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知识读本

出版时间:2006-12  出版社:湖北科技  作者:彭超美  页数:130  字数:87000  

内容概要

  《新农村书屋丛书:农药管理知识读本》以广大农村种养殖户、农民工和普通农民为主要读者对象,以介绍农村发展新面貌、推广农业生产新技术、宣传农民生活新方式为内容,以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进步为目的。

书籍目录

一、农药管理基本知识
(一)农药的定义
(--)农药毒性
(三)农药残留
(四)农药“三证”
二、农药生产前的管理
(一)农药登记管理
(二)农药生产许可管理
三、农药市场监督管理
(一)农药经营许可制管理
(二)农药标签管理
(三)农药质量管理
(四)农药残留管理
(五)农药禁用限用管理
(六)农药广告管理
四、农药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五、相关的法律和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八)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附录 农药产品介绍

章节摘录

  (六)农药广告管理  根据《广告法》规定,国家对农药广告内容实行审查制度。未经审查批准未取得广告批准文号的农药广告,不得发布。农药广告审查由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即农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两级负责。  全国性发布的农药广告和境外生产的农药的广告,如在全国性的报刊(包括全国性专业报刊)、书籍、杂志、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上刊播的农药广告,可以委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审查;在省级区域内发布的广告,如在省内电视、广播、报刊、杂志和其他宣传媒介上刊播的广告,可以由广告主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所(站)负责审查。  1.农药广告审查的申请  申请审查境内生产的农药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农药生产许可证(或生产批准文件);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号、农药产品标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申请审查境外生产的农药广告,应当填写《农药广告审查表》,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及相应的中文译本:农药生产者和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国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药登记证、农药产品标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证明文件。  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需由原出证机关签章或者出具所在国(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  2.农药广告的审查  初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完整性和广告制作前文稿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受理广告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初审决定,并发给《农药广告初审决定通知书》。  终审:申请人凭初审合格决定,将制作的广告作品送交原农药广告审查机关进行终审,农药广告审查机关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作出终审决定。对终审合格者,签发《农药广告审查表》,并发给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对终审不合格者,应当通知广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广告申请人可以直接申请终审。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终审决定。  未经批准登记的农药产品不得做广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农药广告内容不得刊播。已经批准的农药广告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如需更改,应重新申报。  农药广告内容应与农药登记证的内容相符。不得以任何形式弄虚作假,蒙蔽和欺骗用户或消费者,不得发表使消费者对产品功效产生错觉的宣传,不得作出关于安全性的断言,如“安全”、“无毒”、“不含毒性”、“无残毒”等,除批准登记的用途外,广告内容不得任意扩大其批准用途。  农药广告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不应超出该产品“农药登记证”的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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