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韩生活保护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2-1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杨立雄,于洋,金炳彻 著  页数: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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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日韩生活保护制度研究》是一本研究中国、日本和韩国贫困救助制度的著作,贫困救助制度在中国和韩国称之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日本被称为“生活保护制度”。本书作者杨立雄、于洋和金炳彻都是社会福利学界新锐,我与三位作者彼此相识,杨立雄在政府民政部门实际工作过,长期从事社会救助学术研究,在中国社会保障学界已崭露头角;于洋在日本完成学业,又在日本高校从事社会福利教学和研究;金炳彻是韩国人,在英国获得社会政策博士学位,目前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从事社会福利教学和研究。他们三位成一组合是难得的,由他们分别论述中国、日本和韩国的贫困救助制度,所介绍的内容是准确而可信的。本书第四章“中日韩生活保护制度比较”可以看作是杨立雄副教授的一篇独立论文,对中日韩三国的贫困救助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而深入的研究,很有启发性。本书编排上也有新意,关于贫困救助中日韩三国对比阅读就很趣,而且每章后面都有专家评论,可以使读者加深对各章内容的理解并产生联想。

作者简介

  于洋,1971年生于中国北京市。外交学院毕业后赴日本留学,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及早稻田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研究科,获得早稻田大学经济学博士学位。现就职于日本城西大学现代政策学院,任副教授。同时兼任早稻田大学现代政治经济研究所及同志社大学社会福利教育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出版著作多部,发表论文多篇。  金炳彻,1974年生于韩国光州市。1993年毕业于朝鲜大学,获得中文学士学位,2000年赴英国留学,2002年获得英国诺丁汉大学社会福利学系硕士学位,2007年获得诺丁汉大学社会福利学系博士学位。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做过短期访问学者。目前担任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专任教师,研究领域为东亚社会保障制度比较、社会救助和老年福利。社会兼职有:英国东亚社会政策学会(EASP)会员,韩国社会保障学会(KSSA)会员,韩国社会保障学会(KASWP)会员。提交和发表多篇论文。  杨立雄,1968年生于中国湖南省邵阳市。毕业于南开大学,获得社会学博士学位,曾在北京市民政局工作,从事社会救助理论与政策研究;后任教于湖南师范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从事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研究方向为贫困与救助、老年福利。  在《中国人口科学》《中国软科学》《经济学家》等刊物上发表论文50多篇。出版专著《社会救助研究》《中国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公共养老金制度》。  社会兼职: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社会保障制度》副主编;《社会保障研究》杂志副主编;中国社会福利协会理事,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会副理事。

书籍目录

序 社会救助是第一社会福利制度
第一章 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节 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中国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背景
二、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发展和演变
第二节 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最低生活保障管理体制
二、最低生活保障申领程序
三、最低生活保障家计调查
四、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及调整方法
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状
七、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财政支出
第三节 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改革建议
一、管理体制改革
二、家计调查改革
三、保障标准改革
四、就业激励存在的问题
五、按家庭结构实施分类救助
点评:完善中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需要解决三大问题/何文炯
第二章 日本生活保护制度
第一节 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概况
二、日本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
第二节 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生活保护制度的管理体制
二、生活保护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原则
三、最低生活保护的內容
四、最低生活保护基准的确定方式及其变迁
 第三节 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的动向
一、受助人及受助家庭的数量变化
二、受助人员的年龄状况
三、享受各项补贴的人员情况
四、受助家庭构成类别及受助期间
五、受助家庭的开始及停止的情况
六、生活保护制度的资金数额的推移
 第四节 日本生活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未来展望
一、日本生活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二、对日本生活保护制度的展望
点评:中日生活保护制度比较与借鉴/王文亮
第三章 韩国生活保护制度
第一节 韩国国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一、韩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二、韩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三、国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与意义
 第二节 韩国国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国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原理和实施原则
二、家计调查
三、国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给付內容
四、韩国国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体系
五、韩国国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三节 对国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评价和展望
  ……
第四章 中日韩生活保护制度比较

章节摘录

  一 是国家行政主导原理。《生活保护法》第1条明确指出:“本法律要以日本国宪法第25条所规定的理念为基础,对于生活在贫困状态中的国民,国家要视其贫困程度给予必要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其最低限度的生活的同时,达到促进其自力更生、奋发图强的目的。”这一条款不仅明确了政府必须对国民的生存权利给予必要的保护,同时还指出这种保护必须以国家责任的形式来实现。即在生活保护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强调了国家行政主导的原理。  二 是无差别式平等原理。《生活保护法》第2条指出:“国民只要满足了法定的条件,不论人种、信仰、性别、身份,任何人都可以享受无差别的、平等的生活保护待遇。但是,在判断当事人是否满足了所规定的条件的时候,应该注意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补充性的手段达到满足所规定的条件。”所谓补充性手段是指通过其他的法律制度②,或者是通过有抚养义务的亲属的抚养、救济来达到摆脱贫困状态的目的。  三 是最低生活保障原理。《生活保护法》第3条指出:“生活保护制度必须按照宪法第25条所规定的内容来执行。”宪法第25条中对于受助人的权利作出如下规定,即“国民拥有享受最低限度的健康的、文明的生活权利”。这也就是明确了生活保护制度只能保障当事人的最低水准的生活,超过最低生活水准以上的保障不予承担。  四 是补充性保护原理。《生活保护法》第4条第1项记述如下:“保护措施是在生活贫困者满足了有效地运用其所有的财产、拥有的劳动能力的前提下予以实施的”。此外第4条第2项中又写道:“民法所规定的抚养义务人的抚养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扶助措施必须在此法律执行前优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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