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沈志先  页数:457  字数:45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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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立足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运用大量具有典型性的鲜活案例,采取实证分析的方法,考察梳理强制执行司法实践的经验与体会,深入探究强制执行工作的内在规律。本书还借鉴了境外有关强制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吸收了国内诸多学者在强制执行法律制度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第一章 强制执行概述
  第一节 强制执行的含义和种类
  第二节 强制执行权的性质
 第二章 强制执行的价值与原则
  第一节 强制执行价值的学理阐析
  第二节 强制执行价值的多元性
  第三节 强制执行价值的层次性
  第四节 强制执行的原则
 第三章 “执行难”问题及其破解
  第一节 “执行难”问题
  第二节 “执行难”的破解
第二编 执行程序
 第四章 执行主管
  第一节 执行主管概述
  第二节 执行主管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三节 完善执行主管制度的思考
 第五章 执行立案
  第一节 执行立案概述
  第二节 执行立案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
  第三节 完善执行立案制度的思考
 ……
第三编 强制执行措施及刑事制裁
第四编 执行机制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序列职责与定位。根据《执行权配置运行意见》,明确执行权包括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者法官行使,执行审查权由法官行使。实际上该意见已经对民事强制执行权具体运作主体进行了规范,也就是说执行法官应当主要负责执行异议、复议、申诉等审查事项;而对财产调查、控制、处分、交付和分配以及罚款、拘留措施等实施事项,可以交由执行员负责,当然执行法官也可以负责。但是关于审判员、助审员的任免程序,《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都有明确规定,而对于执行员任免程序,现行立法未作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执行员的任命,存在任命主体、任命对象、任命程序等方面的多样化。在任命主体上与程序上,有的法院按审判员的任免程序报请人大常委会任免执行员,也有的法院按助审员的任命程序由院长任命执行员,还有的法院不作任命,审判员(或助审员)一调入执行机构工作则随之成为执行员。在任命对象上,有法院把执行人员和审判人员的资格同等看待,原是审判员的可任执行员,原是助审员的可任助理执行员;有的法院由司法警察兼任执行员,或由审判业务庭的审判人员兼负审判和执行双重职责;也有的法院因执行力量薄弱,还抽调书记员承办执行案件等。故在完善现行法院执行内设机构及人员组成上,首要的是要立法明确执行人员任命程序与职责,明确执行法官、执行员、书记员的强制执行权限分工与协作。 第二,区分民事强制执行行为内容与行为性质的差异,确立司法裁判权制约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根据民事强制执行行为内容与行为性质的差异,确定由不同执行人员负责执行,如对于执行事务性的措施,如一般调查、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可以视情形分流或集中由执行机构内一般工作人员(如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实施;对执行案件中重大节点,如拍卖、变卖、参与分配,以及执行审查权的行使,则由执行法官负责。其次,要确立司法裁判权对执行实施权的监督制约,即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或一般工作人员行使,但对当事人、案外人合法权益可能造成侵害或者涉及当事人重大实体权利争议时,由法官来裁定,以实现对执行员执行过程中重大事项的控制。最后,要确立执行复议以及异议诉讼制度,对执行行为异议不服,由执行复议来处理;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有异议,通过诉讼制度来处理。通过这样的程序设置,厘清了执行中的司法裁判权与执行实施权,明确了法官、法院工作人员及执行员的职能,也为将来执行实施权主体的多元化奠定了基础。

编辑推荐

《强制执行》编辑推荐:法官智库丛书,是一套实践型开放性的学术著作,由上海市三级法院审判经验丰富的资深法官编写。丛书素材虽多取自上海法院审判之实践,研究视野却不囿于上海之一域;目标虽着眼于服务司法实践、社会公众之需求,研究内容却不局限于实证之分析,具有一定的法学理论深度和理论研究成果之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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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已经有非常多的法院做了类似的工作,先进地区必须有先进的头脑,上海法院也有相同的冲动,出本书!
  •   内容精炼,实务与理论结合,紧密跟进新民事诉讼法
  •   律师专业用书,对于工作挺有帮助的。
  •   对于实践的来说一般。
  •   个人认为没有什么学术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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