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杨馥  页数:260  

内容概要

  本书充分利用公司治理和保险监管领域的已有研究成果,尝试搭建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经济学分析框架,在对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演进及内涵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比较和借鉴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有益经验,剖析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实挑战,运用博弈论等分析工具探讨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影响和效率,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这对于优化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和提高治理机制有效性,防范国内保险公司乃至整个金融保险行业的风险,具有一定的实际应用价值和前瞻性。同时,也希望本书能为政府监管部门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优化行政监管政策措施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作者简介

杨馥,1981年生,甘肃兰州人,现就职于西安财经学院经济学院金融系。2004年本科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后于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继续攻读国际保险会计与财务方向硕士和保险政策与制度方向博士,并于2009年取得经济学博士学位。长期从事风险管理与保险及保险政策和制度的研究。曾在《保险研究》等核心刊物发表《改革开放三十年:中国保险业的变迁与发展》、《我国保险业适度监管问题研究》、《我国寿险消费者的税负探究》等学术论文。

书籍目录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现状
1.3 分析框架与主要内容
1.4 理论与实践探索
第2章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一个新的研究视角
2.1 公司治理的相关理论
2.2 保险监管的相关理论
2.3 保险公司诒理监管制度的逻辑起点
第3章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演进及内涵
3.1 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演进路径
3.2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特殊性及其基础地位
3.3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核心内容
第4章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4.1 英美保险公司治理监管
4.2 德日保险公司治理监管
4.3 IAIs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
4.4 国外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启示及借鉴
第5章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历史变迁与现实挑战
5.1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及其监管的历史变迁
5.2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现状与挑战
5.3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现状与挑战
5.4 国内保险公司治理问题的案例分析:以新华人寿和中国平安为例
第6章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博弈
6.1 保险公司股东治理博弈
6.2 保险公司股东与保单持有人共同治理博弈
6.3 保险监管者与股东共同治理博弈
第7章 保险公司治理评价与监管效率
7.1 保险公司治理评价
7.2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与保险公司治理指数
7.3 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成本收益分析
第8章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设计
8.1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目标及原则
8.2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约束
8.3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8.4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行政监管优化
8.5 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的市场环境培育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董事会设立专业职能委员会对提高董事会评估公司战略决策,行使监督、制衡职能的专业性,增强其运行效率,具有积极作用。董事会的主要职能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及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前者对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活动进行独立、专业的评价,后者则在高管人员薪酬制度设计、董事和高级经理人的资质和任免程序制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战略发展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最近几年也出现在大型公司的董事会中,以评估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投资决策,审核风险管理总体决策,并评价公司整体的风险管理水平。  董事会各专业职能委员会的设置与公司董事会规模等因素有关,但大部分国家都对本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会职能委员会设置提出了最低要求或参照标准。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中对董事会职能委员会的监管内容主要包括:鼓励和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公司规模设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自身发展需要、充分发挥董事会职能作用的专业委员会;引导保险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特征,要求其治理结构应侧重对风险管理的制度安排及组织控制。保险公司董事会作为利益相关者的代表,理应成为保险公司风险管理责任的最终承担者。董事会的风险管理职能可以采取由各委员会分散行使该职能的模式,也可以由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后者有利于在公司治理层面整合和规范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增强风险管理的政策执行力。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确定风险管理的基本目标,建立重大风险控制程序与系统,决定风险管理实施部门的职责定位与权限等。  董事会制衡作用的发挥取决于董事会的独立性,即董事会是否能避免公司经理人的控制和影响,独立公正地行使其监督和决策职能。保险公司具有较高的股权集中度,产品市场的有效竞争较弱,执行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者对保险公司的控制力更强,因此,董事会的独立性对其职能履行至关重要。保险公司董事会的独立性要求公司拥有足够数量和独立身份的非执行董事①,并且从相关制度安排上保证其正常行使监督职能,如独立董事的提名权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行使、由股东大会任命。  董事会独立性也是保险公司治理监管重点关注的内容。首先,对保险公司中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最低人数或比例进行限制。其次,要求董事任免、董事会巾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比例、独立董事获取公司信息的渠道以及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应以公司章程等形式加以规范化和制度化。最后,从董事会结构的角度引导保险公司形成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制衡机制,如鼓励保险公司采取董事长与cEO两职分离的董事会领导权安排,增强董事会的控制力以降低过高的代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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