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实用教程

出版时间:2012-6  出版社:中国经济出版社  作者:周志珍 编  页数:267  字数:367000  

内容概要

  针对高职高专学生特点,培养应用型人才!  坚持以实际应用为目的,把握“理论够用即可”的原则!  将每个知识点作为一个工作任务,以案例导入→必备知识→技能操练这样的模式介绍每一节的理论知识!  加入大量“案例思考”及“知识窗口”帮助学生扩展知识面!  保持国际商法基本知识系统性的基础上,力求用简明的语言及结构描述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突出学生职业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每一工作任务完成之后进行总结及综合训练,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所学知识!

书籍目录

工作任务一 国际商法概述
步骤一 宣布本次教学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步骤二 工作任务
项目活动1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
项目活动2 西方国家两大法系
项目活动3 中国法律制度概述
步骤三 总结
步骤四 综合训练
工作任务二 国际商事组织法
步骤一 宣布本次教学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步骤二 工作任务
项目活动1 国际商事组织概述
项目活动2 个人独资企业法
项目活动3 合伙企业法
项目活动4 公司法
步骤三 总结
步骤四 综合训练
工作任务三 国际商事代理法
步骤一 宣布本次教学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步骤二 工作任务
项目活动1 代理概述
项目活动2 代理权的产生、终止及后果
项目活动3 代理法律关系
项目活动4 国际商贸活动中常见的代理形式
项目活动5 代理制度国际统一立法
步骤三 总结
步骤四 综合训练
工作任务四 合同法
步骤一 宣布本次教学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步骤二 工作任务
项目活动1 合同概述
项目活动2 合同的有效成立
项目活动3 合同的履行
项目活动4 合同的让与
项目活动5 合同的消灭
步骤三 总结
步骤四 综合训练
工作任务五 国际货物买卖法
步骤一 宣布本次教学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步骤二 工作任务
项目活动1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项目活动2 买卖双方的义务
项目活动3 对违反货物买卖合同的救济方法
项目活动4 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步骤三 总结
步骤四 综合训练
工作任务六 票据法
步骤一 宣布本次教学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步骤二 工作任务
项目活动1 票据法概述
项目活动2 票据行为与票据关系
项目活动3 票据权利
项目活动4 票据的伪造、变造、更改和涂销
项目活动5 票据的抗辩
项目活动6 汇票、本票和支票
步骤三 总结
步骤四 综合训练
工作任务七 产品责任法
步骤一 宣布本次教学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步骤二 工作任务
项目活动1 产品责任法的概述
项目活动2 美国产品责任法的归责原则
项目活动3 产品责任的赔偿和免责
项目活动4 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
项目活动5 产品责任法的新发展
项目活动6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步骤三 总结
步骤四 综合训练
工作任务八 国际海上、铁路、航空货物运输法
步骤一 宣布本次教学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步骤二 工作任务
项目活动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项目活动2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项目活动3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步骤三 总结
步骤四 综合训练
工作任务九 国际海上货物保险法
步骤一 宣布本次教学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步骤二 工作任务
项目活动1 国际海上货物保险法概述
项目活动2 海上保险合同
项目活动3 风险与损失
步骤三 总结
步骤四 综合训练
工作任务十 国际商事争议与解决
步骤一 宣布本次教学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步骤二 工作任务
项目活动1 国际商事争议概述
项目活动2 国际商事仲裁
项目活动3 国际商事诉讼
步骤三 总结
步骤四 综合训练
工作任务十一 WTO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步骤一 宣布本次教学的工作任务及目标
步骤二 工作任务
项目活动1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起源与发展
项目活动2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序及特点
步骤三 总结
步骤四 综合训练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二)合伙企业的特征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人数上限没有限定。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合伙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来确立合伙关系,明确各合伙人在合伙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处理内外部事务的基本准则。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是合伙人的基本义务,也是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提条件。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甚至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出资的评估作价可以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无需验资。 4.合伙企业合伙人必须合伙参与经营活动,从事具有经济利益的营业行为。 5.合伙人共负盈亏,共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合伙人还需要以其他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即承担无限责任。并且任何一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全部合伙债务,即承担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合伙是“人”的组合,合伙企业相对于它的投资人而言并不独立,合伙人的死亡、破产或退出,都可能影响到合伙的存续。大多数国家只承认合伙企业是独立的商事主体,但并不承认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我国合伙企业立法采用这种理论。但也有国家,如法国、日本、荷兰等国家则承认合伙企业是独立的法人。《法国民法典》第1842条规定:“隐名合伙以外的合伙,自登记之日起享有法人资格。” (三)合伙企业立法概况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将合伙法放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加以规定,如德国、日本、法国等国家。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民法典,因此我国的合伙企业法是单行法形式。我国第一部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是在1997年通过并实施的。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07年6月1日正式实施。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合伙的立法一般是以单行法形式出现的。英国现行的合伙法律包括《1890年合伙法》和《1970年合伙法》。美国的合伙法属于各州立法。美国的统一州法全国委员会在1914年起草了《统一合伙法》和《统一有限合伙法》,现在已经得到大多数州的采用。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大陆法国家和英美法国家对合伙企业的分类是不同的,简单介绍如下: 1.大陆法国家将合伙企业主要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隐名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所谓普通合伙人,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隐名合伙企业是指合伙人以订立契约的方式约定,某一方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分享利益,并在出资的限度内分担损失,而另一方承担无限责任。这是投资人不愿公开露面和负担无限责任时所采取的企业经营方式,契约当事人一方称隐名合伙人,他方称显名合伙人。 2.英美法系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英美法中的普通合伙企业与大陆法中的普通合伙企业相同。 有限合伙企业则是指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与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合伙企业合伙人有两种,一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二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2)普通合伙人对企业事务享有专属的经营管理权,有限合伙人只能根据协议规定分享利润,不能以任何身份参与企业事务管理,否则有限合伙人可能丧失有限责任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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