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备案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朱最新,刘云甫 著  页数:265  字数:257000  

前言

总 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成立于2000年,其前身是1996年设立的法学系。在学校党政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学院全体教职员工的共同努力,法学院已经初具规模,是广东省名列前茅的法学院之一。法学院现有有法学、外交学、国际政治等3个本科专业,分为6个系,即法律系、民商法学系、国际法学系、知识产权法学系、外交学系、国际政治系;另有法学、政治学两个一级学科硕士点和一个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设有国际问题研究所、教育法制研究所、非政府组织研究所、欧盟法律与外交研究所、国际安全与战略研究中心、法律援助中心、物证技术实验室、校内学生实践基地等机构。法学院现已拥有一支以教授为龙头,以博士、副教授为骨干,以青年教师为主力的教师队伍,承担和完成了多项国家级、省部级科研课题。目前,学院拥有本科生1500多人,研究生200多人。在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州市外事办公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佛山市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了稳定的校外实习基地。法学院践行“明德尚行、学贯中西”的校训,坚持融法律专业教学和外语教学于一体的办学模式,经过多年的探索,已经形成“专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特色。法学院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生普遍受到到用人单位的好评。《广外法律文库》是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的系列丛书,是老师们在各自的专业方向上、在长期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基础上获得的成果。本文库坚持真知灼见、有的放矢的写作原则,就专业教师最有体会、最有见地的问题进行写作,以期对相关法学领域的研究作出积极的贡献。事实上,已经完成书稿的各位作者倾注了大量的心血,进行了长时间的艰苦写作,精益求精。当值浮躁之风横行之时,这种治学态度愈显珍贵。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作为一个成立时间不长的学院,出版文库并非易事,个中艰辛,学人自能理解,其中反映出来的不畏艰辛、敢于探索、敢于担当的精神情操更值得称道。希望能够持之以恒,坚持文库的后续出版,推动学科建设实现更高水平的跨越。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镇顺教授2012年4月于广州

内容概要

  本书对行政备案制度的渊源、制定和实施及其体系自身的构建等方面进行细致而深入的分析,尤以广东省为例,指出了备案制度目前需要解决的任务与问题,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本书适合对行政法学感兴趣者及相关研究者阅读。

作者简介

  朱最新,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1998年获华中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学位,2004年获武汉大学法学博士学位,2007年晋升为教授,2012年当选为广东省首届“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现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经济事务研究所主任等。在《中国法学》《法商研究》《现代法学》《武汉大学学报》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出版《涉外行政法原理与实务》等法学著作及教材10余部,曾主持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子课题“区域经济一体化中政府合作法律治理模式研究”等20余项课题,获各种奖励10余项。
  刘云甫,法学硕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思政学院讲师。在《求实》《湖北行政学院学报》《岭南学刊》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0余篇,出版《宪法》等著作及教材3部,主持或参与课题近10项,获各种奖励3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行政备案的法理界说
一、“备案”的语义分析
二、法规范层面的“备案”
三、理论层面的“备案”
四、行政法学意义上的行政备案及其概念重构
五、行政备案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六、行政备案的类型
第二章 行政备案的基本原理
一、行政备案的现实基础
二、行政备案的价值
三、行政备案的功能
四、行政备案的构成要素
第三章 外部行政备案论
一、外部行政备案的设定
二、外部行政备案的实施
三、外部行政备案的法律责任
四、外部行政备案的效力及法律救济
第四章 内部行政备案审查论
一、内部行政备案概论
二、行政规范的行政备案审查
三、重大行政许可备案审查
四、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
五、重大行政强制备案审查
附录
附录一: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及专家建议稿
附录二:广东省专门规定外部行政备案的部分法规、规章
附录三:有关外部行政备案的部分部委规章
附录四:美国的运价报备制度
附录五: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备案事项目录(2009)
附录六: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的通报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1.依法行政 我国法律对某些行政事务设立行政备案,是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依法行政一般包括三层含义:一是职权法定,即要求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来源、范围等都是法定的,法律之外行政主体不得享有任何行政职权,否则其行为将被视为无效或可撤销,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法律优先原则,是指“行政行为或其他一切行政活动,均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即“行政法规范对行政活动具有绝对的拘束力和支配力,行政主体不得采取任何违反行政法规范的措施”。三是法律保留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得到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为的原则,即凡是宪法、法律规定只能由立法机关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的某些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加以规定,或者必须有立法机关授权法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由行政主体作出规定。对法律保留原则来说,法律缺位意味着法律未作、不作规定,意味着法律未赋予行政权力,因而就必须排除任何行政作用的存在,即无法律就无行政。行政主体是执行法律的组织,是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社会等方面事务的管理者。在执法过程中,行政主体有可能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精神没有真正理解,或者从方便管理出发,忽视人民群众的权利,从而导致做出的相关行政公务行为有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政策的规定,有的严重脱离实际,超出当地群众的承受能力。这样的行政公务行为一旦执行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而通过行政备案制度,尤其是内部行政备案制度则可以有效地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正确实施,有力地制止行政执法中的偏差现象,从而从根本上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2.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 “法立而不行,与无法等,世未有无法之国而长治久安也”。要使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然而,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国家,人治观念根深蒂固,缺乏法治的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时期内,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与之相适应的全能政府以及主要靠政策办事、“法律只能作为办事的参考”的观念,致使人们的法制观念十分淡薄。而且“权力本身就是个坏东西,不论谁行使它都不会有好结果。权力导致腐败,不但那些独裁君主和贵族滥用权力,而且黎民百姓也容易出现越轨行为,他们也会滥用民主政治体制赋予他们的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当政府实行放松规制时,人们很可能走向极端,从而违反法律、滥用权利。而通过行政备案制度,尤其是外部行政备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行政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一是通过备案,行政机关可以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苗头,及时预防违法,从而确保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二是通过备案,行政机关可以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并及时给予惩处,及时纠正违法、遏制违法,从而确保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三是通过备案,行政机关能够发现法律漏洞,及时实行法律的立废改,从而确保相对人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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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备案制度研究》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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