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赵意奋  页数:293  

内容概要

我国《票据法》自实施以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诸多问题,需要对其进一步研究。而票据的很多法律问题,最终都可能和票据签章有关。因为票据签章是票据发生效力的重要条件,签章者承担票据责任,是票据法最重要的法则之一。围绕票据签章产生的相关法律问题在票据法律制度中占有核心地位,但将其作为一个专题整体研究,并写成专著,在我国还比较少。本专题研究对我国的票据制度完善具有现实意义。

作者简介

  赵意奋 1971年生,浙江舟山人,宁波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票据法、金融法。发表学术论言语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票据签章概述:票据行为的领军式记载
 第一节 票据签章的一般性概述乃
 第二节 票据签章在票据行为中的核心地位分析
 第三节 两大法系关于票据签章的立法
第二章 签章者承担票据责任之特质分析
 第一节 票据必务与票据责任之界定
 第二节 票据基础关系与票据法律关系
 第三节 票据权利之特征与性质
 第四节 票据责任之特质分析
第三章 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之探讨
 第一节 我国票据立法及票据签章制度的价值取向分析
 第二节 票据法基本原则的根本目标——票据最大限度的有效
 第三节 最大有效性原则的合理性分析
 第四节 外观主义理论在票据法的适用——对票据最大有效性原则的另一个解释
 第五节 最大有效性原则统率下的票据签章制度的希望
第四章 票据能力对票据签章的效力影响
 第一节 票据能力的法律意义分析
 第二节 自然人的票据能力对票据签章效力的影响
 第三节 法人的票据能力对票据签章效力的影响
 第四节 其他组织票据能力对票据签章效力的影响
第五章 票据签章的形态和效力
 第一节 票据签章形式的内涵
 第二节 对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签章形式的反思
 第三节 自然人非常态签章的有效性分析
 第四节 法人和其他组织非常态签章的有效性分析
 第五节 票据共同签章的有效性分析
 第六节 同一性标准在非常态票据签章效力判断中的适用
第六章 票据签章代理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票据签章代理概述
 第二节 缺乏实质要件的票据签章代理的效力
 第三节 缺乏形式要件的代理签章的效力
 第四节 票据签章代行的效力
第七章 票据签章伪造的法律效力
 第一节 票据签章伪造的概念及要件
第八章 电子票据签名制度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票据代理属于民事代理的范畴,因此票据代理的本质特征也应该是票据签章的责任归属本人。我国《票据法》主要在第5条规定了票据代理制度,该条第1款明确票据代理关系的外在形式要求:“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第2款规范了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的法律责任。《票据法》第7条第2款的内容勉强和票据代理有关联,明确法人的代理人在票据上代理签章形式。我们无法找到关于票据代理定义的相关法条,因此很多学者对票据代理的定义在学理上就沿用了对民事代理的概括,如“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基于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被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并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大部分定义明确表示票据代理采用严格显名主义,而且和民法代理一样注重授权,却非反映票据代理的本质特征是“票据责任归属本人”。概念是本质的概括,是对特征的抽象,却不是对特征的描述。因此给一个概念下一个定义,是一件很困难的事,票据代理的定义亦是。票据签章代理应该是由代理人在票据上代为本人签章,而票据责任由本人承担的行为。 票据代理从大的范畴属于民事代理,但是从小的范畴来看又属于商事代理。我国是实行民商合一的国家,商法是民法的特殊法,凡是商事法律没有规范的行为就适用民法的一般规范。我国虽没有商法,但商事活动具有不同于民事活动的特征,因此对商事法律制度的讨论,往往同时要着眼于商事活动的特点,这也是被商法理论探讨所公认。理论上说,“商事代理之构成要件、制度要素、内在关系、归责原则与民事代理无实质的区别,因此,把商事代理归属于民事代理的特殊领域具有较为充分的理论根据,英美法系以及部分采取民商合一立法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代理制度上采取一元结构的立法思路正好说明了这一点”。但是,商事代理又因商事活动自身的特点和具体营业行为的需要,表现出自己的特点。 票据代理又因为票据的独特个性,具有其他商事代理所没有的特征,结合商事代理和票据法的理论,我们认为票据签章代理所具有的独特品质包括: 其一,代理种类的独特性。民事代理主要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基于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委托关系,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而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却是基于法律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他们的民事行为一般由法定监护人代理,在特殊情况下可由法院指定产生;而是商事代理一般基于合同规定,因为我国商事主体的负责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比如公司的董事长不是公司的法定代理人,而是法定代表人,因此在商事代理中不存在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情形。票据签章代理原则上主要是委托代理,不存在指定代理。关于是否存在法定代理,学界存在否定和肯定的争议。否定观认为票据行为是一个商事行为,商事行为多要求具有商事主体资格,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是不可能取得这个资格的,更无票据行为资格,也谈不上需要法定代理人代理。肯定观则认为,票据行为只是绝对的商事行为,对行为主体本身并无严格限制,凡是自然人都有票据行为资格,因此存在法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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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条)

 
 

  •   理论性太强,与实务结合部分不是很多,但是也不失其是一本好书!!
  •   借鉴作者观点,学习了。
  •   本书以票据签章为核心,探讨有关票据理论、立法、用法、实践中的诸多问题,适合有一定票据基础的人士阅读。相比较全面理论探讨,本书有些地方可能略显单薄,有些地方讨论深入。
  •   讲解一般吧。。看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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