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名师讲义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杨秀清 著  页数: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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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司法考试科目很多,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考生而言,准确高效地复习备考,是成功的关键,而慎选一本好的教材更是十分必要。为了节省考生的时间,经过广泛调研,充分借鉴司法考试高分通过者的经验,按照备考规律及应试要求,约请全国司法考试辅导领域名师,以课堂讲授为基础,对应试知识进一步系统归纳,整理整合,编写体例简洁清晰,彰显实用效果。

书籍目录

导读: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第一讲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  二、民事诉讼法第二讲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二、基本制度第三讲  主管与管辖  一、主管  二、级别管辖  三、地域管辖  四、裁定管辖  五、管辖权异议第四讲  诉  一、诉的概述  二、反诉第五讲  当事人  一、当事人概述  二、原告和被告  三、共同诉讼  四、诉讼代表人  五、第三人第六讲  诉讼代理人  一、法定代理人  二、委托代理人第七讲  民事证据  一、民事证据概述  二、待证事实  三、举证责任  四、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五、民事诉讼证据的其他规定第八讲  期间与送达  一、期间  二、送达第九讲  法院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含义  二、调解书及调解的效力第十讲  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一、财产保全  二、先予执行第十一讲  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强制措施  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二、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二讲  普通程序  一、起诉与受理  二、审理前准备  三、开庭审理  四、撤诉与缺席判决  五、延期审理、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第十三讲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概念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简易程序的具体程序规定第十四讲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的提起与受理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  三、上诉案件的裁判  四、二审裁判的法律效力第十五讲  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概述  二、基于审判监督权的再审  三、基于检察监督权的抗诉和再审  四、基于当事人诉权的申请再审  五、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第十六讲  特别程序  一、特别程序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二、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三、宣告公民失踪或死亡案件的审理程序  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程序  五、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十七讲  督促程序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与特点  二、支付令第十八讲  公示催告程序  一、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及特点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  三、公示催告案件的申请与受理  四、公示催告案件的审理程序第十九讲  民事判决、裁定与决定第二十讲  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概述  二、执行开始  三、执行措施  四、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第二十一讲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及一般原则  二、涉外民事诉讼管辖  三、涉外民事诉讼中的期间  四、涉外民事诉讼中的送达  五、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六、司法协助第二十二讲  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范围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则第二十三讲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一、仲裁委员会  二、仲裁员  三、中国仲裁协会第二十四讲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概述  二、仲裁协议的内容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第二十五讲  仲裁程序  一、仲裁申请与受理  二、仲裁中的财产保全  三、仲裁庭  四、仲裁审理  五、仲裁和解、调解与裁决第二十六讲  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一、仲裁裁决的撤销  二、仲裁裁决的不予执行第二十七讲  涉外仲裁  一、涉外仲裁的概念  二、涉外仲裁机构  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程序

章节摘录

(一)司法协助的概念在涉外民事诉讼中,经常涉及域外送达、调查取证问题,以及已生效的判决与仲裁裁决需要在国外得到承认与执行的问题,这就需要借助不同国家法院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来完成。所谓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在司法事务上相互协助,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根据代为诉讼行为的不同,司法协助可以分为一般司法协助与特殊司法协助。(二)一般司法协助一般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及代为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文书、调查取证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有损于我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我国的法律,且不得采取强制措施。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三)特殊司法协助特殊司法协助,即对外国法院判决与外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1.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判决是一国法院行使审判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判定,判决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后仅具有域内效力,而不具有域外效力,但是,当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国时,该判决则需要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承认与执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外国法院判决要在中国得到承认与执行需要具备以下前提、条件,并通过一定的途径。(1)前提。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得到承认与执行的前提是,该国与我国之间有条约关系或者互惠关系。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作为民事程序法的重要内容,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与民法、刑法等成为全国统一司法资格考试的主干内容,其考试分值之高,令考生为之心动。因此,很好地理解并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不仅是考生系统掌握法学基础知识必不可少的,而且也是考生顺利通过司法考试,取得职业准入资格所必不可少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因其涉及内容广泛且其通过率极低而成为一种高投入而又高风险的考试,堪称“中国第一考”。然而,如果以“平常心”来看待这样一个法官、检察官、律师三大中国法律职业者均适用的职业准入资格的考试,其所应有的“难”似乎顺理成章地成为“人之常情”。由于民事诉讼内容庞杂琐碎、程序复杂多样、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条文繁多零散,这无形之中又极大地增加了考生复习与理解掌握的难度,令考生为之担忧。仲裁法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虽然其内容较为简单、程序较之简捷、法律规定也较少,但是一般考生对仲裁法较为陌生,无形之中也增加了理解、掌握与应试的一定难度,那么,如何在较短的时间内,既能熟练、系统、准确地掌握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的相关内容,又能适应司法资格考试对考生的要求,从而取得满意的成绩,顺利通过司法资格考试就成为众多学生热切关心的问题。每每看到为实现某种人生目标而进行的应试式学习成为越来越多的考生的一种苦役,甚至是一种灾难,而苦役、灾难过后,相当多的考生又因失败与对其人生目标的执著追求而重新踏上苦难之旅的时候,作为一名多年从事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辅导教学的教师,应有的深刻责任感以及多年来基于从事辅导教学的兴趣所积累的点滴经验,均驱使笔者对如何立足于司法考试,去理解掌握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的相关知识与法律规定进行了长期而深入的思考。为使众多考生从一遍又一遍看书、一条又一条记忆法律条文、一本又一本做各种测试模拟试题的盲从性应试学习转变为一种相对有针对性的、轻松式的应试学习,笔者认为考生在应试前的复习准备过程中,应侧重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熟悉司法考试的特点国家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部分的试题,总体而言,体现了以下几大特点:第一,围绕重要知识点进行考查。司法考试中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主要围绕本学科中的重点知识进行考查。民事诉讼法中如管辖制度中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与专属管辖的确定,协议管辖的条件;当事人制度中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非实体当事人以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的运用;证据制度中证据种类的运用、证明责任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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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名师讲义: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2011全新版)(法律版)》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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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今天拿到书后,大概的翻了翻,印刷不错,字迹清晰,还附送了一张光盘,可以边听边看,不错。
  •   这本书的内容还不错,虽然有一些内容和附的光盘上面的内容不是很同步,而且光盘上面好像是按照另外的讲义讲得。我买到的那本书,竟然把中间的120多页到130多页印了两遍~~~~~还有,那个书好多页是斜着印的,还有书中一些答案和讲解不是一致的! 我不是很肯定这个是不是正版的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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