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务会计法典

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567  

内容概要

本书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书具有权威编纂,全面便捷,重在应用,动态增补的特色。

书籍目录

一、财政 1.财政管理 2.政府采购 3.国债 4.专项资金管理 5.财政违法行为处罚二、财务 1.现金管理 2.财务规则 3.特殊企业财务管理三、会计 1.会计管理 2.会计制度 3.会计师管理 4.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四、审计

章节摘录

第四十条【地方预算的批准与备案】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将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及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将下一级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国务院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四十一条【预算的撤销】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报送备案的预算,认为有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有其他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第四十二条【财政部门批复预算】各级政府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各部门批复预算。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第六章 预算执行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负责预算执行】各级预算由本级政府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第四十四条【预算草案批准前后的预算支出】预算年度开始后,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以先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四十五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责任】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预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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