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物权法与财产法经典案例评析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韩赤风 等著  页数: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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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韩赤风和冷罗生等编著的《中外物权法与财产法经典案例评析》直接从国内外网站或近年国内外最新判例文献精选国内及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20个物权法/财产法经典案例进行全面评析,特别是对国外案例的评析,注重联系我国实际,阐述其对我们的启示,提炼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益的借鉴经验。《中外物权法与财产法经典案例评析》既为在校各类法学专业学生提供一种全新的案例分析研究和训练模式,也可供实务部门参考。

作者简介

冷罗生,日本千叶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经济法学与环境资源法学教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曾任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副庭长;2002年4月于日本国立千叶大学攻读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4月至2006年3月于日本国立千叶大学攻读法学博士学位。获2005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称号。现为中国法学会环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东亚法哲学会会员,日本亚洲法学会会员。研究方向:环境法、诉讼法、比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日本现代审判制度》(专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日本公害诉讼理论及其案例精评》(专著,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中国違憲審查制の研究》(专著,日本星雲社2007年版);《医疗法律学》(译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债权各论(下卷四)》(译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译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注意的几个问题》(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年第2期)、《防治面源污染的法律措施:日本的经验与我国的对策》(载《环境保护》2009年第3期)以及On
the Reasons Why It is Hard to Initiate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China.Cademos de Ciencia Juridica Institute for Advanced Legal
Studies Faculty of Law University of Macau(NO.8)2008.
崔文星,河北徐水县人。先后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代表性作品有:《论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河北法学》2006年第2期)、《论区分原则在我国物权法中的体现》(《社会科学》2008年第3期)、《中国物权法》(合著)(经济管理出版社2008年版)。
袁达松
中山大学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院长助理。1994年获中山大学法学学士学位,1999年获中山大学经济法学硕士学位,2007年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学博士后出站,2008年获清华大学与美国天普大学(TSINGHUA/TEMPLE
LL.M.)联合颁发的法学硕士学位。主要讲授:经济法学、金融法(双语)、公司法(双语)、证券法、竞争法等本科专业课程和研究生专题研究课程。主要研究领域:经济法学总论、金融法学、比较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主要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美国法研究所研究人员、广东涉外投资法律学会理事、广东省律师协会证券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山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兼职委员(原任常委会法律顾问)、中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以及广州、佛山和珠海等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有著作和论文若干,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数项。
韩赤风,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学教学研究中心主任。2005年7~9月在德国马普知识产权及竞争法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现为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2005年入选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竞争法、国际技术转让法、欧盟经济法、德国工业产权法律保护与著作权法、德国民商法及比较民商法。主要研究成果:《善意取得中外比较研究》(载《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划时代变革》(载《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2期)、《论侵犯著作人身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载《中国版权》2007年第2期)、《对DVD事件中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思考》(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与知识产权保护》(载《知识产权》2003年第6期)、《知识产权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以及Das
Recht der Werbung in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im Vergleich zum
deutschen Recht,VVF,Muenchen 2001和Die gegenwaertige Regelung der
Werbung in der VR China, Gewerblicher Rechtsschutz und
Urheber-recht Intemationaler Teil 8/9 2001.

书籍目录

1.节日摇滚乐演出产生的噪声与损害的认定
2.景观权益的判断标准
3.以汽车通行为前提的相邻关系通行权
4.第一顺位抵押权设定时土地和房屋所有人不同能否认定法定地上权成立?
5.让与担保设定人取回权的行使
6.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权利行使之界限
7.针对多项侵害行为的占有保护
8.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管制征收
9.以复兴经济为目的而进行的征收是否属于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所规定的“公共使用”?
10.自由表达权、社区监管权及建筑物相邻权的冲突与平衡
11.不动产“一物二卖”与区分原则
12.整栋房屋的楼顶是专有部分还是共有部分?
13.物业小区会所归谁所有?
14.抵押物转让行为效力的认定
15.设定抵押权行为效力的认定
16.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7.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及其效力
18.未登记不动产作为担保物的担保效力认定
19.抵押权的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章节摘录

版权页: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17条有关于必要通道的规定:“土地欠缺适当的使用所必需的与公路的联系的,土地所有人可以向邻地所有人们请求:他们为建立必要的联系而容忍对其土地的使用,直到缺陷被除去时为止。”《法国民法典》第682条也规定了通行权:“不动产被其他不动产包围,没有任何通往公共道路的通道或者通道不足时,所有权人为了农业、工业生产或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为进行建筑或区分所有权建筑,有权要求对相邻人的土地享有充分的通行权,以确保通达其本人的不动产。”《意大利民法典》第1051条也有关于强制通路的类似规定。从各国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被包围土地的所有人,为了使用或者开发自己的土地,享有从其他人的土地上通行的权利,此属于一般意义上的民法相邻关系通行权。《日本民法典》除了规定一般的围绕地通行权,还更细致地规定了分割地的通行权。因此,对于因为土地分割所产生的围绕地,并不能够适用一般相邻关系通行权的法律规定进行解决,而必须适用《日本民法典》第213条的规定,仅享有从分割后的数块土地上通行的权利。对其他非分割的围绕地,不能享有通行自由权。因此,在解决相邻关系通行权纠纷时,必须首先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并且对两种相邻关系通行权的性质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解决纠纷。其次,根据法律规定,210条通行权与213条通行权的适用前提不同,原审法院混淆了本案争议的焦点。原告的本案土地,并非因为土地分割所产生的围绕地。本案中,在原来的957号土地分割前,原告们的土地已经属于围绕地,并且利用当时的本案赤道或本案道路通行。基于本案基本事实,可以看出原审法院在进行审理时,并没有对案件事实进行准确把握,认为原告只能向957号土地分割后所产生的957号2土地基于《日本民法典》第213条分割后的围绕地通行权的规定提起诉讼,要求获得通向公共道路的自由权,因此驳回了原告们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在日本民法相邻关系通行权的纠纷中,应该着重把握两种不同的通行权的性质及其适用前提。如果混淆案件的基本事实,则不能正确地解决通行权纠纷。原告x方因不服原审判决,向日本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在上告审程序中,最高法院重新对案件事实进行审理,纠正了原审判决中的错误理解和法律适用,将上告人通行权请求相关的部分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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