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论集(总第20卷)

出版时间:2012-4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王保树 编  页数:258  字数:363000  

内容概要

  本书立足于中国商法的发展与完善,广泛借鉴和吸收国外商法的发展经验与判例学说,追踪国外商法的发展趋势,推动商法专题研究,促进商法学的学科建设,进而为商事立法和审判实践服务。

书籍目录

卷首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通则》建议稿
《商事通则》调研组
商法基础理论
“儒贾同道”与我国古代商法的确位--兼论中国商人精神与商法文化
构建现代商法基础理论的核心--构建完整的商法理念系统
商法中的表见代理
商法专题研究
国有企业高管薪酬法律规制:经验,实证与路径选择
股东派生诉讼的引入与实现
美国上市公司股东提案的适当议题及其启示
防御视角下公司分立中的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论企业集团之内部监督
股东知情权研究--以查阅权为主
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2款的对外效力研究
信托受托人谨慎义务标准研究
浅析我国的间接代理制度--评《合同法》第402条和第403条
国外商法
美国金融危机:原因与教训
美国反托拉斯法执法新潮流--“垄断”规制是否将趋向严格化
代位求偿案件中承租人对房东的保险人的责任
硕士学位论文
保险标的转让制度研究
……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第三章 商事登记 第十九条 登记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进行商事登记,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事登记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商事登记工作。商事登记由商人住所地的商事登记机关管辖。 商人分支机构的登记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商事登记机关管辖。 第二十一条 商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内容和程序进行登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商人登记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设立商人,当事人应当向商人住所地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核准登记的,取得商人资格并由登记机关颁发资格证明;未经登记的,不能取得商人资格。 终止商人,当事人应当向商人住所地的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人资格终止。 第二十二条 商人对外开展营业活动,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经核准登记的,由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未经开业登记的,不得对外开展营业活动。 商人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商事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不得对外开展营业活动。 商人在营业中,因法定事由需暂停营业或终止营业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停业登记或歇业登记。 第二十三条 商人已登记的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向原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事项有错误或遗漏的,可以申请更正或补充,但应当依法提供证明。 其他法律对变更登记事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商事登记应由登记义务人向其住所地的商事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或由法定机关依职权指令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登记机关受理后,应在十五日内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依法核准登记;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在十五日内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商事登记的具体程序,由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作出规定。 第二十五条 登记义务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商事登记簿。 依法登记的事项和内容,商事登记机关应当记载于商事登记簿。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社会公众可以免费查阅商事登记簿。 第二十七条 第三人可依登记内容向该商入主张相关的事实和权利。 依法应当登记的个别事项和内容,未经登记的,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不因此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应当登记的事项和内容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故意或者过失进行虚假商事登记的登记义务人,不得以虚假登记的事项和内容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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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清华商法研究所出的合集。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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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书籍内容不错,期待新的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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