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研究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刘箭  页数: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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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09年1月,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制定了《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意见》(简称“千人计划”);2010年6月,我国首个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颁布。随着学校的稳步发展和前进,近年来纺大各个学科专业均引进了相当数量的年轻博士,如何让这些年轻博士人尽其才,发挥其最大的才智?纺大为此做了最大努力,一是为尚未独立的博士和博士后提供良好的个人待遇,如享受副高、周转房等待遇,使他们在生活上没有后顾之忧,可以专心于科研工作;二是为刚刚起步的年轻研究者创造良好的科研环境,如科研启动基金、学术专著文库出版等等,使他们最大程度地专注于科研创新。据统计,在首批资助的16部“人文社科文库”著作的作者中,已有3人获得国家社科基金、1人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2人获得教育部社科基金、1人获得湖北省社科基金。丰硕的成果再次证明,要让年轻的博士们脱颖而出,学校一定要下硬功夫,为青年人才的成长铺路搭桥,做坚强后盾。

作者简介

  刘箭,男,1970年4月生,湖北利川市人。1992年6月毕业于原中南政法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05年6月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2009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1992年本科毕业后曾在人民银行系统工作十年余。现任武汉纺织大学法学系教师,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主要学术成果:参编《金融纠纷案例选评》、《经济法》、《经济法概论》等书;另在《金融时报》、《China legal science》、《现代法学》、《河北法学》、《理论界》、《行政法制》、《湖北民族学院学报》等各类报刊发表文章数十篇。

书籍目录

人文社科文库(第二辑)前言序引言第一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概述第一节 本罪的立法发展一 改革开放以前的立法状况二 改革开放以后的立法状况三 域外的相关立法状况第二节 本罪的入罪考察及罪名厘正一 入罪考察二 罪名厘正第三节 本罪的现状及特点一 本罪的现状二 本罪的特点第四节 本罪的成因及防范措施一 本罪的成因二 本罪的防范措施第二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法益考证和客观要件第一节 法益考证一 法益的概念二 本罪法益之辨析第二节 客观要件一 基本构造二 行为对象三 骗取行为四 危害结果第三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主体和主观要件第一节 主体要件一 主体概说二 自然入主体三 单位主体第二节 主观要件一 本罪罪过形式之探析二 主观目的问题第四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形态第一节 本罪的既、未遂形态一 既遂形态二 未遂形态……第五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界限认定第六章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证罪的立法反思及完善结束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三节 本罪的罪数形态  在对本罪的定罪中常常会遇到罪数问题。所谓罪数,是指行为人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单、复。由于法律规定的错综复杂性,行为人行为方式的多种多样,存在着大量的罪数形态问题,从法律上区分一罪与数罪,准确认定罪数,对于正确处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就本罪而言,主要涉及法条竞合、牵连犯和连续犯的情况。  一法条竞合的罪数认定  (一)法条竞合的一般概述  法条竞合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同时符合数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其中一个法条的内容为其他法条的内容所包含。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虽然一种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法条,符合两个法条规定的犯罪构成,但是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只能适用一个法条来定罪处罚而不能适用两个法条来定罪处罚。简言之,只能定一罪而不能定两罪。法条竞合包括两种基本形态,即包容竞合和交叉竞合。前者指一个犯罪条文的犯罪构成,可以全部包容另一条文的犯罪构成,换言之,一个犯罪条文的犯罪构成整体,在逻辑上可以成为另一犯罪条文的犯罪构成的一部分。例如,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该两罪的条文关系是法条竞合关系,因为前者的外延可以全部包容后者。后者指一个犯罪条文的犯罪构成,可以包容另一犯罪条文的犯罪构成的一部分,重叠部分的构成同一,没有重叠的另一部分构成则互相冲突,这种竞合关系又称相对的竞合或特殊的竞合。例如,《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与第279条的招摇撞骗罪的关系。前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后者是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法,骗取财物或其他非法利益的行为。从逻辑上说,前者可以包容后者用上述方法骗取财物的部分,此时二者发生竞合,但不能与后者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发生竞合。  综上所述,法条竞合的现象说明,数个不同条文的犯罪构成要件,在内涵外延上大小不同,因而产生包容与被包容关系。其中外延大的通常叫做一般法或普通法,外延小的叫做特殊法或特别法。因此可以说,法条竞合就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竞合。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因特殊法的制定而形成法条竞合,是基于多种特殊的事实,归纳起来主要是:第一,因犯罪主体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第二,因犯罪对象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第三,因犯罪目的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第四,因犯罪方法或手段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第五,因犯罪时间特殊形成的法条竞合;第六,因数个特殊要件形成的法条竞合。①法条竞合具有以下两个基本特征:其一,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条。该行为是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一个行为,所触犯的法条,可以是同一刑事法律的不同法条,也可以是相异刑事法律之间的不同条款。其二,数法条相互问有重合关系。数个法条的内容,必须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规定,而且还必须是在施行期具有法律效力的法条。②  法条竞合犯虽然触犯了多个法条,在形式上虽构成数罪,但其实质仍然只能是一罪。那么,当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形成法条竞合时,如何具体定罪呢?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一般可将以下三个原则作为法条竞合的适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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