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案例精析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沈志先 编  页数:4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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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官智库丛书》是一套实践型开放性的学术著作。由上海市三级法院审判经验较为丰富的资深法官编写。“丛书”素材虽多取自于上海法院审判之实践,研究视野却不囿于上海之一域;目标虽着眼于服务司法实践、社会公众之需求,研究内容却不局限于实证之分析,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深度和理论研究成果价值。

书籍目录

一、刑事案例 1.走私犯罪中的单位犯罪及犯罪形态的界定一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威廉.平.陈走私案 2.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司法适用一一上海市静安区?民检察院诉张美华伪造居民身份证案 3.诽谤罪中虚假事实与情节严重标准的认定一一杜融诉沈涯夫、牟春霖诽谤案 4.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司法认定一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诉赵晨签订合同失职被骗案 5.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转让股权的刑事责任认定一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安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郑戈擅自发行股票案 6.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抬高股票价格获利行为的定性一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赵詰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案 7.贩卖盗版光盘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一一?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顾然地等四人非法经营案 8.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商业秘密的界定与损失数额的确定一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诉周德隆等人侵犯商业秘密案 9.在公共场所砸毁他人商品诋毁商品声誉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一一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诉陈恩等四人损害商品声誉案 10.人户抢劫的认定一一上海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诉魏培明等人抢劫案 11.拘禁并使用暴力手段索取钱财的应定抢劫罪一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陈祥国绑架案 12.网络盗窃的司法认定一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院诉孟动、何立康网络盗窃案 13.职务侵占罪的司法认定及与盗窃罪的区别一一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江职务侵占案 14.高买低卖他人股票账户的行为定性一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朱建勇故意毁坏财物案 15.职务犯罪共犯问题的司法认定一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诉唐志华等五人贪污、职务侵占、企业人员受贿案 16.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个人买人的亏损期货合约转入本单位期货合约账户构成贪污罪一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诉窦沛颖、冼晓玲贪污案 17.烟草稽查员向销售假烟者通风报信行为的定性一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诉黄春海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二、民事案例 18.工伤保险赔付后侵权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一一杨文伟诉宝二十冶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19.侵犯法人名称权的认定与救济一一申花足球俱乐部诉特雷通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名称权纠纷案 20.对劳动者劳动、工作情况的不实评价构成名誉侵权一一徐恺诉上海宝钢冶金建设公司名誉权纠纷案 21.物业管理人有权阻止顶楼业主安装“巨型浴缸”一一顾然地诉巨星物业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案 22.房产商违反预约合同后的民事责任承担一一仲崇清诉上海金轩大邸房地产项目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23.银行卡信息和密码被窃后的民事责任承担一一顾骏与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储蓄合同纠纷案 24.自助寄存柜失包与超市责任一一李杏英与上海大润发有限公司杨浦店等财产损害赔偿案 25.网络买卖合同中网站的法律责任一一应娟利诉亿贝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 26.涉外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的竞合及国际公约的适用一一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 ……三、商事案例四、知识产权案例五、海事海商案例六、行政案例附录:《公报》上海法院案例一览表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司法实践中,对走私犯罪的既、未遂标准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在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走私行为人系在实施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海关查扣,偷逃应缴税额未成,属于走私未遂。也就是说,只有行为人成功逃避海关监管后又被抓获的才能认定为既遂。另一种观点认为,走私犯罪为一种行为犯,不存在未遂问题,只要走私行为人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或者依法应缴税款的货物、物品非法进出境的行为一旦实施,就已经既遂。对于发现或者查获的走私分子已经着手策划并为走私活动制造条件(如造假单据、签假合同、搞假核销等),但因各种原因尚未实施报关活动,或者尚未内销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可认定为走私犯罪预备。第三种观点认为,在海关监管现场查获的走私犯罪,一律应当认定走私既遂。我们认为,鉴于走私犯罪是典型的行政犯,故准确判断和客观揭示走私犯罪的既遂与未遂认定标准,需要借助《海关法》对走私行为的界定。根据《海关法》之相应规定,走私行为的本质应系“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一是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二是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三是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据此,如果能够认定走私犯罪行为人有上述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禁止性或限制性管理等行为之一的,就可以认定为齐备了走私犯罪构成要件的本质条件。也就是说,走私犯罪属于行为犯,只要犯罪分子实施了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就应当认定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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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报案例精析》:法官智慧丛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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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一直觉得上海法院系统是国内水平最高的,就是老案例收的比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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