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工作法律法规汇编(上中下)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袁光亮 编  页数:全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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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社会工作法律法规汇编(套装上中下册)》内容简介:作为社会工作者的专用法律法规工具书,本套丛书强调实用性、专业性、职业性和系统性,以社会工作者为主要读者对象,兼顾相关政府部门、社会服务机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需要,强调必要和够用,是社会工作者的实用法律手册,社会工作管理者、教学者和研究者的法律指南,也可以作为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重要考试辅导教材。

书籍目录

(上)
 第一编 社会工作者职业法规
  1.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2.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办法》的通知
  3.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办法
  4.关于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
  5.关于印发第九批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6.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总结评估工作的通知
  7.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检查评估工作的通知
  8.关于开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示范创建活动的通知
  9.关于开展第二批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
 第二编 城乡群众基曾群众自治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2.关于切实做好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
  4.关于加强和改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的通知
 第三编 社区建设法律法规
  1.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
  2.国务院办公厅和中共中央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3.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谐社区建设工作的意见
  4.“十一五”社区服务体系发展规划
  5.全国社区建设示范城基本标准
  6.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7.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
 第四编 人民调解与信访工作法律法规
  1.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
  2.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3.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4.信访条例(2005年)
 第五编 社区矫正与戒毒法律法规
  1.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3.强制戒毒法
  4.关于在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中加强毒品预防教育工作的通知
  5.关于在中小学加强禁毒预防性教育的意见
 第六编 精神卫生工作法律法规
  1.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
  2.关于印发《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的通知
  3.关于印发《灾后不同人群心理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原则》的通知
  4.心理援助热线电话管理办法
  5.关于精神病医院心理、社会学者及治疗员专业职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七编 民间组织发展法律法规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5.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6.基金会管理条例
  7.基金会名称管理规定
  8.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
  9.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
  10.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培训工作的通知
  11.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
 第八编 志愿者服务法律法规
 第九编 优抚安置法律法规
 第十编 家庭社会工作法律法规
 第十一编 学校社会工作法律法规
 附件一 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节选)
 附件二 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节选)
 附件三 本书相关社会工作法律法规(名称)
 后记
(中)
(下)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四章 登记第二十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具体工作由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负责。第二十一条民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情况,并为用人单位提供查询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人员的信息服务。第二十二条在社会工作职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职业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登记机关取消登记,并由发证机关收回职业水平证书。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台湾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考试的办法另行规定。外籍人员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在开展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等工作中,因工作失误,使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并向有关责任人追偿。第二十六条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履行工作职责、监督不力、借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人事部、民政部共同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负责研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相关政策和考试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考试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第二条民政部组织成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专家委员会,负责编写考试大纲、命题,研究建立考试试题库。第三条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社会工作实务(初级)》。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科目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第四条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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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部分法律更新太慢,需要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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