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全程应试辅导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广东经济出版社  作者:北京维恩会计考试研究中心  页数:120  

前言

  一、会计的职业发展之路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对一名财务人员而言,科学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是事业成功的必备。  我国目前会计人员的技术职称从低到高依次是会计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师、高级会计师。而要获得上述职称,首要的条件就是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级)。  可以说,会计人员要实现自己的职业规划,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就是铸就职业发展道路上的一块基石。  二、会计考试方法谈  要通过会计资格考试,方法有很多种,根据我们多年的会计考试辅导经验,三段学习法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好方法。三段学习法要求大家按照看书、做题、模拟考试等三个阶段进行复习备考。整个复习备考的过程中,每个阶段有着不同的任务,需要不折不扣地去完成。  第一阶段,认真地阅读指定的考试教材。指定教材是最全面、最权威的资料,考试试题依据指定教材命制。尽管不少参考书都提供了诸如“考点解析”等内容,但是充其量只能够帮助读者指明重点、加深记忆等,无法代替教材,因此第一步就是踏踏实实地通读教材。  第二阶段,进行各章节的习题演练。阅读指定教材仅仅是初步掌握知识结构,这还不够,必须把知识转化为解题的能力,这就需要进行大量的习题演练。建议大家多买几种附有章节练习题的参考书,最好配有答案和答案解析。当我们学习完指定教材的一章内容之后,应该马上进行本章的习题演练,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对学习的效果进行检查,迅速发现问题。这是一个不可缺少的信息反馈的过程。  第三阶段,必须进行最少两次模拟考试。因为正式的考试是在特定的环境下、在固定的时间内对解题能力的考查,它要求考生必须达到一定的正确率和速度。我们可以找一个与考试环境近似的环境,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模拟考试。在模拟考试之后,需要重点总结哪些知识需要重新巩固,哪些属于会做但由于习惯性错误而做错的,以便在实际考试中发挥出最好的水平。

内容概要

紧扣大纲,同步开发    本书严格依据2010年最新考试大纲和教材编写,充分体现了教材的最新变化与要求。    归纳重点,学练结合    本书针对考试的重点、难点和考点进行了深入的提炼与讲解,并结合近三年的考试真题予以全方位分析,帮助读者迅速掌握考点,提升解题能力,事半而功倍。    规范命题,深度解析    本书严格依据近年考试的题型、题量与难度,命制了每章同步练习题及三套模拟试卷,精准预测考试的重点、难点与热点,百分之百的深度解析,百分之百的考点覆盖。    答疑解惑,祝您成功    本书作者团队设有专线电话和邮箱,对于读者在阅读中遇到的任何问题,本书的作者将给予及时、准确、细致的解答与服务。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概论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二章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三章  营业税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五章  财产、行为税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六章  资源税与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第八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考点精讲及真题解析  本章同步自测题  本章同步自测题参考答案与解析201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押题预测试卷(一)201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押题预测试卷(二)2010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统一考试初级会计资格《经济法基础》押题预测试卷(三)

章节摘录

  1.法的形式。  我国法的形式主要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特别行政区法、行政规章、国际条约等。  (1)宪法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的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是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3)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其地位仅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  (4)地方性法规效力不超出本行政区域范围,其地位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5)自治法规包括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者都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根据自治权制定的,可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司法依据。  (6)特别行政区的法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依法制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7)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前者由国务院所属部委依法发布,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后者由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也不得与上级和同级地方性法规相抵触。行政规章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仅起参照作用。  (8)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也是我国法的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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