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国家赔偿法要义与案例释解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朱新力 法律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朱新力 编  页数:334  

内容概要

  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经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这在我国民主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自1995年1月1日施行至今,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保障人权、监督公权的重要法律,已经走过了16个春秋。这期间,我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制领域,无论是制度建设还是观念塑造,都经历或正在经历迅速的解构、革新与再造。作为“时代之镜像”的法律,尤其是公法;其适用、解释、修正乃至废旧立新,更是无处不感染、沐浴于转型社会的风气之中。尤其是随着公民?利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以及人民法院审理赔偿案件经验的逐步积累,国家赔偿法几乎是从其破冰之旅,便日益面临理论研究与审判实务不断要求其扩大救济力度的挑战。  “一个国家及其政府能够在多大范围内、多大程度上以赔偿的方式来承担其责任”,这确实是衡量一国公民权利保护和法治发展水平的标尺。而国家赔偿法作为一部救济法,这个标尺掌握在两类人手中:一是立法者;二是司法者。法律的与时俱进,主要也是通过两种途径来完成的:一是修改法律;二是解释法律,即所谓的“法官造法”。本书的写作正是以结合这两种元素为主线,故名《?编国家赔偿法要义与案例释解》。

作者简介

朱新力,法学博士,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务副院长。美国Valparaiso大学和法国埃克斯-马赛法律、经济与科技大学访问学者。兼任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理事、国家行政学院行政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等。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家赔偿法学、政府管制。自1996年以来,主持国家级、省部级课题多项,多项成果获省部级奖,独著、合著或主编法学著作十余部,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几十篇。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章 总则1.看“黄碟”夫妻获赔案——国家赔偿的救济与控权功能2.蒙冤杀妻错判11年,冤狱之后如何救济——国家赔偿的含义、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3.违法迁移户口而发生房屋被他人出售的情形,派出所应负赔偿责任吗——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间因果关系的判断第二章 行政赔偿4.在派出所约束酒醒期间受伤,能否获得国家赔偿——人身侵权的行政赔偿5.受害人在派出所拘传期间脱逃受伤,能否获得国家赔偿——人身侵权的行政赔偿6.在公路、堤塘等公共设施内受伤,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吗——公有设施致害的行政赔偿7.工商局违法实施罚款和扣押,可以获得哪些国家赔偿——财产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8.违法扣押钢材,强制要求还债,公安局应赔偿——财产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9.本案国土局收取的矿产资源费,能否要求退还——财产侵权的行政赔偿范围10.“110”不出警,能否就被盗财产申请国家赔偿——行政不作为的国家赔偿11.醉酒的人在警察出警中死亡,公安局应负赔偿责任吗——行政赔偿责任的豁免12.被免职的法定代表人能否代表企业提起赔偿之诉——行政赔偿请求人的确定13.邮电局能成为行政赔偿诉讼的被告吗——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14.复议机关是否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复议情况下的赔偿义务机关15.行政赔偿诉讼是不是要经过先行确认程序——赔偿请求人的程序选择权16.强制拆迁案中的“共同被告”——求偿人可选择赔偿义务机关17.公民可提起多项赔偿请求——数项赔偿申请的提出18.行政赔偿程序的启动——申请行政赔偿需要递交的材料及其补正19.行政赔偿程序的自我完善与相互衔接——“行政赔偿先行处理”模式的细化20.在派出所传唤期间死亡,谁来承担举证责任——行政赔偿的举证责任分配21.国家赔偿后要向有过错的公务员追究责任吗——行政追偿的要件、标准及程序第三章 刑事赔偿22.拘留期间因证据不足予以释放,受害人能否获得国家赔偿——违法拘留的刑事赔偿23.无罪释放后的国家赔偿:是没有犯罪还是不认为是犯罪——错误逮捕的刑事赔偿24.数罪中部分再审改判无罪,如何进行赔偿——再审改判无罪的赔偿条件25.国家赔偿岂能“躲猫猫”——不作为的刑事赔偿26.警察在抓捕中使用武器、警械伤及无辜,国家要赔偿吗——违法使用武器、警械的刑事赔偿27.扣押非犯罪嫌疑人的财产,国家要赔偿吗——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28.公民自己作伪证导致被羁押的,还能获得国家赔偿吗——刑事赔偿的免责情形之一……第四章 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 其他规定第六章 附录附录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对“佘祥林杀妻案”进一步剖析,究竟什么是国家赔偿?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获得国家赔偿呢?国家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会承担赔偿责任呢?这需要进一步对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进行研究,只有明确了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才能够进一步解决赔偿的主体、范围和标准等其他问题。国家赔偿法是以规范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为内容的专门法律。国家赔偿责任具有赔偿原因的职权性、赔偿主体的特定性、赔偿范围的限定性、赔偿程序的特殊性和赔偿费用的专门性等特征。概言之,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条的规定,国家承担赔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必须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首先,行为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其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职权行为”。所谓“职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务上的权力进行的活动,如卫生局的工作人员检查卫生、警察执勤、税务人员收税、公安人员制止违法行为等均属于职权行为。(2)违法归责原则及有条件的结果归责原则,后者适用于特定刑事赔偿领域。(3)侵权行为侵犯的是“合法权益”并且必须造成损害。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的是非法权益,则不会导致国家赔偿的适用;如果虽有行使职权的行为存在并且侵犯了合法权益,但是没有造成损害,则受害人也不能请求国家赔偿。其中,“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4)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认定是国家赔偿构成要件中的一个难点,在接下来的分析中,我们将对此进一步展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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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编国家赔偿法要义与案例释解》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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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书可能是盗版的,纸质很差劲。希望能有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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