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高珣 编  页数:344  字数:316000  

内容概要

由于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与今天的法治建设相去甚远,因此许多人觉得它学习起来非常困难。我们认为只要厘清中国法制发展的线索,就可以牢牢掌握该门课程的主要内容。为此,我们分两条线索来介绍高珣主编的《案例与图表案图说法系列教材:中国法制史》的内容。
首先是纵向线索。全书以时间为顺序可以分为上古篇、中古篇与近代篇三部分。上古篇为本书的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至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该部分侧重讲述中国法的起源,既了解法这种现象在中国的起源,又从内容上了解中国日后独具特色的法律在内容上的起源。中古篇为本书的第四章秦朝的法律制度至第十一章清朝的法律制度,该部分为本书的重点,主要讲述中华法系形成、发展与消亡的演变。第三部分近代篇,为本书第十二章晚清的法律制度至第十四章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该部分主要涉及中国法律的近代化,是本书的难点,主要介绍晚清政府、北洋政府及南京国民政府的近代法制建设,并介绍代表中国最大多数老百姓利益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建设实践。
《案例与图表案图说法系列教材:中国法制史》的第二条线索为横向线索.;指各章内容展开的方法,分为两部分:上古篇与中古篇用第一种横向线索,其展开的思路是先介绍该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继而介绍在该种思想指引下制定出的法制概况,然后介绍该时间段内法律的主要内容,以刑事法制为主,涉及民事法制与行政法制及经济法制等,最后介绍司法制度。近代篇部分采用第二种线索,近代部分各章的内容展开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该时间段内的立法概况,第二部分介绍该时间段内主要的宪法或宪法性文件,第三部分介绍该时间段内其他部门法的主要内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中国法的起源与夏、商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21世纪--公元前11世纪)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11世纪--公元前770年)
第三章 春秋战国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770年--公元前221年)
第四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21年--公元前206年)
第五章 汉朝的法律制度
(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220--589年)
第七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58l--907年)
第八章 五代十国与宋朝的法律制度
(907--1279年)
第九章 辽、西夏、金和元朝的法律制度
(947--1368年)
第十章 明朝的法律制度
(1368--1644年)
第十一章 清朝的法律制度
(1644--1840年)
第十二章 晚清的法律制度
(1901--1911年)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1912--1949年)
第十四章 革命根据地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制度
(1927--1949年)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宋代中央司法机关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是审判机关;刑部是行政、司法混同的部门,享有比大理寺更高的审判权;作为最高监察机构的御史台也具有司法监督和审判重大疑难案件的职能。 为了加强皇权对司法权的控制,宋初又设立了审刑院,作为审判复核机关。审刑院又称“宫中审刑院”,本来大理寺断案后只由刑部详复的案件,置审刑院后,还要经过审刑院详议,实际上就是在刑部之上增加一级复审机关,审刑院向皇帝负责,是宋初加强中央集权的产物。 宋朝还设有专门受理诣阙投诉的机关,依次为登闻鼓院、登闻检院和理检院。凡逐级上诉至尚书省仍不得直的案件,当事人可依法依次向这三个机构直诉。当事人必须依照法定次序依次向这三个机构实封投状,由皇帝指定官吏重新审理。如果这三个部门不受理,当事人还可以拦驾,由军头引见司转奏。 (2)地方司法机关 宋朝都城所在地的地方司法机关地位较为特殊,北宋的开封府及南宋的临安府即是。开封府是北宋京畿地区的行政机关,也是其司法机关,不仅负责受理京畿地区的诉讼案件,还承旨审判一些大案,其判决可直接禀奏,不受刑部、御史台的约束,地位特殊。南宋的临安府地位和职能与开封府相当。其余地方仍然适用中国古代地方上行政与司法合一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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