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司法体制沿革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尤韶华  页数:290  字数:22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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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记述了香港司法机构从设立到回归的过程的体制沿革概况。该过程始于1841年裁判法庭的设立,止于1997年终审法院的运作。作者汇集了大量这一期间有关司法的立法性文件,以及始于1950年的逐年司法机构报告,对其进行筛选、叙述和分析,并予以综合、概括和总结。本书探讨了司法机构沿革的轨迹,就其特点划分出不同历史发展时期;对司法人员的体制也加以叙述,并阐明了开庭方式、陪审制、移审制和上诉制等程序的演变。

作者简介

尤韶华: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律史学会东方法律文化分会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
研究方向:中国司法制度史;先秦法制史(主要是《尚书》);司法公正和司法体制;港台法制史;法律文化与地方文化;法律文化生态。有个人专著3部,主编2部,论文20余篇,主持多卷本古籍整理统稿1部,参与整理古籍多部,参与或主持重点课题多项,曾获院、所多次奖项。

书籍目录

绪论
第一章 香港早期以及回归期间的司法机构
第一节 1997年前后的香港司法机构
一、1997年前后香港司法机构概况
二、终审法院的结构与体制
三、1997年前后香港高等法院的结构与体制
四、1997年前后区域法院的结构与体制
五、1997年前后裁判法院的结构与体制
六、1997年前后特种法庭的结构与体制
七、述评
第二节 香港司法机构的起源
一、历史背景
二、香港被英国占领早期司法机构的设立
三、述评
附录一 香港早期司法机构设置年表
附录二 《在广东任命法庭的命令》
附录三 《香港首席裁判官任命状》
附录四 《将广东刑事与海事法庭迁往香港的命令》
第三节 最高法院的初建
一、最高法院立法概况
二、最高法院的设立
三、《建立香港最高法院条例》的规定
四、述评
第二章 香港回归前司法机构的发展轨迹
第一节 混型时期香港司法机构的演化
一、混型时期香港最高法院的演化
二、混型时期香港裁判法院的演化
三、混型时期土地法庭、审裁处的建立及其演化
四、述评
第二节 香港司法机构的扩张上:分级时期的香港司法机构
一、1953~1959年的香港司法机构
二、1960~1971年的香港司法机构
三、述评
第三节 香港司法机构的扩张下:分类时期的香港司法机构
一、1972~1988年的香港司法机构
二、1989~1995年的香港司法机构
三、述评
第三章 香港司法人员的体制溯源
第一节 司法人员的种类
一、1997年前后香港司法人员的种类
二、司法人员种类结构的沿革
三、述评
第二节 司法人员的资格与任命
一、司法人员的资格
二、司法人员的任命
三、述评
第三节 司法人员的任期与保障
一、司法人员的任期
二、司法人员的保障
三、述评
附录五 1997年前后香港司法人员体制表
第四章 香港司法体制程序沿革
第一节 开庭方式
一、终审法院的开庭方式
二、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的开庭方式
三、地方法院区域法院的开庭方式
四、述评
第二节 陪审制
一、陪审团立法概况
二、陪审员的资格、责任及豁免
三、陪审团的审讯与裁决
四、述评
第三节 移审制和上诉制
一、移审制
二、上诉制
三、述评
结语
参考文献
一、法律法规
二、著述和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1)初审法庭,由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the Chief Judge of the Hight Court)、总督委任的法官、总督委任的特委法官(recorders)组成。上诉法庭法官(a Justice of Appeal)可以在初审法庭开庭时以初审法庭法官的身份行事。 (2)上诉法庭法官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总督委任的上诉法庭法官组成。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可以委任1名或多于1名的上诉法庭法官为上诉法庭副庭长(vice-president of the court of appeal)。高等法院首席法官为上诉法庭庭长,如因故缺席,则按上诉法庭法官的排名顺序决定。 (3)高等法院设有司法常务官(registrar)、副司法常务官(deputy registrar)及助理司法常务官(assistant registrar)。 按《1996~1998年香港司法机构》的记载,高等法院除首席法官1名外,有上诉法庭法官9人,初审法庭法官25人,1名司法常务官,6名副司法常务官。 (三)1997年前后高等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高等法院具有初审及上诉司法管辖权。按照《高等法院条例》的规定,高等法院具有无限的民事和刑事司法管辖权。可分为初审法庭的司法管辖权和上诉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1.初审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1)初审法庭是高级备案法院(a superior court of record)。 (2)初审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the civil jurisdiction):与英格兰高等法院的大法官法庭、家事法庭及皇座法庭(the Chancery,Family and Queen's Bench Divisions of 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in Enland)所具有并行使的初审司法管辖权及权限的性质及范围相同的初审司法管辖权及权限(authority);任何其他由法律赋予高等法院的初审或上诉司法管辖权(whether original or appellate jurisdiction)。 (3)初审法庭的刑事司法管辖权:与分别由英格兰高等法院及皇室法庭(the High Court of Justice and Crowrl Court in England)就刑事事宜所具有并行使的初审司法管辖权的性质及范围相同的初审司法管辖权;任何其他由法律赋予高等法院的初审或上诉司法管辖权。 (4)高等法院具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各种海事管辖权。 2.上诉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1)上诉法庭是高级备案法院。 (2)上诉法庭的民事司法管辖权:来自初审法庭在任何民事诉讼案或事宜中作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的上诉;来自区域法院在任何民事诉讼案或事宜中作出的任何判决或命令的上诉;任何其他由法律赋予上诉法庭的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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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司法体制沿革》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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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法治是香港成功的重要支柱,也是港人珍惜和努力捍卫的核心价值之一。香港今天行之有效的司法体制,是在历史中长期建设,订立制度、培训人才、累积经验、不断努力和反思、不断演进、不断改革的成果。本书把读者带进香港的这段历史,探讨香港司法体制的发展历程。很有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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