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研究(第21卷)

出版时间:2012-11  出版社:知识产权出版社  作者:周林 编  页数:425  

内容概要

  《知识产权研究(第21卷)》汇集了国内外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前沿理论、学术观点、问题探讨、案例分析和实证调研,跟踪展示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主要问题和研究水平。  读者对象: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人士。

书籍目录

编者的话——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应有利于信息自由 著作权法修订专题研究 网络著作权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版权局《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亮点评析 从百度文库案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认定——兼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六十九条 论单位对职务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法律空白导致的权利冲突及规则之完善 论我国版权领域的权利用尽规则及其建构 论“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及在我国《著作权法》中的重构 以传播权为中心的版权制度之构想 信号盗窃背景下的广播组织权问题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46条引发的思考 外国立法研究 美国版权法中的版权登记:历史沿革及现状 中、美、欧网络版权保护路径简析 俄罗斯邻接权法律制度与我国相关立法的完善 学术视点 出版垄断体制下的版权保护——中国出版业版权保护现状及问题 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法视野下的回收利用行为 字体版权研究 字体版权研究 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著作权保护 关于字体版权的对话 外国立法 日本品牌战略——软实力产业成长的动力 立法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稿第一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稿第二稿)

章节摘录

版权页:   该曲目是在涉案光盘复制、发行前已公开发表并已制作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涉案光盘系重新制作的录音制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规定……南京音像出版社在使用涉案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时,属法定许可,可以不经原告的许可。 由此可见,该法院是按照《著作权法》第39条第3款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即音乐作品只要已经被“录制为录音制品”,无论该录音制品是否“发行”,都可适用“法定许可”。 如果按照这样的理解,唐磊即使没有许可他人将《丁香花》制作成录音制品,甚至没有将自己演唱的录音传至网络,只要其曾经对自己的演唱进行了录音,南京音像出版社就可以不经其许可制作《丁香花》的录音制品。因为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的定义,“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在唐磊将自己的演唱录制完毕的那一刻,其表演的声音就已被完整地固定在物质载体之上(无论该物质载体是录音机磁带还是录音笔内存),“录音制品”已经合法产生了。 但是,这种解释并不符合“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的立法精神。如上文所述,“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是为了防止唱片公司通过与词曲作者签订专有许可合同而垄断唱片市场,提高唱片价格。如果某人只是将演唱录制下来形成一份录音制品,但无意公开发行,怎么可能出现对市场的垄断?在“《丁香花》案”中,九州音像出版社经唐磊许可制作的《丁香花》CD尚未上市发行,如果允许其他音像出版社抢先制作并发行《丁香花》的录音制品,会严重影响九州音像出版社制作的CD销量,进而损害九州音像出版社和唐磊的经济利益。因为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与音像出版社的许可合同往往约定:著作权人可按CD销量获得分成。在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的录音制品尚未做好上市发行的准备之前适用“法定许可”,是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基本权利的剥夺,与该条“法定许可”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美国版权法第115条规定:当非戏剧音乐作品的录音制品已根据版权人的授权,在美国向公众发行之后,任何人都可以获得制作和发行该音乐作品唱片的“法定许可”。韩国《著作权法》第52条也明确规定:只有在录音制品已在韩国被销售之后,才能对作品适用“强制许可”。澳大利亚版权法第55条则规定:只能在音乐作品已为零售目的录制为录音制品,并经过了法定期限之后才能适用“法定许可”。牙买加版权法第77条有相同的规定。之所以要规定“法定期限”,就是为了避免“法定许可”对经许可制作的录音制品造成销量上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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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研究(第21卷)》汇集了国内外知识产权研究领域前沿理论、学术观点、问题探讨、案例分析和实证调研,跟踪展示知识产权研究领域的主要问题和研究水平。《知识产权研究(第21卷)》的读者对象:知识产权领域相关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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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老人家当年创立这个品牌不容易,希望后来者珍惜这个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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