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释义

出版时间:2010-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马军胜 编  页数:327  

内容概要

为了宣传贯彻修订后的《邮政法》,帮助各方面更好地理解这部法律规定的内容,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商事司会同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了本书。全书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逐条解释其含义,深刻阐述该法的立法目的、实质,并将该法以及立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法律文件作为本书的附录。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邮政设施第三章 邮政服务第四章 邮政资费第五章 损失赔偿第六章 快递业务第七章 监督检查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快递市场管理办法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 快递服务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198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1990年)

章节摘录

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防止该信息泄露。从信息的分类来看,商业秘密主要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主要是指不为他人所知的专有技术和先进技术;经营信息主要是指企业有关经营活动的关键信息,比如,客户信息、经营战略、服务网络等。对于权利人而言,商业秘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权利人获得经济利益,保持竞争优势的重要工具和手段。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往往会对权利人产生巨大影响,可能影响权利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给权利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使权利人丧失竞争优势。因此,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保护商业秘密,泄露他人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邮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可以采取多种监督检查措施,包括进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凭证;开拆信件以外的邮件、快件等,邮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这些监督检查措施的过程中,有可能获知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以及其他有关企业的商业秘密。本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根据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报告有关经营情况,这也可能涉及企业的商业秘密。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于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这是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邮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不管该商业秘密是如何获知的,以及该商业秘密是以何种形式存在的,都不能泄露,既不能疏忽大意将知悉的商业秘密告知他人,更不能以牟利为目的,将知悉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以任何方式泄露知悉的商业秘密,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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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释义》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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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这本书里面的内容很详细,包装看上去也不错,我很满意
  •   对想深入了解中国邮政,在邮政企业长远发展的员工非常有用,如果不是有专业需求,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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