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李晓明  页数:581  字数:446000  

内容概要

  本书是作者承担司法部2006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研究项目《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研究》(项目编号:06SFBl009)的最终成果。也是一部很有特点的创新制作,不仅让我们重新审视了腐败的根源、认识了腐败的机理、感受了腐败的危害,还深刻解读了控制腐败的对策。尤其是其着眼干职务犯罪的控制和机制打造两个重点,着力发挥法律机制内部各要素间的导向和律动作用,意图使每个公职人员不想腐败、不敢腐败和不能腐败。本书重新界定了双重视角下认定腐败的标准,提出了“腐败三动力”理论,即“本能——腐败的原动力;冲突——腐败的内动力,机会——腐败的外动力”,深刻指出腐败的成因与人之本能有关的立论。

作者简介

  李晓明,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刑事法学研究中心主任,刑法硕士点负责人。兼任国际刑法学协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江苏省开胜学研究会副会长等学术职务。在《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l00余篇,出版《行政刑法学导论》、《中国刑法基本原理》、《经济刑法学》、《经济犯罪学》、《中国保安学》、《中国犯罪学论纲》等著作30余部。正在主持中国法学会重大项目等,获奖成果20余项。2000年被评为江苏省“十大中青年法学家”,2001年入选江苏省“333工程”培养对象,2002年获“北美校友会杰出成就奖”;分别于2004年在英国伯明翰大学法学院访学,2005年至2007年在美国波士顿学院法学院和美国东北大学法学院访学;2010年获苏州大学“教学名师”称号。

书籍目录

序一
序二
导言
 一、国内外的腐败问题及其研究现状
 二、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及其价值
 三、本课题的基本内容、总体设计与研究方法
(一)基本内容
(二)总体设计
(三)研究方法
第一章 相关基本范畴及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界定
 一、腐败及相关范畴
(一)国外腐败的概念
(二)我国腐败的概念
 (三)腐败概念的重新审视
  (四)腐败行为的基本特征
 (五)与腐败相关的基本范畴
 二、控制腐败及其法治系统工程
 (一)控制
 (二)控制腐败
 (三)控制腐败法治系统工程
 三、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界定
 (一)机制
  (二)法律机制
 (三)控制腐败法律机制
第二章 认定腐败的标准及其分类
 一、认定腐败的标准概说
 (一)认定腐败标准的含义
  (二)认定腐败标准与学科领域
 二、双重视角下的腐败
 (一)违纪型腐败
  (二)违法型腐败
 三、认定腐败标准的建立
 (一)认定腐败标准建立的理论根据与方法
  (二)认定腐败的违纪标准
 (三)认定腐败的违法标准
第三章 腐败的原因及其形成机理
 一、腐败的本源追溯
 (一)腐败根源的几种学说
  (二)有关人之本能的界定
 ……
第四章 中外腐败现状及控制机制
第五章 控制腐败的政策机制
第六章 控制腐败的法律机制(一):建立前提、具体设计与操作运行
第七章 控制腐败的法律机制(二):立法机制
第八章 控制腐败法律机制(三):惩处机制
第九章 控制腐败法律机制的新视点:博弈论
第十章 控制腐败法治系统工程
附件一:《我国刑法规定的腐败与职务犯罪的立案标准》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腐败法(草案)》
附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财产申报法(草案)》
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要完善对主要司法官员提名、考核、选举、任命、罢免制度。审判、检察工作首先面对的是对各种复杂案件的事实认定和对庞大的法律体系的具体适用,相对于行政活动而言,更具有专业性、程序性、规范性、严肃性,因此司法官员的选任要求比普通国家公务员更加严格。国家已颁布《检察官法》、《法官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标志着我国司法官员的选任、管理的法律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但对主要的司法官员如法院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的选任条件仍缺少法律规定。我们认为,选任主要的司法官员必须坚持两个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法律专业学历,参考《检察官法》和《法官法》等对检察官、法官的要求,主要司法官员至少应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二是应有稳健和公正的个人品质,绝不能因为检法两院机关的规格高而成为解决、照顾某些官员待遇的台阶。人大在行使选举权、任命权时,必须做好资格审查,不合上述条件的,不予提名、选举和任命。已经任职但经考核不能胜任工作或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阳奉阴违不执行人大决议给司法工作造成妨碍的,坚决予以罢免。  第二,要建立对检察员、审判员的日常考核评议制度。依据检、法两院组织法,检察员、审判员的任免权在同级人大常委会。而审判员、检察员是司法机关的中坚力量,根据《检察官法》、《法官法》及两院组织法,大量的司法工作都由他们依法进行。因此,人大对司法机关官员的监督,除了主要的司法官员外,还应严格落实到对审判员、检察员的监督。具体地讲,将审判员、检察员的考核列入日常工作,严格以《法官法》、《检察官法》来进行任命前的资格审查。任命后,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他们所办案件质量,听取群众意见、社会反映,如有不能胜任或违法乱纪者,坚决撤销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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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通过本书对控制腐败的法律机制有了基本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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