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

出版时间:2010-10  出版社:彭道敦(Michael D Pendleton)、李雪菁(Alice Lee)、 谢琳 法律出版社 (2010-10出版)  作者:[澳]彭道敦,李雪菁  页数:295  译者: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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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与亚洲大部分地区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在知识产权方面具有与西欧任何国家或美国一样悠久的历史和沉淀。当然,这是受殖民地时期英国的影响。因此,香港的知识产权法律是丰富多样的,且存在强烈支持权利人的倾向。事实上,香港本身就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个成员(唯一的非主权国家成员),而且是WTO中第一个知识产权法律符合TRIPS规定的成员。讽刺的是,这一修改使香港削弱了而不是加强了知识产权法(它废除了《商标条例》第23条和第53条,这些条款给予了外国商标所有人甚至商标申请人不具本地法律先例的权利)。除了它的知识产权成文法的复杂性之外,法官造法,即判例法,也同样丰富多样。长期以来,直到今天,香港司法机构的成员都是从英格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和其他英联邦司法管辖权区域的经验丰富的大律师(律师)队伍中任命。如今,大量法官选自在香港法院出庭的最好和最有经验的律师,这些律师中很多都是受到当地的教育(即于19世纪成立的香港大学)。这种法官组合促就了一个高度比较知识产权法律的方法,该方法采用的是英文语言。香港是普通法司法管辖权区域的知识产权的一个极好例子。作者感谢谢琳对该书进行翻译。

内容概要

  自1984年第一版本以来,《普通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在香港已经有几个版本,一直是香港各大学的权威教材。  香港地区的法律制度沿袭英国法律制度,隶属于普通法系。普通法系的国家包括: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家和地区,它们之间的判例可以互相参照引用,互相具有效力。《普通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实质讲的是普通法系的知识产权法。  《普通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的作者之一彭道敦教授是香港知识产权法领先学术权威,他研究、教学并实践知识产权超过28年。李雪菁是香港大学副教授,也是该领域的权威专家。  《普通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引用了大量普通法系国家的案例,运用最新、最权威的知识产权法理论,深入浅出地介绍香港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现状,对于了解普通法系(尤其是香港)知识产权法的学生、学者、律师,均大有裨益,对于内地知识产权理论的发展与创新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作者简介

作者:(澳大利亚)彭道敦(Michael D Pendleton) 李雪菁(Alice Lee) 译者:谢琳彭道敦(Michael D Pendleton),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教授,澳大利亚默多克大学名誉教授,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英格兰&威尔士、澳大利亚事务律师,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解员&仲裁员。彭道敦教授与郑成思教授曾多次合作,共同出版两本书和发表多篇同行评审的期刊的文章,例如《中国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法》,Sweet & Maxwell London(1987),《中国著作权法》,CCH International(2001)。彭道敦教授研究、教学、并执业知识产权超过28年,著有一本学术专著和9本书,均由国际著名出版商出版,并发表了100多篇学术文章。他曾任或现任近十本国际重要期刊的编委,如《澳大利亚知识产权评论》、《欧洲知识产权评论》等。他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决定了三个案件。李雪菁(Alice Lee)香港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她是“香港共同创意”项目法律方面的两个主持人之一。她与彭道敦教授等人共同著有《知识产权——香港特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LexisNexis出版社活页。该书是该领域的权威代表专著。她著有7本书和发表论文多篇。谢琳,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师从Michael DPendleton教授;牛津大学法学院承认学生,师从Graeme Dinwoodie教授。曾在同行评审的国际学术期刊和论丛、国内重要学术书籍和期刊上发表论文多篇,著有国际学术会议论文两篇并在英国伦敦大学和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的国际会议上进行发言,获国家版权局第二届“全国大学生版权征文”征文比赛全国二等奖。

书籍目录

序言/1导论知识产权——授予拒绝对信息某些方面访问和允许对其访问的权利/1知识产权/1知识产权的客体:作为一种智力成果——信息/1信息中的所有权/2无形资产中所有权的性质和作用的学说基础/3创新、创意、创造和复制/4平衡相互竞争的利益/4盗版和伪造——并非那么简单/5什么是诚实复制/5知识产权应该保护什么/6一个关于盗用的一般性救济的案件概要/8第一章 普通法商标——对假冒的诉讼/15该诉讼的历史发展/16原告的声誉或商誉/18相关公众识别原告的标示/20名称和标示/21功能型包装/22非功能型包装/22集体商誉/23作为买家而不是零售商的声誉/23描述性商品名称和第二含义的获得/24个人姓名/24角色营销、名人的权利和赞助/25跨国声誉和商誉/31被告的虚假陈述——对欺骗或混淆的检验/36被告的意图/37明示或暗示地声明与原告没有联系/37很可能欺骗,或帮助欺骗外国公众的证据/39损害或很可能遭受损害/40平行进口和假冒/42补救/43第二章 注册商标/44历史背景/45旧法与新法/46商标的定义/47什么是标志/47声音、气味和颜色商标/50形状商标/52商标的可注册性/54旧《商标条例》对可注册性的要求/54《商标条例》拒绝注册的绝对理由/56第11(1)(a)条——不符合第3(1)条规定的标志/58第11(1)(b)条——欠缺显著特性/59第11(1)(c)条——纯粹指明质素等的标志/62第11(1)(d)条——惯用语言/64第11(2)条——关于使用的证据/65第11(3)条——形状商标/66第11(4)(a)条——违反道德/66第11(4)(b)段——相当可能会欺骗公众/67第11条第5和6款/69《商标条例》拒绝注册的相对理由/70商品或服务的相似性/72标志的相似性/74混淆的可能性/75第12条第4款——对驰名商标的保护/77诚实的同时使用的情况和处长的裁量权/80商标的注册/83申请和注册程序/83注册的有效期和范围/84集体和证明商标/84防御和驰名商标/85注册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86转让和特许/86过渡性条款/87侵犯注册商标/87使用侵权/88比较性广告/94侵权的例外/96平行进口和权利用尽/98无理威胁/99刑事制裁/99撤销和宣布无效/103更正或改正注册记录册/109辅助事项/110双语/110不受证据规则的约束/110上诉/111第三章 版权/112概论/112香港版权法的基本法依据/113《版权条例》及其前身/113版权分析/115阶段一:存在性分析/116阶段二:侵权分析/116版权的存在/116具体类别之一的原创作品/117文学作品/117版权意义上的原创性/119戏剧作品/121音乐作品/122艺术作品/123固定/126合格因素/127版权期限/128版权和工业外观设计/129版权的作者和拥有者/130第一拥有权/132转让和特许/132版权侵权/134直接侵权/134复制——概念/134窃用版权作品实质部分/138以任何实质形式复制/144授权侵犯版权/146侵犯版权的例外情形/149公平处理/149教育例外情形/152图书馆的例外情形/155公共利益和公共政策/155……第四章 注册外观设计第五章 专利第六章 商业秘密——违反保密责任的诉讼索引

章节摘录

无理威胁侵权法律程序的无理威胁,无论对于商人或消费者来说都是有害的。因此,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确认了设立对抗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行为[猫]措施的必要性。《商标条例》第26条为就无理威胁商标提起反侵犯法律程序的人规定了新依据。第26条第1、2款规定,任何因有关注册商标的无理威胁行为而感受到委屈的人,可向法院寻求宣布、强制令及损失赔偿这3种形式的救济。由于无理威胁可造成转移消费者或对手商人的发行人严重损失的影响,因此判决损害赔偿金用以对抗此类权利滥用来说特别有用。尽管如此,需要注意的是,该救济不适用于通过将商标应用于货品或其包装上或在该商标下提供服务而被控告侵犯商标的人(第26条第1款)。该例外的基本原理在于,不同于其分销链下活动者,这些所谓“最初的”侵权人,更有可能决定威胁行为是否是无理的。他们能决定随后行动的可能性,也能决定是否为其作辩护。在争论的过程中,条例草案委员担心,提出就无理威胁提起反侵犯法律程序要求的济助可被用于对抗代理客户的合法从业者。因此,一个委员会审议阶段的修订建议被提出了,如今第26条第7款明确凡大律师或律师以专业身份代当事人作出的任何作为,均不需为以提起诉讼作无理威胁的行为负责任。由于设定第26条的本意在于阻止完全无依据的商标侵权控诉,因此不适用于在首次被威胁后的28日内,就侵犯该商标而针对该人展开诉讼并已尽应尽的努力继续进行该诉讼的商标拥有人或特许持有人(第26条第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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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视角下的知识产权》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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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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