擎社会责任之光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张忠军,朱大旗,宋彪 主编  页数:738  字数:664000  

内容概要

《擎社会责任之光(刘文华教授80华诞庆贺文集)》编著者张忠军、朱大旗、宋彪。
本书为我国著名经济法学家刘文华教授80华诞庆贺文集,共分三个部分,收录了经济法学界学者的最新相关文集。

书籍目录

站在中国经济法理论前沿的独立思考者(代序)  徐孟洲
第一部分经济法基础理论
民生法大纲 史际春
“纵横统一论”批判之批判——兼论民法学与经济法学的方法论问题 孔德周
科学的经济法理论:“纵横统一论”学术思想研究——兼论刘文华先生“纵横统一说”的学术地位 曹 平
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的基本定位王雨本
经济法社会责任本位论 蒋冬梅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刘文华教授经济法理念解析 闫翠翠
合作精神:经济法的另一个维度徐上
论经济法的合作理念 闫翠翠
经济法:公私经济利益协调法——以“社会基本矛盾论”为基础 郑二为
中国经济法:艰难中走来的一门科学胡晓珂g
中国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 齐虹丽
谈中国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式 陈珂
经济法理念与中国哲学的耦合 宋玉霞
经济法社会公平价值的法哲学思考张思明
论经济法责任的生成——以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为例 李友根
惩罚性赔偿制度质疑——兼评《侵权责任法》第条孙效敏
大国新论——本文献给恩师刘文华老师华诞何茂春
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薛克鹏
第二部分 经济法部门各论
规划法:用制度创造未来宋彪
城市规划与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权利 周 珂
简论产业法基本制度宋彪
论我国《石油天然气法》的理念 孟雁北
事权、财权与财力:我国地方财政关系法治化的困局 贾小雷
宪政维度下的预算权于欣
论竞争法律和政策 吴宏伟
金融监管自由裁量权及其控制 张忠军
后危机时代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及启示郭飞飞
司法介入金融监管的整体思考——以金融法治的司法推进为视角 朱大旗危浪平
有限度直接管理:政府引导基金的管理创新 沈 凯康若华
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制度性障碍马志毅
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困境与路径选择
简析商业银行授权管理武靖人李国华
金融衍生品交易中的消费者保护统合规制论 杨 东
论多元竞争理念下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姚海放
发挥证监会的作用,建立资本市场执法的可适应性机制——法律与金融学的视角 王长河
论融资融券中的法律问题 李 艳王伟
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法律地位 李伟舜
中国信托登记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周天林 贾希凌
《票据法》修改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张雪榇
浅析票据代理陈湘玉
银行见索即付保函法律问题研析 吴胜春
The Ipiratiorl Of HSBC China’s Corporate Social Resporlsibility for
the AgricuItural Barlk of China 张岳令
在华跨国公司社会责任弱化表现、原因及对策建议王玲
国有企业上交利润的法律分析乔宝杰
金融危机背景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
李慈强
转换观念完善立法依法受理破产案件——《(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深度解读 王欣新
共同法律行为理论的初步构建——兼析公司契约理论 韩长印
论公司并购中的小股东权利保护 刘俊海
论就业援助的经济法基础杨德敏
耕地污染防治应成为耕地保护立法的重要内容 李延荣 刘亦可
马克思主义合作社理论与实践的再认识——以合作社属性为视角 马跃进
我国政策性银行立法理论与实践研究马立民
第三部分 师生情缘汇
大德文华余临
刘文华老师为师、为学、为人 李艳芳
恩师刘文华教授与我的一年 孟雁北
一封信与一个电报谭柏平
刘文华教授引领我走上学术之路王向前
秉承前辈建基业 继往开来展宏图——老师倡导的“纵横统一论”对我学术发展的影响与指导 齐虹丽
刘文华先生照亮我的人生旅途何文龙
十年感恩李友根
学问与师道
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院级深圳在职研究生经济法学班
学为人师,行为世范——记刘文华老师二三事 李光强
念师恩浩瀚感德艺芳馨赵秋雁
高尚的人格常新的思想王伟
我的导师王红玲
吾爱吾师刘旭
我的导师刘文华先生骆锐
向刘文华教授致敬徐阳光
像燃烧的蜡烛一样活着 雷运龙
贺刘文华老师八十华诞朱大旗
念奴娇·横空出世经济法——贺刘文华教授八十华诞暨学术思想研讨会(年春) 程信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但是“需要国家干预论”仍然存在显而易见的可斟酌之处。一方面,“需要国家干预论”的提出是与经济学理论中的凯恩斯主义密切相关的。但是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派受到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派的强烈冲击,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式微。凯恩斯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势微是因为它和市场经济配置资源的方向是相悖的。越是依赖凯恩斯主义,配置资源的效率就越低。配置资源的效率低,就难以形成经济自主增长的内在机制。同时,凯恩斯主义的推行也会导致行政垄断的加强。在此背景下,对凯恩斯主义的反思也越来越深刻,导致其影响力逐渐降低,这使得“需要国家干预论”的经济学理论支撑显得较为单薄。另一方面,“需要国家干预论”强调国家对经济社会的干预,强调国家干预的重要性,似乎没有国家干预,就没有经济法。对于国家干预的过度强调,把经济法简化为国家干预之法,就会遇到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既然要进行干预,就需要一个具有更高位阶的力量向宏观经济和市场机制施加强制力,那到底是什么力量在行使干预经济的职能?“需要国家干预论”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如此解答:因为立法权和司法权都不具备主动介入社会生活的特征,那么就只有行政权才能主动介入和干预社会生活,所以,国家干预实际上主要是政府干预,亦即行政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这种论断就使经济法和经济行政法很难划清界限,在经济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很容易就走向了经济行政法的“沼泽”,这对于经济法的独立性无疑起到了反面作用。 经济法的合作精神是对“需要国家干预论”的矫正。“需要国家干预论”侧重于强调市场失灵带来的弊端,进而提出国家进行干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国家对于经济生活的介入、参与乃至干预确实是不可少的,但是仅强调国家干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简单地把市场作为干预的受体,而忽视市场机制对国家或政府的能动性,忽视国家或政府作为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经济的可能性,这显然与经济法的核心精神是相悖的。同时,“需要国家干预论”也是侧重于事后的法律调整,并没有认识到经济法在事前和事中的价值指引功能。 经济法是在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法律双向运动的过程中产生的,它不是简单的国家干预之法,更不是民法的简单补充。它在认识到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基础上,强调市场调控之手和国家调控之手相结合,个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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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擎社会责任之光:刘文华教授80华诞庆贺文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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