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上下)

出版时间:2006-12  出版社:山西教育  作者:赵泳  页数:1369  

内容概要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明确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主要任务和措施,是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这充分表明国家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而要真正做到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和法治国家,其首要前提就是增强全民法律意识,使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秉公司法,营造全社会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的良好环境。    近年来,为了适应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以及经济建设的需要,我们国家的立法越来越健全,法律法规的数量也日渐庞大。由于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国家既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法律、国务院公布的行政法规,又有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司法解释、国务院部门公布的部门规章;而地方既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公布的地方性法规,又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地方政府规章。数量庞杂的法律规范,对行政机关的执法、司法机关的司法在准确查找所依据或适用的法律规范方面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面对浩如烟海的法律规范,普通百姓要想找出自己需要的法律内容更是束手无策。因此,根据我国的法律特点和实际办案的需求,向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司法机关的办案人员以及普通百姓提供一套方便、实用而又准确的法律适用全书,就是我们编写本丛书的初衷。    《中国法务人员办案高级助理书系》根据法学理论体系,并结合法律适用实践的需求,分为《刑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上、下)、《行政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合同担保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知识产权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婚姻家庭继承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房地产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公司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金融保险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上、下)、《劳动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诉讼仲裁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上、下)、《律师公证法法律适用依据和实战资料》等十六分册,内容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法律主题。为了达到全面、方便、实用的编写目的,本丛书在结构和体例上采用了与传统的法律法规汇编和案例类图书完全不同的编写方式。即完全围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主题展开。每个法律主题均首先由专家作出经典、概要的点评,提示解决该问题的法律关键所在;其次,尽可能全面、准确地提供该主题所涉及的法律规范,同时提供一到两件与该主题相关的判决案例以供参考;最后,提供与该主题有关的法律适用帮助即“实战资料库”。因此,若办案人员想知道某一主题的法律规范内容,只要打开本丛书就会一目了然,而不需要再去查找数量庞大的法学书籍和法律文件,真正做到了高效、便捷。

书籍目录

刑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上册 第一编 刑法总则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二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空问效力    刑法的时问效力  第二章 犯罪    第一节 犯罪    犯罪    第二节 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    第三节 排除犯罪的事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第四节 故意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    第五节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    第六节 单位犯罪    单位犯罪  第三章 刑罚    第一节 刑罚的种类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    死刑    罚金    剥夺政治权利    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    第二节 刑罚的裁量    量刑    累犯    自首    立功    数罪并罚    第三节 刑罚的执行    缓刑    减刑    假释    第四节 刑罚的消灭    时效    赦免 第二编  刑法分则  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颠覆政权的犯罪    背叛国家罪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第二节 叛变、叛逃的犯罪    投敌叛变罪    叛逃罪    第三节 问谍、资敌的犯罪    间谍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资敌罪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放火罪   ……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刑法——法律适用依据与实战资料:下册

章节摘录

第一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一、专家指导意见1.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是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反对封建司法制度专横的产物,是对封建罪刑擅断主义的彻底否定。理论通说认为罪刑法定原则有以下几个含义:(1)刑法应以制定法为依据,排斥习惯法;(2)刑法不得类推解释或类推适用;(3)刑法不得溯及既往;(4)刑法不得有绝对不定期刑。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此即为我国罪刑法定原则的条文表述。2.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就是法院判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以及判处何种刑罚,必须依照法律的明确规定,不能随意判案。具体说,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第七节假释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第一百二十条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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