-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育军,徐明 主编  页数: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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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全球新兴市场的重要代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截至2010年5月底,上市公司数从1990年成立之初的8家发展到879家;股票总市值近15万亿元(2009年我国GDP为33.5 353万亿元),排名全球第四,仅次于纽约证券交易所、东京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交易所;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约6900多万户。资本市场的建立、运行和发展,离不开法治的支持和保障。法治强则市场兴,法治弱则市场衰。这是为国际、国内资本市场实践所反复证明的一条客观规律。早在1995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成立五周年之际,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朱镕基同志来所视察,提出了“法制、监管、自律、规范”八个字,确立了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方针,其中“法制”排在首位,“监管”、“自律”、“规范”与“法制”也密不可分。十几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不断加强,法治的基础性作用日益显现。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立法不断完善,各种市场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由于资本市场最初是作为改革的一项试验推出的,因此早期的资本市场立法带有较多的暂行性、试点性和地方性特征。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中国第一部《证券法》,确立了资本市场发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制,奠定了资本市场的法律地位,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法治建设迈入新阶段。2004年1月31日,国务院颁布《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我国资本市场做了全面规划,进一步明确了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任务,提出了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具体要求,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指明了方向。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大幅度修订的《证券法》、《公司法》,解决了制约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体制性、制度性问题,扫除了资本市场发展的障碍,拓展了资本市场发展的空间,以“两法”修订出台及“两法”配套法规、规章、规则的完善为标志,具有中国特色的资本市场法律规则体系初步形成。

内容概要

《证券法苑》以下几点:  一是要办出水平。《证券法苑》作为交易所主办的法学理论集刊,要认真学习借鉴中国证监会《证券法制通讯》、《证券法制参考》及其他法学类期刊、集刊的成功经验,引领对资本市场各种法律问题的思考,跟踪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动态,探索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规律,总结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实践,致力于提升资本市场法治研究的水平,逐步将《证券法苑》打造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法治研究的知名品牌。  二是要办出特色。《证券法苑》要坚持实践性与学术性并重、现实性和前瞻性兼顾,紧紧围绕我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以开放的心态、开阔的眼界和敏锐的视角、敏捷的思维,集中研究资本市场立法、监管执法和司法等法治活动,深入剖析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和法律关系,积极探讨资本市场法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形成既依托理论又不拘泥于理论、既植根于实践又超越实践,紧跟时代、贴近市场、言之有物、不尚空谈的办刊风格。  三是要办出实效。《证券法苑》要积极宣传资本市场重大政策、决策,解读资本市场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自律规则,弘扬资本市场法治理念,传递资本市场法治信息,交流资本市场法治工作经验,提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对策建议,成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重要舆论阵地和理论平台,为促进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发挥切实的作用。

书籍目录

总序 加强法治研究,推动法治建设,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序 优化资本市场法治生态环境,增强资本市场可持续发展能力卷首语[法治观察] 我国资本市场二十年法制建设回顾与展望[理论前沿] 公司治理法律规则背后的经济与社会含义——以日本活力门收购事件为视角 金融统合监管法制研究:全球金融法制变革与中国的选择[专题研究] (一)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第八届中国公司治理论坛“典型并购重组案例奖”案例评析 (二)证券市场民事赔偿 证券集团诉讼的功用与借鉴——一个基于现实的批判性解读 美国证券法上针对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机制——兼论一般性反欺诈条款制度的确立 传统民法的有关规定在裁判证券纠纷中的适用[热点追踪] 债券市场发展与配套制度建设的若干问题 违反资产重组承诺的民事责任分析 论融资融券合同的民商属性[制度研究]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法律效力与司法审查 建构与信息时代相适应的我国证券信息电子披露系统 上市公司高管犯罪问题研究[域外法制] 美国证交会与外国公司——平衡相互竞争的利益 我国台湾地区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法律界定与规制[法治述评] 2009年中国证券法治评述稿约

章节摘录

插图:例如,就发债主体而言,除上市公司外,发行公司债券目前仍然属于国有企业的专利。而涉及企业债的发行,则基本实行企业债券规模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事先行政审批制度。另外,较长时间内实行的企业债券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等规定,也引致了公司债券利率的单一化趋势。当然,特殊历史时期的管制是必须的也是必要的,但在市场化改革的今天,管制的过度,事实上已不利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因此,从管理理念和思路而言,如何从重管制审批向重规范发展转变,亦即在推进市场化发展的同时,真正做到放松管制、加强监管,是接下来必须要考虑的问题。这一思路的转变,也将有利于债市发展能真正为调结构、转增长方式的经济转型和市场化内生性发展服务,因为这起码可以从重发行的数量控制与主要为国有主体服务,向重主体平等和重质量以及重偿债能力的评估与风险防范转变。而其中,主体平等与市场化又甚为重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通过推进改革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动力和制度保障,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既定政策。事实上,在我国当前的经济增长中,逾90%是靠投资来拉动的,而投资中又主要依靠政府投资,经济增长内生动力不足。因此增强经济内生动力,必须进行相关领域的改革。其中之一就是要对社会资本投资给予国民待遇。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即必须增强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活力和竞争力,放宽市场准入,保护民间投资合法权益。债券市场发展也不例外。在对发债主体和债项予以评级的同时,应给所有企业以同等机会。我们的债市管理模式,也应按照主体平等、规范发展、有效风险控制等市场化理念去运作,应从重管制向重监管迈进,并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由以政府为导向和主要依赖行政手段调节向逐步以市场为导向和主要依赖市场机制的亮丽转身,最终实现债券市场的跨越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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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苑(第2卷)(2010年6月号)》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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