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出版时间:2011-1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郎胜 编  页数:222  

内容概要

  本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释义丛书》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辑的一套系列丛书。该套丛书由一系列法律释义组成。邀请有关专家、学者和部分参与立法的同志编著。该丛书坚持以准确地反映立法宗旨和法律条款内容为最基本要求,在每部法律释义中努力做到观点的权威性和内容解释的准确性。
  我们相信,该套丛书的陆续出版,将会给广大读者进一步学好法律提供有益的帮助。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释义
第二部分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章节摘录

版权页: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后,对于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机关是否掌握,都必须如实地全部向司法机关供述,不能有隐瞒。至于有些细节或者情节,犯罪分子记不清楚或者确实无法说清楚的,不能认为是隐瞒。只要基本的犯罪事实和主要情节说清楚,就应当认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如果犯罪分子避重就轻或者供述一部分,还保留一部分,企图蒙混过关,就不能认为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不仅应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还应供述与其共同实施犯罪的其他共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又翻供,对这种情况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根据本款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是犯罪较轻的,也可以免除处罚。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鼓励犯罪分子在犯罪后自首,落实坦白从宽的刑事政策,为司法机关侦破案件提供有利的条件。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8)释义》权威机构组织编写,法律释义标准版本。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