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典

出版时间:2013-1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页数:684  

前言

第三版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套图书兼具权威性和应用性两大特点,是超越目前市场上常规工具书的创新产品。本次再版,增补和修订了2010年11月以来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并对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补充。“中华人民共和国分类法典”系列具有以下特色:1.权威编纂。法律出版社创社五十余年,是中国著名的法律图书权威出版机构,拥有丰富的法律法规资源、最新的立法司法动态、专业的编辑人员队伍,十几年来成功推出了数十套法律法规工具书,集专业和经验于一身。本套“分类法典”即是集数十年法规编纂之经验,总结梳理、融会贯通数千个法律知识点,采用法规编辑检索技术最新成果,跟踪最新立法进程,收录最新法律文件,科学分类、精心编辑出版的一套创新型、应用型法律工具书。2.全面便捷。“分类法典”系列共有40个分册,这些分册涵盖了所有的法律种类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包括宪法、民事法、商事法、刑事法、经济法、行政法、社会法、国际法八大领域以及各领域下的若干具体部门。丛书全面收录各部门法所有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编排体例上按照各法律文件之间的逻辑关系和发布的时间顺序双重原则进行分类、整合,具有体例清晰、查询方便的特点。3.重在应用。“分类法典”系列特别突出法律法规应用性的特点,作出以下创新:(1)重点法律附加“导读”,全面指引读者了解、掌握法律概貌;(2)重点法律附加“参见”,将核心法律和与之相关的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横向联系起来,使读者在使用时得以相互参考,结合相关法律文件,全面正确理解法条内容;(3)重点法律重点法条附加“条文注释”,对该条文进行详细阐释,有助于读者在实践中理解运用;(4)部分分册特别加收“文书范本”,提供实务中常用法律文书的格式范本;(5)部分分册特别加收“典型案例”,提供实际发生过的典型案例和判决结果、判案理由、适用法条,将法条和实际案例结合起来。4.动态增补。结合法律出版社的资源优势,向每一位购买“分类法典”的读者提供一次免费的法规增补服务(电子版),只要填写书末的“读者服务回执”即可。对于一次性购买多册的读者,还可免费赠送相关法规资讯产品(详见书末读者服务回执)。由于编者水平有限,本套“分类法典”一定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恳请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本书不断完善。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2012年9月

内容概要

  本系列涵盖法律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全面收录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司法文件和请示复函。此外,为了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重要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还附有“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

书籍目录

一、民事实体法编
1.综合
2.婚姻、家庭
3.收养、扶养、抚养
4.继承
5.物权
(1)综合
(2)所有权
(3)用益物权
(4)担保物权
6.债权
7.知识产权
(1)著作权
(2)专利权
(3)商标权
(4)其他
8.人格权
9.民事责任与赔偿.
(1)总类
(2)交通事故赔偿
(3)铁路运输赔偿
(4)水上、航空运输赔偿
(5)医疗事故赔偿
(6)其他民事责任与赔偿
二、民事诉讼法编
1.综合
2.管辖
3.诉讼参加人
4.证据
5.诉讼费用
6.起诉和受理
7.保全和先予执行
8.第一审程序
9.第二审程序
10.特别程序
11.审判监督程序
12.督促程序
13.执行程序
14.涉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
15.诉讼时效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九十一条 [合同的转让]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本条规定未区分合同权利转让、合同债务承担与合同权利义务协议概括转让这三种不同情形,而一概规定只要转让合同权利或义务,就须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与法理殊为相背。依《合同法》第八十条,本条关于合同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同意的规定,已经不再适用。 [参见] 《合同法》第79—8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7—29条第九十二条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引起法定之债发生原因的一种。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是:(1)一方获得利益。获得利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财产的积极增加,即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灭,使财产范围扩大;二是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未减少。(2)他方受到损失。损失,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即积极损失和财产利益应当增加而未增加,即消极损失。(3)获得利益与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无合法根据。具体而言,不当得利在民法中产生的情况有如下几种:(1)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无效及被撤销所产生的不当得利。(2)履行不存在的债务所引起的不当得利。(3)因合同解除产生的不当得利。(4)基于受益人、受害人或第三人行为而产生的不当得利。(5)基于事件而产生的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态为恶意或善意而有重大不同:(1)受益人为善意的,返还义务以现存利益为限,对已不存在的利益不负返还责任。(2)受益人为恶意的,返还范围应是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对已不存在的利益的返还义务并不免除。(3)受益人先为善意,后为恶意的,返还范围以恶意开始之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第九十三条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条文注释] 本条规定的是无因管理。无因管理之债同不当得利之债的法律性质是相同的,都是法定之债。无因管理是无因管理之债的发生原因。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1)为他人管理事务,事务是指有关人们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项。但违法事项,纯粹宗教的、道德的和公益性质的事项,依法必须由本人授权才能办理的事项,须由本人办理的事项,不作为事项等都不在此列。同时,事务是指他人的事务,故将自己事务误当作他人事务而管理,不构成无因管理。(2)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3)没有约定或法定义务。在无因管理中,本人的义务是:偿还管理人为管理事务支付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负担的必要债务、遭受的损失。该义务不以管理人的管理是否违背本人的意志及本人是否获得利益为限制。管理人管理事务违反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务的结果有利于本人,则本人应就实际所得的部分利益偿还管理人支付的必要费用,而不以管理人所实际支付的费用为标准。但是,如果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务属于为本人尽公益的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时,如代缴税费、扶养费等,则本人仍应负全部偿还管理费用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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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典(应用版)》系列,是法律出版社应社会各界对权威法律法规汇编以及在实践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需要,精心编纂的一套应用型法规工具书。本套图书兼具权威性和应用性两大特点,是超越目前市场上常规工具书的创新产品。本次再版,增补和修订了2010年11月以来最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常用的部门规章,并对导读、参见、条文注释、文书范本和典型案例等内容进行了更新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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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作为工具书使用,一套不错的法典。
  •   书的内容当然好,可是质量好差,还有错别字,感觉买了个盗版,盗版哪要这多钱
  •   中通快递邮递的,崩溃了!速度是真快,看到书后,有种想吐的感觉,商品连个包装 都没有,好几页都摩烂了。书被快递蹂躏的都是褶,都不如废品收购站保存的好。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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