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论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作者:[美]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 等  页数:476  译者:谢叔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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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序  言  克林登·罗西特  《联邦论》在美国是政治科学上空前重要的一本著作,将来也不见得会有人写出一本比它更好的书。这本美国人写的书,被誉为政治理论的经典,确是当之无愧。  这本书一直受到普遍的重视,因为它是第一本分析美国宪法的权威著作,而且直到今天它的一切论断仍具有最高权威性。律师们在分析国会权力的时候经常参考这本书;历史学家在揭露当年制定宪法那批人的希望和恐惧时,经常引述它;最高法院在为司法复审、行政独立和国家主权辩护时,也把它当做经典加以引用。若是说《联邦论》在美国一切重要政治文献中的地位仅次于《独立宣言》和宪法本身,并不为过。它的解说适当中肯,根据确凿,使人信服,这些特点使它在国家文献中占有很高的地位。正如杰佛逊所说,一般人在对宪法的“真正意义”发生怀疑时,“习惯上都以它作为判断根据,很少有人拒绝或否定它的说法”。  近年来大家对《联邦论》这本书的态度,已经由尊重演变为崇拜。现在一般人对它的评价更高,认为它不只是对某一部特殊宪法提出了聪明的辩护,而是对立宪政体的某些永恒真理,提出了普遍的论证。全世界的政治科学家都很喜欢这本书,它已经有了十多种外国文字的译本。它已经被列为美国大学政治科学课程中,三四门主要课程之一,这一点最能说明它今天的崇高地位。华盛顿将军在1788年夏天写信给汉密尔顿时,作出了下面的预言:“在危机消失,环境安定下来以后,这本书将受到后代人的注意,因为它对自由的原理和政治问题,提出了坦白而精湛的讨论—只要有公民社会存在的地方,人类永远都会对这些问题发生兴趣。”近年来立宪民主政治遭遇到了日益加深的危机,大家更为注意《联邦论》一书所提出的严正而令人鼓舞的理论。  这本书的起源特别值得一提。《联邦论》收集的是85封用帕布里亚斯为笔名发表的公开信,这些信自1787年10月27日起,开始登载在纽约市的报纸上。到了1788年3月末,前36封信的合订本已经出版,但是报纸上还在继续发表这些公开信。自4月4日第77封信发表后,报纸上的连载停顿了一段时期,到6月17日又再恢复登载,最后于8月15日结束。同时,包括第37至85封信的第二册合订本,则系于5月28日出版。  孕育在人类事务发生重大危机的时期内,在匆忙中草成,而且是发表在最难保存的报纸上,这些文章会成为千古传诵的名作,实非始料所及。事实上,这些文章只不过是在为批准宪法而发生的长期斗争中,同时出现的几百种宣传品之一而已。制宪会议于1787年9月17日在费城通过新《宪法草案》,签署后送交当时的国会。这个根据《联邦条款》产生的国会对此并无太大兴趣,接着便向美国人民公布了这个草案。按规定只要十三州分别召开的批准大会中,有九个州的大会批准这个草案,宪法便即刻生效。美国是全世界第一个尝试在广大地区中实施民主政治的国家;在实验的初期,政治情况极为混乱,因此,宪法的起草人和拥护者大多数都认为要获得九个州批准,不是一件容易事情。大家都知道,四个主要的州当中,只要有一个明确地表示反对宪法,就足以毁灭他们对于“一个更为健全的联邦”的希望。  纽约州就是其中之一,它自己认为在新共和国的事务中具有重要作用。它的人口日益增加,商务繁盛,在大西洋沿岸占有中枢地位,而纽约市又是当时合众国政府的所在地。纽约州州长乔治·克林登(George Clinton)的家也在那里,他是一位刚强的政客,他的主张、偏见和政治技巧,使他成为宪法草案最可怕的敌人。很明显,联邦主义者可能会很容易地失掉纽约州的支持,但是,他们必须获得它的支持。纽约州在公开辩论中所发表的言论和它在批准大会上采取的行动,都会影响其他各州的态度。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是纽约州内赞成批准宪法这一派人公认的领袖,他有鉴于此种情形,特于1787年秋天开始从事争取本州人民拥护宪法的工作。汉密尔顿如何采取软硬兼施、连劝带吓的办法,经过若干月的努力,终于在纽约州批准大会中获得侥幸的成功,是美国政治活动史中值得详细研究的一件事情。但是,对我们来说,重要的一点是汉密尔顿斟酌当时情势,决定采用攻心的宣传战来配合他的政治活动这一事实。若是没有他的远见、能力和组织技术,就不会产生《联邦论》这本书里的这些文章。他想到一项用若干篇有连续性的、深刻的论文,来解释并支持《宪法草案》的办法;他开始寻求能够写这种文章的朋友,结果找到了约翰·杰伊和麦迪逊。85篇文章一共有17.5万字,其中三分之二是汉密尔顿一人所写。他在其他两人因事退出之后,还独自撑持了很久,直到整个计划完成时为止。我们今天知道帕布里亚斯是三个人的化名,但其中贡献最大的是汉密尔顿,通过这位政治魔术家的笔触,帕布里亚斯(Publius)成为了不朽的名字。  这三位作者不只是第一流的思想家,也是第一流的实行家。三人中以约翰·杰伊(John Jay)年龄最大(1745—1829),地位最高,他是纽约的名律师。他对本州与合众国曾经有三大贡献:他是令人钦佩的纽约州一七七七年宪法的起草人,费城制宪会议的工作主要是参考这部宪法;他和本杰明·富兰克林(Benjamin Franklin)、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三人曾经主持一七八三年条约谈判,使美国最后获得了和平与独立;他是联邦条款制下的外交部长,负责主持这个几乎没有一个朋友的共和国的外交事务。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ison,1751—1836)在1787年的制宪会议上,是一位发挥了最大作用的代表,他的才华使他获得了不朽的声名;但是,当时他自己并不知道这一点。宪法虽然是六七个杰出人才的联合产品,但是,照麦迪逊本人所保存的有关会议经过的笔记来看,历史学家称他为“宪法之父”并非过誉。亚历山大·汉密尔顿(1755—1804)也是一位纽约的律师,他对本州和国家也有不少功绩。他是华盛顿将军的年轻战友,同时还是1787年制宪会议的主要策动人。他和麦迪逊都是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不过,他不像麦迪逊,并未经常参加会议,也并未热烈地参加讨论。他对新宪法的主要贡献开始于大会闭幕以后。  《联邦论》的三位作者在1788年以后,在事业上都有更为辉煌的发展。约翰·杰伊成为了联邦的首席大法官,并曾主持有名的约翰·杰伊条约谈判;麦迪逊在担任议员的八年任期中,成为了国会的杰出领袖人物,此后出任国务卿和合众国总统先后八年,但其成就则不如议员时代值得称道;汉密尔顿在华盛顿总统任内任财政部长时,其影响力之大超过了以后的一切财政部长。汉密尔顿和约翰·杰伊都是哥伦比亚大学的毕业生,麦迪逊则出身普林斯顿大学。  当这些论文登载在纽约市报纸上的时候,以及合订本出版后的若干年中,帕布里亚斯究竟是谁,一直是一个秘密。作者使用化名是基于一些政治上的原因,但如此一来,就使大家分不清哪些文章是哪个作者写的。汉密尔顿在逝世之前写下的笔记中说,有63篇文章完全是他的作品,但其中有些显然是麦迪逊的文章。这位具有君子风度而且记忆力健全的人,何以会采取这种离奇的行动,根本无法加以解释。不管怎样,他的这一行为在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两派人之间,引起了历经若干年代都无法解决的争执,特别是关于后列各篇文章:第四十九至第五十八篇,第六十二和六十三两篇。我们主要得感谢亚德尔教授(Prof Douglass Adair)的研究工作,根据他的研究结果,我们可以相当有把握地说,汉密尔顿一共写了51篇(第一、第六至第九篇、第十一至十三篇、第十五至十七篇、第二十一至三十六篇、第五十九至六十一篇、第六十五至八十五篇),麦迪逊写了26篇(第十篇、第十四篇、第三十七至五十八篇,此外第六十二、六十三两篇可能是他写的),约翰·杰伊写了5篇(第二至第五篇、第六十四篇),有3篇(第十八至二十篇)是汉密尔顿与麦迪逊两人合写的。约翰·杰伊的贡献很少是因为他在1787年秋天生了一场病,汉密尔顿写得特别多是责无旁贷的。麦迪逊的文章虽然没有汉密尔顿多,但他对帕布里亚斯的成名贡献也不小。他之所以能参加这场笔战是适逢其会,当时他正在纽约代表维基尼亚出席国会。1788年3月他回家后,他的写作就突然中止了。  这些论文在争取批准宪法的斗争中,对于当时的趋势只发生了一小部分影响。马萨诸塞、维基尼亚和纽约三州内,在坚苦斗争之后宪法终于获得胜利;但是它所依赖的不是报纸上的宣传文章,而是靠许诺、威胁、讲价还价和当面辩论。帕布里亚斯,如他自己所说,说话的对象是一群明是非、负责任、有地位的人,而这些人士多数早已坚信政府制度必须改变。《联邦论》这本书1788年在维基尼亚和纽约州内的主要用途,是对辩论者提供一本辩论手册。在纽约市里士满区内对批准宪法举行辩论时,汉密尔顿曾命人把这些合订本赶急运往该处,供宪法拥护者之用,事后这些人都认为这本书对他们大有帮助。  《联邦论》这本书之所以成名,并非由于某一重要年代所发生的事情,而是与整个美国历史的发展过程有关。它一直标志着《美国宪法》的巨大成功,过去如此,现在也是如此。这部宪法业已经过很多年代的考验,并且已经有了若干改进;可是每当在解释上发生问题时,大家还是必须依赖这三位当年帮助起草宪法的人所作的解释作为判断的根据。《联邦论》这本书看来共包括四个部分:(一)对联邦政府优点的解释;(二)对联邦条款弱点的揭露,说明在此种制度下无法产生这样的政府,并且根本就不可能产生一个像样的政府;(三)对新宪法的分析和辩护,指出它是实现联邦制度和宪政的工具;(四)并对某些较为实际的问题加以辉煌的阐发,对某些具有永久性的真理加以解释,使我们能够同时了解自由政府的好处和危险。  在解释联邦政体方面,这本书可以说是具有创造性。其他的人如孟德斯鸠等,曾就若干在感情上和商业上具有密切联系的各邦之间的某些团结和分裂的问题,加以聪明的检讨;但是,第一个对真正联邦制度的优点加以深刻阐发的是帕布里亚斯。真正的联邦制度已经超出了单纯联盟的范围,还必须由此向前朝着统一的方向大跨一步。《联邦论》坚决主张:(一)在联邦制度之内,两级政府都必须直接对个人行使权力;(二)中央政府在指定的范围内,必须具有不容怀疑的,至高无上的权力;(三)联邦制度之所以值得珍视,不只是因为它能保持内部和平、抵御外侮,而且它能提供一个坚实的基础,使一个广大地区内的人民都能享受个人自由。在阐述上述各点时,该书说理之透彻,是一项不可磨灭的功绩。我们可以说,《联邦论》一书把联邦制度由一时的权宜办法变成了一项信条,把它由历史上的偶然事件,变成了一项具有永久性的、宪政原理的表现方式。  《联邦论》关于联邦条款弱点的叙述,今天读来毫无趣味。可是在撰写此书的那个年代,这些东西读来非常有趣,很多新宪法的拥护者认为这本书之所以有价值,主要在于它对“现有联邦制度的显然缺点”的无情揭发。新宪法成立以前的联邦政府,我们今天看来可能是一个死东西,但对当年的作者确是活生生的。帕布里亚斯在打击这个政府的时候,一定觉得很痛快,因为他必须努力揭发它的一切弱点。第十五至第二十二篇论文中有些很难读的部分,但即使在这里我们也发现一些深刻的议论,它们所涉及的主题是:一个软弱无力的政府在一个混乱的社会里,所形成的可怕情况。  迄今为止,《联邦论》一书是分析宪法的唯一权威著作,它对社会发展的主要影响即系根据此一事实。在美国宪政发展的全部历史上,今天一如过去,在对宪法的某一条款提出解释时,只要引述帕布里亚斯的话,就可以使这项解释显得特别真确。若是我们发现他对宪法某些细节的解释错误—例如,他认为参议院享有部分的罢免权,并把总统的统帅权力解释为一种纯军事权力—但是,不要忘记他的很多解释都非常正确。帕布里亚斯,这位汉密尔顿的化身,在第七十八篇文章中对司法复审权提出惊人的论断时,表现了最高的智力,并对历史产生了空前的影响。  帕布里亚斯,这位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的化身,是一位政治理论家,他使《联邦论》这本书在近年享受盛名,并在实际方面发生影响—虽然这本书所讨论的只是一些抽象的东西,而且就政治理论而言,内容也是残缺不全。汉密尔顿和麦迪逊两人一方面能够在安闲的书斋里面写出政治理论,另一方面还能以政治战略家的身份在激烈的政治斗争中大显身手,这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情。《联邦论》能够对政治理论有所贡献,完全是一个偶合—我们可以说这是一件使人高兴的偶然事件。因为这两位主要作者即使是在对最实际的问题进行辩论时,有时为了要对问题加以透彻地说明,也不能不把它摆在一个更为广泛、更为抽象的背景里去加以研究。不过,话得说回来,某些政治理论上的伟大贡献产生的经过情形正是如此。因此,读者对于《联邦论》的重大遗漏和内容结构上的欠均匀,不需大加惋惜;否则他对二人的精心之作,如麦迪逊论多元社会的作品(第十篇和第五十一篇)、汉密尔顿论行政权力在自由政府中的作用一文(第七十篇)等,就不能迅速领悟它们的重要性。  若是读者能够重视这些作品,并随时注意去发现那些散布在全书中的一点一滴的宝贵思想,他不久就会获得很多有关自由问题的珍贵的政治知识。《联邦论》一书虽然对各种政体均有一般性的重要议论,但帕布里亚斯主要关心的是民主政体—当时称为共和政体。他在这些文章中,经常明显地表现出他对不稳定局面的厌恶和对无政府状态的恐惧;但是,他所提出来的获致社会和平与安全的办法,比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建议要好些。《联邦论》一书作者们的一贯目的,是要寻求“共和主义的补救办法”来医治“共和政体最容易发生的弊病”。  经过长期的钻研搜求,他们发现主要的补救办法是联邦制度、社会多元论和宪政(一个权力受法律限制的政体,联邦与各州之间实行分权,而联邦政府内部则借制衡作用保持均衡)。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对有些古老的政治理论问题,提出了他们自己的答复。我们可以说,从来没有一个美国作家曾经提出过如此动人、坚定和富于启发意义的答案。不拘是在讨论人类的普遍弱点和邪恶冲动的时候;在证明能够补救人类缺点的理性和正直的美德确实存在的时候;在说明一个进步的社会中发生的各种不同利害关系,并如何在这些互相冲突的利害关系之中去寻求获致自由的方式的时候;在对多数原则的静态和动态极限加以确定的时候;或者是在政府的复杂结构中寻求权力均衡的时候,《联邦论》这本书对一切研究“政治人”的学者,提出了具有普遍真确性的理论。特别是作者们对人类所抱持的那种冷静而乐观的看法,使这本书成为了一部政治理论的经典著作。这些文章竭力提醒读者人性的光明一面和阴暗一面—它指出人类的理性和正义感使自由政府成为可能的事情,而人类的感情冲动和不正当的行为,则必须用自由政府来加以节制。  《联邦论》的作者们,曾经对“政治人”的性质、自由和社会以及政府的目的与形式等类问题,提出很多辉煌的议论;可是他们既无时间,也没有心情去把这些见解加以整理,然后用一种有系统的、完整的形式,把它们重写一遍,说来确实是非常可惜的一件事情。他们显然认为,把私有财产当做个人的权利、有秩序的社会的柱石和一种政治力量的看法,用不着多加讨论,他们对这点只提出了少数浅显的意见。这是一件更为值得惋惜的事情,这使研究政治理论的学者特别感到失望。作为一本政治理论的著作看,《联邦论》的缺点不只是偶然性这一点。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辩护文章—有些人称它为律师的答辩—对于同一件事情,它用五六种不同的方式翻来覆去地说;它巧妙地围着那些对宪法提出的严厉批评绕圈子,它抓着某些最愚蠢的批评大做文章,用连篇累牍的文字对它们加以痛击。至少我们发现在少数的辩论和控诉当中,作者所说的话显得是言不由衷。特别是汉密尔顿,他对宪法的拥护热忱决不如他在这些文章里所表现的程度。  帕布里亚斯具有一个“分裂的人格”,通过麦迪逊说话时,他是一个联邦主义者,一个用法律限制政府权力的拥护者;通过汉密尔顿说话时,他是一个国家主义者,一个强大政府的崇拜者。近年来不少人抓着这点大做文章;但是,若从大处着眼,就帕布里亚斯之处理自由政府内部永远存在的紧张情况来看,他之所以具有一个完整的人格,至少和任何一个明白事理的人一样。我们可以说他自己本身所表现出的紧张,只不过是忠实地反映宪法内在的那些紧张情况而已。《联邦论》和它所解释的宪法、它所颂扬的制度一样,是“一大堆的折中结果”。使人惊异的并不是帕布里亚斯随随便便地用粗哑的嗓音说出了一些政治学上伟大的真理,而是他把这些道理说得非常透彻、非常周到。他能够做到这一点是因为那些创造他的人的思想是经过长时间的酝酿,虽然这些文章是在匆迫中写成。老实说,这些思想是作者们多年来研究学问和从坚苦中获得的经验的结晶品。  并非每一位伟大的政治理论家都很注意自由民主政体。而那些注意这种政体的理论家,又不见得每个人都具有充分的坦白精神去暴露它的弊病,或是具有充分的乐观精神能够提供一个广泛的预防计划。《联邦论》正好做到了这一点,它在向一切爱好自由的人所提出的理论中,把诚实与希望、现实主义与理想主义混合在一起。这本书提出的教训是:没有自由就没有幸福;没有自治就没有自由;没有宪政就没有自治;没有道德就没有宪政—没有稳定与秩序,这一切伟大的东西都不会产生。

内容概要

  本书被称为解释美国宪法的圣经,它是18世纪80年代数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共收有85篇文章,主要要对美国宪法和美国政府的运作原理进行了剖析和阐述,是研究美国宪法的最重要的历史文献之一。通过本书,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美国的开国元勋和政治领袖们如何看待“民主政治”的本质,以及如何达成实际可行的运作方式。

作者简介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ton,1757-1804),美国的开国元勋之一,宪法的起草人之一,财经专家,美国的第一任财政部长。他是美国政党制度的创建者,在美国金融、财政和工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ion,1751-1836),北美独立运动的主要领导人之一,美国第四任总统。在出席大陆会议和1787年的制宪会议时,提出了著名的“弗吉尼亚方案”,并使之成为制定联邦宪法的基本框架,被后人称为“宪法之父”。约翰·杰伊(John
Jay,1745-1826)
,美国著名政治家、革命家、外交家和法学家。1789年至1795年期间出任了美国首席大法官,成为美国历史上的第一位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

书籍目录

译者的话
序 言
一 引 言
汉密尔顿在开始讨论时,列举出这些论文的纲要。他赞扬美国联邦,嘲笑联邦条款,他号召全国同胞为了全人类的幸福,担负起对自由政府进行实验的伟大任务。

关于外国武力和影响所引起的危险
约翰·杰伊也对联邦加以称颂,他特别指出美国人民在体格、文化、语言和感情上的一致性。他称赞费城会议代表们的学识、道德和经验。
三 续前题
约翰·杰伊提出了第一个拥护联邦的主要理由:因为它可以消除或压制很多战争原因,它能增加合众国的安全。他预言说:“全国政府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工作,都会比各州政府更有系统、更精明、更适当。”
四 续前题
他讨论在一个强敌环伺的世界里美国的国防问题。他的辩论具有说服力量,他说联邦有力量,而同盟则只是一个脆弱的组织。
五 续前题
约翰·杰伊在结束这四篇文章时,描写了美国一旦分裂后的可怕景象。
六 关于州际战争的危险
汉密尔顿详论人性的弱点与邪恶,他预见若是不创造一个有力的联邦,各州之间就会“经常发生激烈争斗”。
七 续前题:作者列举各种原因
他对这一问题进一步加以讨论,并指出一个分裂的美国可能会“逐渐地被卷入欧洲政治和战争的危险旋涡之中”。

内部战争的影响,它如何产生常备军和其他不利于自由的制度
作者对这种可怕的情况加以进一步的描写。他指出在残酷的战争和压迫性的军事设备之间作选择,是一件无法忍受的事情。

联邦在防止内部党争和叛乱方面的保障作用
作者在本文中得出了一个正面的结论,他根据孟德斯鸠的学说,证明美国联邦的广大幅员正好是对外安全和内部自由的保障。
十 续前题
麦迪逊第一次参加讨论,他对党争的性质、原因与结果提出了一个权威性的分析。他在指出党争是自由的产物和代价后,就着手寻求控制它的方法,他知道要消灭它是不可能的事情。他所找到的最好办法是代议制度和广大的领土。他和汉密尔顿一样,认为在“联邦的幅员和适当的结构”方面可以找到“医治共和政体最容易犯的弊病的共和主义的补救办法”。
十一
联邦在贸易和海军方面的效用
汉密尔顿丢开理论,从实际方面来说明美国的经济将来可能从联邦获得的各种利益。
十二 联邦在税收方面的效用
本文所讨论的仍然是实际问题。作者指出在一个繁荣的联邦中,税收的负担将会落在具有负担能力的商业上,但在一个争吵不休的联盟组织内,“过重的赋税负担就会落在土地上”,而它将无力胜任这个负荷。
十三
续前题:从经济观点看问题
作者巧妙地利用美国人对公共节约的成见,他坚持说一个全国团结一致的政府“从人民口袋内”拿去的钱,远较十三个或更多的州所组成的三个联盟组织要少得多。
十四
对反对者根据国家幅员所提出的反对意见的答辩
麦迪逊对联邦幅员加以计算,发现它并未超出“共和国的天然界线”。他对联邦制度与共和制度在维护自由方面的作用,提出了若干有力的讨论,最后他呼吁美国人民发挥他们的爱国心和进取精神。
十五
以州的集体为对象的立法原则,和由此引出现存联邦
制度的缺点
汉密尔顿在对联邦的优点详加论列后,他对联邦条款提出了正面攻击,他列举了国家在联邦条款下所发生的若干不幸情况。继之,他开始讨论这些条款的“重大弊病”:“以州的集体为对象的立法原则”,而不是以“它们所包含的个人”为对象。
十六 续前题:再论立法原则
他主张联邦政府应该具有“可以直接及于个人的权力”,并对此提出辩论。他警告说,若是不能成立这样一个政府,就会使美国走向混乱、战争、专制和灭亡。
十七 续前题
作者预言说各州侵犯全国政府的可能性,远较全国政府侵犯各州的可能性大。事实证明这种说法是错误的,作者所说只是代表他的恐惧,并非他的希望。
十八
续前题:作者列举了更多事例
本文由麦迪逊与汉密尔顿合写,利用历史上的例子,说明“联邦政体”的主要性质。本文可以看做是古代希腊联邦国家的悲痛简史。
十九 续前题:历史例证
本文讨论组织松懈的德意志联邦所遭遇的各种困难。这个国家的内部不断地在发生骚动。
二十 续前题:历史例证
本文对荷兰所遭遇的灾难加以检讨,这个国家坚持一项错误原则:“主权上面的主权,政府上面的政府,以社会为对象而不是以个人为对象的立法。”在相当冗长的讨论中,作者对虐政发生的来源提出了特殊见解。他们认为与其说是强大政府的跋扈,毋宁说是软弱政府的不稳定导致虐政。
二十一 现存宪法的其他缺点
汉密尔顿再对联邦条款展开攻击。他指责现存政府“完全缺乏执行法律的强制力量”;并对它企图利用固定配额向各州摊派款项筹集国家经费的办法,加以批评。
二十二 续前题
本文检讨现有政府的其他弱点,诸如:“缺乏管制贸易的权力”;用“向各州征集定额壮丁”的办法来建立军队之不适当;“各州具有同等的表决权”,显然不公平;“缺乏司法权力”。作者详论在“外国的贿赂收买政策”之下,共和国所有的弱点;最后他提出了一个大胆的判断说,联邦条款“代表一种极端错误,极端不健全的制度,根本无法加以修正”。除了“把它的主要特征和性能完全加以改变”,没有其他的办法可以补救。
二十三
政府至少必须具有新宪法所规定的权力
汉密尔顿力主必须要有一个强大的全国政府,他的辩论特别在涉及国家安全上极为动人。
二十四
续前题:对有关常备军的反对意见提出答复
作者尽力对“和平时期中常备军的存在”问题提出解答,这在当时是一项非常真实而迫切的问题。
二十五 续前题
有些人主张国防主要应由各州和它们的民团负责,作者对这点加以驳斥。他对软弱的政府和防止滥用权力的“纸上规定”,表示极端的轻视。
二十六 续前题
汉密尔顿再度指出,若是政府没有权力,国家就一定会陷于混乱。我们究竟是愿意让政府具有权力,或是愿意让国家陷于混乱,这是必须加以选择的事情。他竭力对宪法中关于军事用途拨款不得超过两年的规定,加以辩护。
二十七 续前题
再论全国政府必须具有以个人为对象的立法权力。
二十八 总结前题
作者对武力在维持公民社会中的作用加以坦白的讨论。
二十九 关于民团
有些人认为国会管制民团的权力,足以威胁自由。汉密尔顿对这类意见加以驳斥,他认为有些说法非常愚蠢。
三十 关于赋税
这位后来的财政部长一直写了七篇文章,讨论国家的财政问题。他指出现在的联邦政府不能适当地行使征税的权力。他对“财政方面的幻想”和“错误而不可靠的配额和征发制度”,加以特别尖刻的指责。
三十一 续前题
作者提出了几种自明的真理,来支持全国政府必须具有征税权力的主张。在这里随随便便地提出了他的预言:“成员侵犯联邦首脑的可能性,比联邦首脑侵犯成员的可能性大。”
三十二 续前题
作者企图对各州与全国政府共同享有的征税权力,在实施方面为二者划出各自的界线和范围。
三十三 续前题
反对者对宪法提出了两项奇怪的指责,一项针对第一条第八节最后一款关于“必需而适当的法律”的规定,另一项针对第六条第二款有关何种法律具有“最高”地位的规定。作者对这两项指责提出了尖刻的驳斥。
三十四 续前题
作者继续讨论第三十二篇论文中提出的问题。他提醒读者说,由于保障国家安全方面的费用浩大,由此推测,将来的税收工作大部分必然会由全国政府担任。本文的目的是要支持他的主张:“在征税方面,若要避免使州的权力完全服从联邦权力,唯一可行的代替办法是让双方享有征税的共同权力。”
三十五 续前题
作者反对限制征税权力,使其仅能及于“特殊物品”的主张;接着他转换了论题,对一般的代议制度和众议院将来的可能组成情形,提出了非常坦白的评论。
三十六 续前题
本文中作者对有关赋税的各项问题加以评论。在一句非常坦白的话里面,汉密尔顿透露出他对权力的基本看法,他说:“我反对任何一项旨在解除政府某种武器的计划,因为在危机发生时,我们可以利用它来进行公共防御和保障安全。”这句话所涉及的不只是税收权力,或全国政府的一般权力,而是把权力看做健全的、有秩序的统治所不可少的要素。
三十七
论制宪会议在制定一项适当的宪法时,必然遭遇到的困难
麦迪逊接连发表了二十二篇思想深刻的文章,讨论社会现象缺乏确定性的一般问题,在制宪会议遭遇到的多少年来无法解决的特殊困难。这项困难是如何在“维持政府的稳定和能力的情况下,不使自由和共和制度受到妨碍”。他在笔名掩护下,对制宪会议大加赞扬,而他自己正是大会中的领袖人物。
三十八
续前题:对反对意见的自相矛盾之处加以揭露
作者对宪法的反对者加以斥责,并再度对联邦条款展开攻击。
三十九
宪法草案符合共和主义原理:制宪会议的权力问题所引起
的反对意见
作者先对新政府的主要共和主义精神加以证明,接着对它“国民性”与“联邦性”特征加以不厌其详的分析。他在结论中说:“宪法草案,严格地说既不是一个国民宪法,也不是一个联邦宪法,而是二者的混合物。”
四十 进一步检讨前项反对意见
制宪会议受到普遍的责难,说它漠视国会命令,工作上超越了它的权力。麦迪逊像一个律师一样,对这项指责提出辩护。最后,他实际上承认了这项指责,接着要求读者宽恕制宪会议的小小越权行为,希望大家只凭宪法本身的优点与缺点对它加以判断。
四十一
宪法授予联邦权力之一般检讨
作者第一步证明那些为了“防止外来危险”而赋予的联邦的权力,确有正当根据。
四十二 续前题
其次,作者对那些与国际和州际关系有关的权力加以讨论。
四十三 续前题
本文讨论新政府所担负的各种责任,最后作者对制宪会议的决定,新宪法经九个州批准之后即行生效一点,提出有力的辩护。
四十四 续前题
作者对新宪法加于各州政府的限制提出了简略叙述,之后他对汉密尔顿提出的支持宪法第一条第八节最后一款和第六条第二款的意见,再度加以阐发。他说:“对完成联邦的必须目标而言,宪法赋予政府的权力中,没有哪一部分是非必需的或不适当的。”
四十五
进一步讨论假想的联邦权力对各州政府可能发生的危险
麦迪逊企图驱除大家对中央集权所怀的恐惧,他和汉密尔顿一样,预言说占上风的是州政府,不是全国政府。
四十六
续前题:对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发生影响力的手段加以比较
讨论中麦迪逊表现出与共同主题稍有出入的看法,他说将来:“人民……比较上可能会变得更为偏向联邦政府。”但是,很快他又把话拉回来了,他指出各州具有足够能力,抵抗“联邦政府的野心侵犯”。
四十七
对三权分立原理的意义之检讨与确定
麦迪逊写了五篇文章讨论政府结构问题。本文中他对“立法、行政、司法三大部门应该分立的政治原理”的真正意义,提出了透彻的说明。他以英国和各州宪法为例,说明这一伟大原理的应用,不能超出一定的范围。
四十八
续前题:讨论实施上项原理时,如何发挥功效
麦迪逊引述他的朋友汤玛斯·杰佛逊的话,来说明议会篡夺其他部门权力的特殊趋势。他坚持说“纸上的障碍”不足以阻止“一政府一切权力向暴虐的统治者手中集中”的趋势,接着他对制衡方法大加赞扬。
四十九 续前题
作者说:“一宪法应该规定一项办法,在发生某些重大的特殊事件时,政府可以把问题交给人民自己决定。”但是,他警告说,这种办法不可以常用,他对“直接民主”指出了坦白的反对意见。
五十 续前题
再论人民直接参加政府决策之不当。
五十一 续前题
麦迪逊在宣布他对权力分立问题所获得的答案的同时对有秩序的自由问题,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解答。他继续讨论第十篇论文中未完话题,他发现能够对“公民权利”加以保障的,并不是宪法或是人道主义精神,而是一个自由社会所特有的“种类繁多的利害关系”。他在结论中说:“这种看法特别对一切真挚、审慎的共和政体的拥护者,提供了一个适当的联邦制度。”
五十二
有关众议院的问题:论选举人和被选人的资格,众议员的任期
麦迪逊讨论众议院的文章共七篇;本文中作者反对一年一选的办法,他对宪法规定的两年任期加以辩护。
五十三
续前题:再论众议员的任期
本文中作者特别强调,全国政府中需要有经验的议员。
五十四 续前题:论代表比率
作者利用一个假设的南方人的口吻,说出把奴隶当做五分之三的一个人来计算人口的办法,这是一项争执不决的问题。这种辩论方式虽然不够坦白,但它却保全了帕布里亚斯的体面。
五十五
续前题:论众议员的总名额
按照制宪会议的决定,众议院是一个相当小的机构;麦迪逊在对这项决定提出辩护时,指出议会人数太多的流弊。同时,他对人类的自治能力,至少是美国人的自治能力,提出了一些乐观的评论。
五十六
续前题:再论众议员的人数
作者否认众议院“太小,不可能对选民的利益具有适当知识”的说法。
五十七
续前题:论新宪法使少数人高高在上的假设趋势
作者否认众议员将产生自那个最不同情“人民大众”的“公民阶层”。他再度寄望于“那些激动美国人民的警觉性和果断精神”。
五十八
续前题:论众议员人数在将来的增加
麦迪逊以很有把握的口吻论断说,众议院和其他政府部门相比,它具有天然优势。接着他把自己对议会太大的危险所发表的意见加以总结。他用直率的言语,为后人提出了一个著名的结论,即所谓“寡头政治铁律”。
五十九 关于选举的规定
本文中汉密尔顿对下述原则加以辩护:依据基本法的指示,议会应有权对它的成员的选举加以规定。
六十 续前题
作者对“那些老实的州权崇拜者”大加嘲笑,他坚持说人民具有充分的理性和道德,他们能够选出具有理性和道德的国会议员。
六十一 续前题
再论国会议员的选举。
六十二
有关参议院的问题:参议员的资格,参议员的选任,平等代表权,参议员的人数与任期
本文中麦迪逊对宪法关于参议员的资格、选举、人数及任期之规定,加以讨论。他从实用主义的观点,对各州在参议院中享有平等权的规定加以辩护,并竭力拥护两院制的原则。他以坦白的精神和无碍的辩才,对有秩序的社会和稳定的政府大加颂扬。
六十三
续前题:再论参议员的任期
作者继续讨论两院制,他发现“它对人民的暂时错误和幻想,具有防卫力量”,而且是用来发掘“冷静而审慎的社会意见”的技术。最后,他对“必须要有一个能够把稳定与自由混合在一起的制度”这点提出了辩论。
六十四
续前题:参议院缔结条约的权力
约翰·杰伊在这篇文章中,对参议院参加缔结条约这项规定加以辩护。他根据自己的经验,对成功的外交工作所必须具有的要素加以叙述,并根据自己的乐观性格,预测说将来选出的总统和参议员一定是些贤明公正的人。
六十五
续前题:参议院对弹劾案的审判权
汉密尔顿对参院享有的这项必须谨慎使用的权力所提出的辩护,显得有点软弱无力。
六十六 续前题
再论参议院对弹劾案的审判权。
六十七
论宪法中关于总统的规定:对反对者存心曲解这部分条款的企图加以揭发
汉密尔顿写了十一篇讨论有关总统问题的文章;他对那些把这个职位“描写”成“比英国国王更为尊严、更为显赫”的反对意见,提出了严厉的批评。作者在本文中使用大部分篇幅来驳斥关于总统所享有的人事任命权的轻薄曲解。
六十八
续前题:论总统的选任方式
作者对总统选举办法提出了他的意见,他认为这种方式设计巧妙,可以防止“骚动与混乱”,可以使总统“只依赖人民自己”;它把民主与贵族政治混合在一个经过选择的公式里面。“若是说可能获得这个高位的人,经常都是一些具有卓越才能和道德的人,这个话不算太过火。”
六十九
续前题:总统与英国国王之比较,总统与纽约州州长之比较
汉密尔顿利用比较的方法来阐释总统这个职位的性质。
七十
续前题:论行政部门之唯一性与行政会议之建议
作者竭力颂扬“行政部门的能力”,说它是“良好政府的主要特征”。接着他对主张由多数人负责行政工作的人,加以致命的攻击,这就是关于总统职位唯一性的有名辩论。
七十一 续前题:论总统任期
作者对四年任期的辩护相当圆到。
七十二
续前题:论总统的连选连任
作者对无限制连选连任的辩护具有说服力量。
七十三
续前题:论总统俸给与否决权
汉密尔顿对总统薪俸规定加以解释之后,接着对他的否决权提出了详细的讨论。作者指出这项权力的主要作用,是防止产生“前后矛盾、朝令夕改的法律,这种作风正是我们政府精神上最大污点”。
七十四
续前题:总统对全国武力的统率指挥权与特赦权
作者就司法制度与社会秩序的观点,对总统的特赦权加以检讨。
七十五
续前题:总统缔结条约的权力
本文针对若干批评意见,对宪法规定的缔结条约程序加以辩护。作者一方面认为把缔结条约的权力完全赋予总统是一种不聪明的办法;另一方面,他坚持说众议院人数太多,经验不足,不稳定,不宜参加这项关系微妙、必须慎重处理的工作。
七十六
续前题:总统任命政府官员的权力
作者对宪法中主要人事任命的规定加以解释和辩护,讨论中他曾经提到人性问题。
七十七
续前题:再论人事任命权并对总统的其他权力加以
简单扼要的检讨
本文结束了对总统职位的检讨。作者在结论中,对这个伟大职务所具有的“适当的责任”和它对“人民的适当的依赖性”加以称赞。
七十八
论司法部门:法官的终身任期
本文对司法审核权的学说提出了著名的解释。作者说:“任何时候只要某一条法律和宪法抵触,法院的责任是坚持后者,放弃前者。”
七十九
续前题:关于法官俸给和责任的规定
本文所涉及的包括俸给、任期、责任与年龄等问题。
八十
续前题:司法部门的权力范围
本文对司法权力进行了简单扼要的讨论。
八十一 续前题:司法权力的分配
作者力主必须要有一个精通法律的、独立的最高法院,并对最高法院与低级法院间的关系加以推测。
八十二
续前题:其他的一些司法问题
作者提出了一个“复杂、微妙的”问题:联邦法院与州的法院之间的关系。他在结论中肯定说,在涉及共同裁判权的案件中,这些关系的关键是:“当事人对各州法院的判决不服时,得向合众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八十三 续前题:论陪审制度
作者企图消除拥护陪审制度的人所抱的恐惧心理,他的辩护相当成功。
八十四 关于若干其他的反对意见
作者企图消除人权法案拥护者的恐惧心理,结果似乎并不太成功。
八十五 结论
汉密尔顿在结论中要求大家发挥理性、爱国心和伟大精神。他说:“一个国家若是没有一个全国政府,这是一种可怕的景象。在一个非常和平安宁的时期中,通过全体人民的自愿同意来确立一部宪法,确是一宗豪举。瞻望将来,我以战栗恐惧的焦灼心情,期待它的完成。”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1章工作就像爬高山,“缺氧”在所难免工作就像攀登一座高山,一开始充满了新鲜感,每天都有新的目标,但时间久了就可能感到厌倦。因为职场这座大山,越到高处,空气越稀薄,爬得时间久了,你就会感到呼吸艰难。直到有一天,你发现已经开始厌烦这份工作了,办公室里压抑的空气使你感到窒息,这就说明你的职场“缺氧”了!职场“缺氧”的主要表现:对工作逐渐失去了最初的激情,出现倦怠,甚至是厌恶的现象。这个时候,你就有必要好好检视一下你的工作了—究竟是什么因素造成了这样的境况,是公司环境不适合你了?还是工作本身?抑或是自己?当工作进入“缺氧区域”刚刚走出校门的职场新人,往往对工作充满了激情和好奇,不会迟到早退,争抢着去干又脏又苦的活,拿最少的工资,却付出更多的精力,他们的态度也总是谦恭的。然而,这种心态很容易变老。几年后,曾经的新员工变成了老员工,很多人分化成为办公室极其普通的一员,喝茶、看报、不急不慢地处理手头的公务。刚走出校门时的满怀激情,渐渐消失在城市的高楼里、格子间里,工作越来越像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就像爬山时进入空气稀薄的“缺氧区域”一样,工作一旦爬到了“半山腰”,也会感到厌倦,也会产生危机!工作中出现“缺氧现象”,追根究底,是工作懈怠、郁闷、失意现象,是典型的工作亚健康状态。工作之痒可谓人人都有过,不管你是从事什么样的行业,也不管是什么样的身份,处于何种地位,都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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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4条)

 
 

  •   本书被称为解释美国宪法的圣经,它是18世纪80年代数位美国政治家在制定美国宪法的过程中所写作的有关美国宪法和联邦制度的评论文章的合集,共收有85篇文章,主要要对美国宪法和美国政府的运作原理进行了剖析和阐述,是研究美国宪法的最重要的历史文献之一。通过本书,我们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美国的开国元勋和政治领袖们如何看待“民主政治”的本质,以及如何达成实际可行的运作方式。
  •   此书为解释美国宪法的圣经,了解此书,可了解美国的宪法形成。
  •   是美国的建国宪法的最佳参考资料,值得一读
  •   该书被誉为美国宪法的“圣经”,是了解美国政体的必读之书,推荐给有兴趣的朋友。
  •   关于美国政法联邦制的 很深刻
  •   东西不错,最近想多了解一下外国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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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纸质很一般,有种盗版的感觉,不过看的是内容。省去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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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包装不错,代人买的。我没读。
  •   作者的睿智。自由,民主的联邦制。
  •   不错的译本,书的装帧也好。就是价位稍高。
  •   非常好的一部经典,法律认读应该看过的一部经典。较比之前的翻译,这个更能流畅达意,反正我是这么认为的。可能因为台湾学者的翻译,其实以前就有香港版的,呵呵
  •     这本书,本是配合《论美国的民主》而买而读的。这本书真是出乎意料,几位作者用大量篇幅向国人介绍了宪法和建立联邦的好处,解答群众的疑惑,回应大家的诉求。
      比如,关于法官薪酬的法定性,决定了司法的独立性,让人玩味。这个你懂的。
  •     美国立国之初的社会结构,远非我之前想象的粗野。在摆脱宗主国的束缚后,如何在一个富强、民主的大国,既要保障人民的自由,又要保持国家的力量?美国的一代俊杰学识丰富、品格高尚,创造性地提出建议一个复合共和国。他们对古希腊、古罗马和中世纪欧洲的历史和政治非常熟悉,提出的方案基本克服了欧洲君主国的缺陷。他们不仅提出了方案,而且与反对派充分辩论,赢得了人民的信任,开创了一个新时代。
  •     原载1787年11月23日,星期五,《纽约邮报》
      
      James Madison
      FEDERALIST PAPER NO.10
      
      詹姆斯.麦迪逊
      《联邦论》第十号
      
      致纽约州人民:
      
      
      
      一个结构完善的联邦所具有的许多优点中,没有哪一项能比下述优点更值得正确地加以发展的了,那就是,它能使派别斗争的暴力趋于消灭和得到控制。
      
      所谓的派别,我的理解是:部分公民,无论在整体中属于多数还是少数,在共同的欲望或利益的推动下联合行动,但却与其他公民的权利或这个社会的长远和整体利益背道而驰。防止派别的危害有两个辨法:一是清除其根源,二是控制其影响。
      
      清除派别的根源也有两种辨法:一是取缔派别赖以生存的自由,二是使每个公民具有相同的见解、欲望和利益。第一个治疗办法比疾病本身更可怕。这样说最确切了,自由之对于派别正如同空气之对于火苗,少了他火苗就会立即熄灭。但是自由是政治生活必不可少的,如果由于自由培植了派别,就要废除自由,那是愚蠢的,这与由于空气使火具有破坏力量,便希望除去动物赖以生存的空气一样愚蠢。
      
      如果说第一个办法是不明智的,那么第二个办法就是不切实际的。只要人的理智仍会犯错,而且有表达的自由,就会形成不同的见解。只要他的理智和自爱之间仍保持联系,他的见解和欲望就会互相影响,而前者往往是后者的依据。对财产的所有权,源于人们才能的差异,这种差异必然成为无法跨越的障碍,妨碍人们具有一致的利益。保护人的才能是政府的首要任务。人们赚钱敛财的才能不同,也不相等,因而保护这种才能的直接后果是人们占有不同程度和种类的财产。由于这些后果对各个产业主的情绪和见解所起的影响,使社会分成了代表不同利益的集团和党派。
      
      因而在人的本性中埋下了派别的根源。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到处起作用,而且在文明社会的不同环境里,其所起作用的程度也各不相同。
      
      
      人们对宗教、政府和其它许多问题的不同见解(无论是推测的或实际的)所表现的激烈情绪,对那些野心勃勃、沽名钓誉、争权夺利的各种领袖人物的依附,或对其他形形色色的人的巴结(这些人的财富已引起人们的兴趣),都已经促使人类社会分成各个派别,煽起派别间的仇视,使其更热衷于于互相烦扰,互相压制,而不是为了共同的利益携手合作。
      
      
      
      这种已成为人类嗜好的互相敌视是如此强烈,以致于在没有实际原因的情况之下,一些极其微不足道的想像出来的差异,就足以煽起他们之间的敌对情绪,并导致极为激烈的冲突。但是产生派别的最普遍和长期的根源是各种各样的和不平均的财富分配。那些拥有财产和没有财产的人在社会上形成了截然不同的势力。那些是债权人,那些是债务人,也同样分得清清楚楚。文明国家内,由于需要而产生了地产、制造业、商业、金融和其它方面的利益集团,并把他们分成不同情绪和观点支配的不同阶级。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对这些互相干扰的利益加以调节,因而使政府的日常必要工作中包含了党争的因素。
      
      
      任何人都不能充当法官来裁决自己的事情,因为他的利益必然影响他的判断,从而可能有损他的廉正。根据同样的、毋须更深一层的理由,一群人不适于在同一时候既是法官又是当事人;但是大部分最重要的立法尽管确实不涉及个人权益,而只涉及广大公民的权益,却无非是一堆司法裁决而已,此外它们还能是什么呢?
      那些属于不同阶??层的议员们除了身为他们所裁决的事项的鼓吹者和当事人之外,又能是什么呢?有没有草拟过一项有关私人债务的法律?这是涉及债权人为一方,债务人为另一方的问题。法官对当事双方照不偏不倚。现在当事人本身是法官,而且必须是法官;而为数最多的一方,即最有势力的一派必定可望取胜。应否通过对外国制造商的限制来鼓励发展本地工业?这种鼓励又能达到什么程度?对这些问题,土地所有者和制造商将会作出不同的决定,而且双方很可能都无视公正原则和公众利益。对不同类型的财产分摊赋税似乎需要一项非常公正的法令;然而,或许还没有一项法律条文能够像现有法令那样,赋予占优势一方以更大的机会和诱惑来践踏公正的准则了。他们迫使处于劣势一方负担的每一文钱,就是他们自己腰包里省下的一文钱。
      
      有人说,开明的政治家将能够调节这些对抗的利益并使其服从公众利益,这是不可能的。开明的政治家并非永远处于领导地位。在许多情况下,在进行这种调节时不考虑那些间接和长远的因素是不可能的。但间接和长远的因素很难胜过当前的利益。一方为了当前利益可能漠视一方的权利或整个社会的利益。
      
      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产生派别的根源是不能消除的,只能通过控制其影响来减轻其危害。
      
      如果一个派别是由少数派组成的,可以运用共和制原则来缓和这个派别带来的危害,即由多数派通过正常的投票击败另一派的恶念。派别活动能够妨碍政府工作,能够引起社会骚动,但是它不能在宪法掩护下制造暴力。如果一个派别占有多数,多数派便可利用民选政府的形武,为着它的占支配地位的欲望或利益,而牺牲公众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权利。因此,如何保障公众利益和个人权利不受多数派的损害,而同时又维护民选政府的精神和形式,成了我们探讨的主要目的。
      
      应通过什么办法来达到这个目的呢? 很明显,只有在下列两个办法中取其一:防止多数派同时具备同一的欲望和利益,或者利用他们的人数和当地局势使同时具有这种欲望和利益的多数派不能够协调和实施其欺压计划。我们将明白,如果听任冲动和机会同时出现,就无法靠道义和宗教力量来进行充分的控制。没有看到道义或宗教精神制约过这些人的非正义和暴力行为,而这样的人越多,道义和宗教精神的制约力量就越弱;换句话说,越需要这种力量,便越找不到这种力量。
      
      根据这个观点,或许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纯粹的民主是无法防止派别的危害的。我所说的纯粹民主,是指人数不多的社会里,公民都集合起来参加管理政府。在几乎所有情况下,多数人都感到有共同欲望和利益;政府本身的形式也可以带来沟通和协调;但牺牲弱方或不合心意的人的现象却无法制止。因此,这样的民主实际上只是动乱和竞争的场所,它无法保障个人的安全或财产权。这样的民主一般说来都短命,在寿终正寝之前必有暴乱。支持这类政府的政治理论家作了错误假段,认为只要人民在政治权利方面享受真正的平等,他们就会在财产、见解和欲望方面达到完全平等和协调一致。
      
      实行代表制政府的共和政体开创了新的前景,并可望提供我们所寻求的节制派别危害的途径。让我们研究一下它在哪些方面有别于纯粹的民主,我们便合理解这种途径的性质和成立联邦所必能产生的效果。
      
      民主和共和政体的两个主要区别是:第一、共和政体是由群众选出少数公民组成政府;第二、共和政体可随着公民人数的增加和国家疆界的延伸而不断扩大。
      
      第一个区别的作用是:一方面,公众的意见经过一个由选举产生的公民团体的归纳提炼而更全面了,因为这些人具有最能理解自己国家的真正利益的才智,他们的爱国精神和正义感使他们绝不轻易屈从暂时的和局部的利益。 在这种民选代表制下,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人民的代表发表的公众意见将比公众自己在为此而召集的会议上发表的意见更符合公众的利益。但在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作用。有些怀有派性、地区性偏见或别有用心的人可能通过阴谋诡计、贿赂或其它办法在选举中取胜,然后背叛人民的利益。
      
      
      随之而产生的问题是:为了使民选政府能切实保证公众的利益,共和国的管辖范围究竟是小一点好,还是大一点好呢?很清楚,我认为大一点好共和政体可以比民主政体容纳更多的公民和领域。正是由于这种情况,派别联合在前种政体内要比在后种政体内威胁较小。社会越小,互相对立的、代表某种利益的党派可能也少一些;对立的党派和利害矛盾越少,在同一党派里出现多数派的情况就更普遍。组成多数派的人数越少以及这些人所属的范围越小,他们就更易于配合起来,实施一派压迫另一派的计画。疆域扩大了,不同的党派和利益也就增多, 因而多数派越不大可能怀着共同的目的去侵犯其他公民的权益。如果确实存在这样的共同目的,那些有共同目的的人将更难于发现自己的力量并彼此配合行动。除了别的障碍外,我们可以这样说,一旦意识到存在不公正和不光彩的图谋,那些需要协同配合的人员之间的互不信任,往往成为互相沟通的障碍,这样的人越多,互不信任感越强烈。
      
      因此,事情很清楚,在控制派别的影响上,共和制比直接民主制优越,而大共和国比小共和国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联邦比组成联邦的各州也具有更大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是否在于采用了代表制,而这些代表的开明观点和高尚情操使他们克服了地区性偏见和不公正的图谋呢? 不能否认,联邦的代表制极可能具备这些必要的优点。这种优越性是否还在于党派的数量增多,安全程度也就越大,而不致产生一派在数量上超过并压制其它各派的情况呢? 联邦内部党派数量增多,安全程度也同样增加了。最后是否可以认为,优越性在于不公正的和既得利益的多数派在策划和实现某项阴谋时将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呢?这又是联邦的规模所体现的最为明显的优越性。
      
      党派领袖的影响力可以在自己的州里燃起火焰,但是不可能将大火烧到别的州里去。一个教派组织可能在联邦某处变质成为一个政治派别。但是散布在联邦各处的形形色色教派,却必能确保全国教会免受来自那个教派的威胁。人们对于诸如发行纸币,废除债务,平均分配财产或者实行其它不当或险恶的计划的强烈愿望,较易在联邦的某个州传播开来,而不易在整个联邦蔓延。同样,一种歪风邪气更易败坏某个市镇或地区,而不易败坏整个州。
      
      所以我们看到,联邦的规模和完善的结构是治理共和政府最易产生的弊病的良方。作为共和制政体的拥护者,我们感到愉快和骄傲,为此我们必须以同样的热情来爱护联邦主义者的精神并支持他们的主张。
      
      
      
  •     关于美国政治体制,介绍和研究著作浩如烟海,其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就是论证联邦制的文献。
      
      
      《联邦论》主要作者亚历山大-汉密尔顿是美国开国元勋之一,首位美国财政部长
        1787年5月,根据美国联邦国会的邀请,在乔治-华盛顿的主持下,在费城举行了全国代表大会。会议的原定目的是:修改执行已有八年之久的《联邦条例》。但是,经过近三个月的秘密讨论以后,会议不仅否定了这个条例,而且重新制定了一部取而代之的新宪法。因此,这次会议就成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制宪会议。
      
        新宪法在费城会议通过后,要由13个邦的代表大会分别批准,而且规定有9个邦同意,即可生效。但是,在各邦批准的过程中,对新宪法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一种拥护,一种反对。于是就发生了美国历史上一场最激烈的论战。《联邦论》就是这次论战的产物。
      
        联邦主义的首席发言人是亚历山大-汉密尔顿。他最重要的政治贡献,是作为1787年制宪会议的骨干而成为美国宪法的起草人和主要论述者。宪法草案拟就之后,他与麦迪逊、杰伊合作先后发表了85篇论文,论述联邦主义。《联邦论》一书,五成出自汉密尔顿,麦迪逊对一些关键问题有富有哲理的深入论述,杰伊只写了四篇,主要论述外交思想。
      
        《联邦论》对宪法的性质、作用以及宪法规定的美国共和制度所依据的权力制衡原则做了详细的阐释,驳斥了反对派对宪法的各种责难和攻击,这对说服美国人民认同于联邦制度、认同于宪法的实施起了重要的作用。
  •     【按语:《联邦党人文集or联邦论or联邦论:美国宪法评论(The federalist Papers,1788)》是托名Publius者于1787年-1788年发表在纽约报刊上的85篇文章的结集,实际作者是Alexander Hamilton, James Madison和John Jay。在说明了强大的联邦的重要性和旧的邦联条例的缺陷后,Publius解释了新宪法所属的政体特征,并评论了新宪法中的权力结构。主要作者中Hamilton表现出国家主义者风格,而Madison则强调了联邦主义的一面。
      
      或许《联邦论》是共和制或代议民主制的最早最清晰的表述;结合了共和制和联邦制的有关党争的社会多元论论述也极为重要;对三权分立和制衡的陈述很经典。还有性恶论的政治人性观令人印象深刻:“我们必须用野心来对抗野心...对人性来说这可能是件丢脸的事情。但是,政府本身的存在,不正是人性的最大羞辱吗?若人都是天使,根本就不需要政府。” (263)
      
      有些篇章作者归属有疑虑。重要的篇章为:1、2、6、9、10、14、15、16、23、37、39、47、48、49、51、62、63、70、78、84、85. 版本中,有商务程逢如译本、译林尹宣译本和吉林人民引进的台版谢叔斐译本。谢叔斐译本或许较好,虽然我大部分阅读的是商务译本,但最后笔记是按照谢叔斐译本整理。英文对参Oxford world’s Classics2008年版。】
      
      
      
      篇1-14 旨在说明联邦的重要性
      
      篇1(H,作者为Hamilton,下面M为Madison的简称, J为Jay的简称). 讨论制定新宪法一事本身的重要性,涉及解决这样的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能通过考虑与选择,建立良好政府;是否命运注定,他们的政治制度将永远是偶然事件与暴力的结果。”【汉密尔顿等:《联邦论》,谢叔斐译,吉林出版集团2012年版,第1页,下同】Publius认为接受新宪法是好的,“为了保护你们的自由、尊严和幸福,这是一条最安全的路线。”【3】将涉及的论点:联邦对政治繁荣的裨益;目前的邦联的不足;新宪体现了真正的共和原则;新宪法对共和政体、自由和财产的额外保障【4,最后一点似乎没有讨论?】。
      
      篇2(J). 政府是必不可少的,人民必须让出一部分的天赋权利。美国的特性表明人民是一体的,决不应该分裂为许多的互不相容的独立国。应该信任费城制宪会议代表者关于联邦制度的建议。
      
      篇3-5(J). “在一个能够发挥效力的政府之下组成的团结一致的联邦,在抵抗外来敌人方面能够提供最大的安全。”【10-11】全国政府在行政、立法和司法上都更明智和适当。全国政府更会遵守条约和国际法;“要想保持一种不致招致战争的情况,就必须要有一个联邦制度和一个良好的全国政府,它使敌人不敢轻易挑战。”【15】而松散的邦联(confederacies)将分裂并彼此为敌对的国家,不能抗外。
      
      篇6-8(H). 各邦不联合将会有纷争和内乱。这里Publius对人性的较为阴暗的看法,历史教导“人类的野心、贪婪和仇恨心理。”【22】不应该有黄金时代人性观念的欺人之语,政治上的原理是,“环境的接近使邻国成为天然的敌人。”【27】这需要迫使邻邦组成联邦共和国作为补救办法。各邦不联合,将有领土争端、商业竞争、债务纠纷,以及不同邦与外国结盟的危险。各邦不联合,则为了安全,为了防止相互的侵略,各邦很快走上常备军和压迫性的专制机器之路。“逐渐地,人民就会承认军人不只是他们的保护者,也是比他们优越的人。”【36】英国和欧洲旧大陆的经验。
      
      篇9(H). 坚强的联邦(firm union)是阻止分裂和叛乱的有效障碍。希腊和意大利共和国的混乱历史成为攻击共和制和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的借口,但这多是污蔑,而且政治科学取得了进步:权力分立、立法制衡、法官常任制、立法机关的代议制。这些都是共和制的有力手段,而这里Hamilton补充了联邦制。他引用了Montesquieu的论点:共和制适合小国,但联邦制可以扩大共和制的实施范围。联邦制有利抗击外敌。H还坚持区别了联邦制和单一制。拟议中的宪法是联邦共和制的形式。
      
      篇10(M). 联邦的一个最大的优点是控制党争(factions)的潜力。党争是民主政府的特有弊病,是自由的产物和后果。“所谓党派(faction,党争)我指一群由共同情感或利益团结在一起的公民,不拘其为全体中的多数和少数,他们的利益与其他公民的权利,或整个社会的永久利益,相互冲突(By a faction I understand a number of citizens, whether amounting to a majority or minority of the whole, who are united and actuated by some common impulse of passion, or of interest, adverse to the rights of other citizens, or to the permanent and aggregate interests of the community)。”【44】无法消除党争本身,除非消灭自由;“党争的潜在原因存在于人的本性之中;在文明社会中每处都可以看见它的活动。…现代立法的主要任务就是要对这些互相干扰的利益加以调节,此种调节工作使政府的日常必需工作中包含了党争的因素(The regulation of these various and interfering interests forms the principal task of modern legislation and involves the spirit of party and faction in the necessary and ordinary operations of government)。”【44-45】
      
      只能用控制党争的结果来解决。少数派的党争可以用共和政体的原则来解决,但共和制下仍有涉及多数派的党争,因而“当前的一项重大问题是如何在保存民主政治的精神与形式的前提下,来防止此种党派所产生的危险,保障公共利益与私人权利。”【46】这里Madison区别了纯粹民主制和蕴含了联邦的共和制,认为大的联邦共和制是控制党争的恰当出路。纯粹民主制是直接民主制,“指一个包括少数公民的社会,这些人集合在一起,亲自管理政府事务。”【46】其中的多数派利益常常形成压迫和骚乱;而“我所说的共和国是指代议政体。”【46】:代议制将政府委托给选举出来的德高望重的少数公民,更能辨别国家的公共利益,而且联邦制通过区分全国性的利益和地方利益来加强了这一优点;另外,共和制下更多的公民和更大的国土,使得党派联合更为困难,“范围扩大后,党派和利益集团的种类和数目就会增加;全体中的多数具有侵犯其他公民权利的共同动机的可能性就随之减少。”【48,社会多元论】因此,共和制优于单纯民主制的地方,也是大共和国优于小共和国,联邦优于各州之处。【48,51这里Madison让共和制和联邦制有点有机地结合起来了】
      
      篇12-13(H).强大的联邦能促进贸易和海军方面的利益,维系与欧洲独立的关系。联邦能增进税收,关税和消费税等间接税。联邦比各州独立情况下开支更小。
      
      篇14(M). 对联邦幅员巨大而提出的反对意见的答复。这种错误在于没有区分共和政体和民主政体,并将只应用于民主政体的评论应用于共和政体。Madison说,“现代欧洲是伟大的代议政体的发明者,但即使在它的地区内,也找不出一个完全建立在这一原理上的完全民主的政府。…美国利用这项发现作为一个纯粹的广大共和政体的基础,这可以说是它对全世界的贡献。”【65】与欧洲国家相比,联邦并不过大;而且还有一些列优点:全国政府并没有被赋予全权、联邦宪法旨在保卫13邦的联合、有利各邦交往、而各邦都有边界。有人攻击新宪法是新奇的东西,是尝试不可能的事情。这里Madison答复说,“这是值得庆幸的事。他们完成了一项史无前例的、人类社会的革命。他们建立了一种世界上从无范例的政府结构形式。他们设计了一个伟大联邦的组织。”【68】
      
      
      
      篇15-22说明旧的邦联条例(articles of the confederation)的缺陷
      
      篇15(H).下一个论点是:“目前的邦联制度(confederation)不足以维持union.”【69】国家的耻辱已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我们既无军队、国库,又无政府。”【70】缺点“是来自政府结构上的基本错误,除非改变这个结构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的梁柱,否则无法加以补救。”【71】主权内的主权(imperium in imperio)这一政治怪物。最根本的毛病在于“联邦立法以各州或各州政府为对象,它的效力只能及于州这个集体,而不能达到组成州的个人。”【71】 “其结果是,虽然在理论上说它对这些事情所作决定都是法律,根据宪法对联邦成员具有制约力;但事实上,这些法律成了一些建议,各州或是服从,或是置之不理,悉听自便。”【71-2】旧宪法这一原则或致命伤与政府的概念不相容。“若要执行这一原则,就必须用血腥的暴力来代替行政工作的温和影响。”【72】因此“我们必须把联邦的权力扩大到人民的身上,他们才是政府的唯一适当对象。”【72】
      
      政府拥有行政和军事两种手段。当权力仅限及于构成它的社会的集体,则一切违法事件必然会引起战争。这里Hamilton也强调了人性的非理性,“没有约束力,人类情感就不会符合理性与正义的要求。”【73】党争精神更容易玷污团体的思想。【73,参考《乌合之众》】权力还有一种离心倾向,“其起源乃是热爱权力的心理。”【73】联邦法案若都需要通过成员的行政机构才能实施,则获得实施的机会不大。
      
      篇16(H). “政府…必须使自己的作用直接达到人民身上。它必须不依靠中间立法程序,而本身有权可以使用普通司法机构为执行其决定所用的武力。”【77】区分不服从与积极的反抗,新的联邦中,州非积极反抗则无法阻止联邦的行动。
      
      篇17(H). 一种反对意见担忧联邦侵犯各州权力。Hamilton认为邦更可能侵犯联邦的权力。因为各邦与人民关心更亲密。接下来3篇回顾了一些过往的联盟。
      
      篇18-20(H&M). Amphictyonic council下的同盟;Achaean league;“联邦政体的一般倾向是使成员间发生混乱,而不是联邦政府对成员的暴虐。”【88】
      
      日耳曼国家的软弱同盟。“日耳曼的历史是一部战争的历史。君主与各邦元首之间不断发生战争,各邦元首彼此之间不断发生战争。”【91】
      
      荷兰联邦的软弱例子。总的结论:“经验明确地显示出一个重要真理:主权上面的主权,政府上面的政府,以团体为对象而不是以个人为对象的立法,在理论上是一种错误。一旦实施,便会破坏秩序和国家行政法令;因为它以暴力代替法律,以破坏性的武力强制执行代替司法机关的温和强制方法(The important truth, which it unequivocally pronounces in the present case, is that a sovereignty over sovereigns, a government over governments, a legislation for communities, as contradistinguished from individuals, as it is a solecism in theory, so in practice it is subversive of the order and ends of civil polity, by substituting violence in place of the mild and salutary coercion of the magistracy)。”【97】
      
      篇21-22(H).旧的邦联的其他缺陷:邦联的法律没有制裁力量,“无权利用罚款、停止或剥夺特权或其他宪法手段来强迫大家服从它的决定,或是惩罚违法抗命者。”【98】各州缺乏相互保证;用摊牌的办法来规定各州对联邦国库的经费负担;缺乏管理贸易的权力。联邦只能向各州征集兵员的权力;各州的平等投票权,“它的作用与共和政制的基本公理抵触,此项公理主张大多数人的意见应该占支配地位。”【105】最大的缺点是缺乏司法权。国会组织本身也不适合施行委托给联邦的权力。“缺点的存在使联邦应有的权力大部归于无效。”【109】
      
      最后一个问题:现存的邦联制度未经人民批准,是其软弱的原因之一。“我们全国政府的基础还应该打深一点,单是得到各州议会的认可还不够。美国政府应该建立在人民同意的基础上面。”【110】
      
      
      
      篇23-36论证需要新宪法中包含的那种政府
      
      篇23(H).论点:要保持联邦,需要如新宪法中那种有力的宪法。这要研究联邦政府的目的、所需要的权力和权力施行的对象。联邦的主要目标是“成员间的共同防卫、保持公共和平,抵抗内部骚乱和外来攻击;管制对外贸易和各州间的贸易等。”【111】
      
      共同防卫需要的权力是募集军队组建舰队等。“这些权力应该不受限制,因为我们无法预见或规定国家危机的范围和种类。”【111】这些方面必须把联邦的法律扩展到单个的美国公民身上。“若宪法使一个政府不宜接受自由人民所应赋予政府的一切权力,则这个政府就是一个不安全的、不适当的国家利益的储藏库。”【114】
      
      篇24-36(H).应该拥有一只小而实在的常备军。反对常备军的意见是靠不住的。把防卫责任交给州则是危险的。武力主要不是用于执行法律(篇27)。“但单纯用法律统治的思想(我们听说这是共和政体唯一容许的原则),除了存在于乃些自命聪明,不屑汲取经验教训的政治学者的幻想之中以外,是根本不存在的。”【134,商务版136】镇压叛乱。管理民团(militia)的权力应交给联邦政府。
      
      除了军事、还有文官薪俸、国债等,“在政府的结构中必须具有某种形式的普遍征税权力”。【143】仅仅区分内税和外税的方式是不够的。政治学中的一个公理,手段与目的相称,“联邦必须具有利用普通方法征税的无限权力。”【149】而这并未威胁各州,因为“各州政府从前所有的一切主权,凡未经这一宪法完全授予美国者,它均得以保留。”【151】
      
      “宣布联邦法律具有至高无上性质的那个条款…它所陈述的只是联邦制度本身必须具有的一项真理。”【157-8】
      
      除了进口税外,州在收入方面与联邦具有同等权力(co-equal power)。
      
      
      
      篇37-51论述拟议宪法中政府的共和形式
      
      篇37-38(M).“制宪会议所遭遇的一项最重大的困难,是它必须一方面使政府具有必须的稳定性和能力,而同时又必须对自由和共和制度加以适当的保护。”【177】“在联邦与州政府的权力之间划出一条适当的分界线,也是同样艰难的工作。”【177】“除了上述的困难外,还有大州与小州所提出相互冲突干扰的意见。”【179】这些难题,迫使制宪会议偏离人为结构和常规对称,但奇迹在于居然克服了这么多的困难。是值得赞美的。
      
      新宪法是由某些智慧突出和公认正直的公民制定的。
      
      篇39(M).考虑政体的具体形式,是否一定是共和政体。这里Madison借助一般性分析,这样定义共和国,“这是一个一切权力直接或间接导源于广大人民的政体,管理政府的人的任期是一段有限的时间(a government which derives all its power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from the great body of the people, and is administered by persons holding their offices during pleasure for a limited period, or during good behavior)。”【191】政府来自社会的大多数人而不是少数人。制宪会议设计的宪法严格符合此项标准。
      
      新宪法而且也是联邦的。宪法的批准诉诸人民,“这里所说的人民并非指全国内的每一个人,而是指组成各州的人民集体。…因此,制定宪法的行为不是一种国民行为,而是联邦行为。”【193】参议院的平等权力,“从这方面看,政府似乎具有一种复合的性质,它所表现的联邦特征,至少与国民特征相等。”【193-4】就行使权力直接针对公民来看,是国家政府;但就权力的范围来看,则是联邦的(federal)。从宪法与宪法修正权力的最后关系看来,则“制宪会议提出的这部宪法,严格说,既不是国民宪法也不是联邦宪法,它是二者的混合品。”【195】
      
      篇40(M). 制宪会议是否越权?“制宪会议所提出的宪法的伟大原则,与其说是一种绝对新的东西,毋宁说是联邦条款所根据的原则的扩充。”【199】就其向人民批准的计划而不是向各州的立法机关批准而言,是背离了使命。“制宪会议的权力…只不过是一些咨询建议的权力。…制定并提出了一个宪法,除非获得人民的批准,它的作用不过是一纸文件而已。”【200】
      
      篇41-46(M). 联邦权力的一般检讨。全国政府的权力是否超过了必需的范围?在审查时,这里有一个原则“人类最纯洁的幸福必然混有一部分杂质。”【204】第一类权力是宣战和设置军队等;第二类是管理外交的权力;第三类是规定各州交往的权力;第四五类;第六类是给予其他条款以效力的权力。这些权力并不威胁到各州。“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只是少数,而且都有明确的定义。州政府的剩余权力为数众多,且无明确规定。”【236】
      
      “联邦政府与州政府,事实上,不过是具有不同权力和不同目标的人民的代理人和托管人而已。…最后的主权只属于人民。”【238】人民天然倾向于地方政府,而且联邦政府的成员也依赖州政府。
      
      篇47-51(M).探讨政府的特殊结构即权力分配情况,论三权分立与制衡。三权分立的原理。孟德斯鸠最有效地揭示了这一箴言。“让立法、行政、司法的一切权力聚集在一个人、少数人或很多人手里,不拘是通过世袭、自行委派,或是选举造成此种局面,其结果都必然是暴虐政治。”【244】Montesquieu是从英国政治中得出这一箴言,但英国宪法中,三种权力并不彼此完全分开。因此,Montesquieu的意思“并不是说这些部分不应部分参与或支配彼此的行动…只能是在一个部分的全部权力由掌握另一部门的全部权力的同一些人行使的地方,自由宪法的基本原理就被破坏了。”【245-6】因此,反对者认为新宪法违反了自由政府的神圣原理的指责是毫无道理的。
      
      而且除了各部门对其它部门有宪法的控制,则三权分立无法维系。这是因为,“权力本身具有侵犯性,必须加以有效的控制,使它不致越出指定的范围(It will not be denied that power is of an encroaching nature and that it ought to be effectually restrained from passing the limits assigned to it)。”【250】因此必须为某一种权力提供一种防止其他两个侵犯的保护办法。世袭君主制中,行政权力是危险的根源;而在民主政府中,立法机关具有优越地位,是最应该提防的。弗吉尼亚的备忘录中,提供了权力最后都归于立法机关的例子。“一个选举的专制政体并不是我们争取的政体,而是一个建立在自由原则上的政府。…这些权力之间并未设立障碍。”【252-3】
      
      弗吉尼亚备忘录中提议召开会议来修宪或纠正违宪。这是一个重大的、有力的理论,“它证明对于某些重大的非常事情,宪法应该明白规定让人民自决。”【256】但这作为防备各权力部门越权行为的预防措施则有无法克服的困难:两个部门未必能联合反对侵权的部门;经常求助人民会损害政府的尊严;可能的决定仍然不一定有利。定期的诉请人民也未必好。
      
      篇51.“补足这个缺点的唯一办法是在政府的内部结构上设法,利用各个部门的相互关系,作为确保每一部门谨守各自适当范围的手段。”【262】有几个一般性看法:1、每一部门应该有自己的意志,“在各部门的组成上,每一部门人员对其他部门人员的运用权力,应该减至可能的最低程度。”【262】则最高的行政、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由权力的来源及人民经各不相同的选举系统加以任命。允许变通。2.“每一部门人员的薪俸应该尽量保持独立性,不受其他部门人员的影响。”【263】3.“但是,防止各种权力逐渐地集中在同一部门手中的最大保障,是使管理各个部门的人员,具有抵抗其他部门侵犯的合法手段与个人动机。…我们必须用野心来对抗野心。我们必须使个人利益与他所服务的那个部门的宪法权力发生联系(But the great security against a gradual concentration of the several powers in the same department consists in giving to those who administer each department the necessary constitutional means and personal motives to resist encroachments of the others. The provision for defense must in this, as in all other cases, be made commensurate to the danger of attack. Ambition must be made to counteract ambition. The interest of the man must be connected with the constitutional rights of the place)。”【263】
      
      这种办法反应了某种人性恶的观念,“对人性来说这可能是件丢脸的事情。但是,政府本身的存在,不正是人性的最大羞辱吗?若人都是天使,根本就不需要政府。…无疑地,依赖人民是控制政府最基本的办法;但是经验告诉人类,我们还必须采用辅助的预防办法(It may be a reflection on human nature that such devices should be necessary to control the abuses of government. But what is government itself but the greatest of all reflections on human nature? If men were angels, no government would be necessary….A dependence on the people is, no doubt, the primary control on the government; but experience has taught mankind the necessity of auxiliary precautions)。”【263】因为立法机构最强,所以分拆议会。然后让行政与立法机构的较弱分支联系起来。
      
      还有两种考量适合美国联邦制度:1.权力首先分给两个不同的政府,这是对人民权利的双重保障。2.在共和国里重要的要保护一部分社会反对另一部分社会的不公。像美国联邦一样,“一种办法是社会中包含很多种不同的人民,使多数人的不正当联合虽非绝对不可能,但很难实现。”【264】“只要我们对于联邦原则加以适当的修正和混合,就可使‘实际可行的范围’扩展到非常大,这对于共和主义来说是一件非常值得高兴的事情。”【266,内容同篇10类似】
      
      
      
      篇52-66论述立法机关。
      
      篇52-58(M).先讨论众议院。区分宪法和普通法律,“前者系由人民制定而政府不能改变它,后者由政府制定,政府可以改变它。”【273】议员的人数分配与直接税相关,这里涉及到如何看待奴隶的问题。“联邦宪法从人与财产的混合性质来看待奴隶。”【278】在论及众议员总名额时,有加了一些人性的乐观论述,“同时人性中还有另外的一些品质,使我们必须对人采用一定程度的尊重和信赖的态度。”【286】
      
      经常选举和法治使得议员不会高高在上。“任何法律都具有普遍的充分效果,它的影响既及于广大的人民群众,也及于立法者自己和他们的朋友。这是历来大家认为人类用来练习统治者和人民的一项最有力的手段。”【293】限制众议院的是“整个制度的精神;公正而有益的法律的性质;最重要的是鼓舞美国人民那种谨慎、果断的精神。”【293】
      
      篇59-61(H). 关于选举的规定。
      
      篇62-63 (M probably). “参院许可每州享有同等的表决权,表示宪法承认各州具有的剩余主权,而且也是保存这部分剩余主权(residuary sovereignty)的工具。”【316】
      
      参议院补足了适当的国家荣誉感(sense of national character)。为了防止人民在幻想或激动时贸然行事,参议院也有必要。【323】这里Madison指出,“古代人既不是不知道代表制的原则,也不是在政治组织方面完全忽视它。这些政府和美国政府的真正差别并不是前者在政府管理工作内全部排除人民代表,而是后者在其自身内完全排除人民的集体力量(it is clear that the principle of representation was neither unknown to the ancients nor wholly overlooked in their political constitutions. The true distinction between these and the American governments lies in the total exclusion of the people in their collective capacity, from any share in the latter, and not in the total exclusion of the representatives of the people from the administration of the former)。”【325】但这一完全代表制也需要与疆域广大结合起来。
      
      篇64(J).参与缔约权。
      
      篇65-66(H). 弹劾的权力。
      
      
      
      篇67-77讨论有关行政部门的条款。
      
      篇67-77(H).被攻击说总统的权力比皇帝还大。间接选举较不激烈。比之于英国国王,总统只有4年任期,而国王却“是一位终身的世袭君主…本身则是神圣不可侵犯。”【356】不必要多人的行政会议。“纽约州行政权的单一性(unity)是该州宪法中最杰出的一项特点。”【363】
      
      
      
      篇78-83(H)讨论司法部门。
      
      在三权分立中,司法权最小,“既不能控制荷包,也无法支配武力。…它根本不能作出任何积极的决定。”【395】终身任期是它防护自己的必要因素。
      
      “法院的完全独立性是一个有限宪法中特别不可少的东西。我所说的有限宪法,是指对立法权力明白地加以某些限制的宪法,例如不得通过任何剥夺公权的法案,追溯既往的法律的。要实际上保持这类限制,只有通过法院的作用,它的责任是要宣布一切违反宪法原意的法案无效。没有法院的作用,宪法中对一切特殊权力和权利的保留都会成文具文(The complete independence of the courts of justice is peculiarly essential in a limited Constitution. By a limited Constitution, I understand one which contains certain specified exceptions to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such, for instance, as that it shall pass no bills of attainder, no ex post facto laws, and the like. Limitations of this kind can be preserved in practice no other way than through the medium of courts of justice, whose duty it must be to declare all acts contrary to the manifest tenor of the Constitution void. Without this, all the reservations of particular rights or privileges would amount to nothing)。”【396,这里就是司法审查的缘起】假设法律是法院的特有的正当义务,这一权力并不“假设司法权力优于立法权力。它只是假设人民的权力优于二者。只要议会在它所通过的法案中表现的意志,与人民在宪法中表现的意志冲突,法官应以后者为准,而不是以前者为准。”【397】
      
      
      
      篇84(H).讨论了人权法案在宪法中的缺席。Hamilton说,宪法有关个人权利的规定实质上相当于人权法案,类似于纽约州宪法的情况。“人权法案就其起源而论,原是君主与人民之家的一种契约。”【436】就原始意义而言,不适合用于宪法,宪法的执行者是人民的直接代表和公仆,“严格说来,人民并未让与任何东西,因为他们继续保有一切东西,他们不需要做特别的保留。”【436】而加上人权法案则意味着未列举的权利就不存在这一危险。
      
      
      
      篇85(H).结束语。认同修宪的可能性(意味着让步),但鼓励尽快批准宪法。
      
      江绪林 2013年4月11日星期四
  •     一直以来对这本书仰慕已久,终于在这个不太忙的时间里比较悠闲的看完了。首先得说,这个版本的翻译很糟,这大概是社科类翻译的通病了,大概百分之三十的句式都不是汉语的惯用形式,好在最近又除了新译版,看看效果如果不错的话就收了。
      
      抛开翻译,内容很洗练,没有什么拐弯抹角的八卦之类的,都是直来直去,所以可能没有科普读物那么有趣。每一篇都是发在纽约时报上的,写给所有美国民众,一般先是写出反对者的意见,然后再从正反面分别进行驳斥,在这个过程中,让所有人明白宪法每个文字背后的逻辑,无论是一些本质的问题,还是一些看上去荒诞不经的细节,汉密尔顿等人不挑不拣,都对回应做出了质疑。比如:
      
      为什么一个大联邦要比独立的各州或者几个小联邦好?
      
      为什么奴隶在收税的时候算一人,投票的时候算五分之三人?
      
      为什么参议院每州仅两人,而众议院按人数比例,且不得高于三万人种一个众议院的比例?
      
      为什么三权分立,代表行政总统还能有条件的否决代表立法的议会通过的法案,既然能否决,为什么又是有条件的否决?
      
      为什么总统和外国缔约还需要国会的同意,合约到底是现有法律的施行(行政)还是更倾向是新的法律(立法)?
      
      等等。。
      
      作者在两百年前就已经认识到所有人都是制度的敌人,不光是总统,代表大多数人名的议会更是可能产生多数人暴政的来源,所以在文章中反复强调行政和司法对立法分支的制约,因为后者总是跟可能得到人民的拥护。而由于人民天然的对行政分支的警惕,作者反而是在不断的替行政解释,这点在中国人看来可能有些不可思议,不过想想当时美国民众已经进行了很久的地方自治就明白了。
      
      另外一点使我印象颇深的是作者等人的务实态度,有些条款看上去不是那么理想,但是却是现实可行中最好的,因为理想的东西往往在现实中没法存活,或者反而适得其反。比如雅典式的的全民民主,比如因为“暴政总是从选举之后开始”,就每一年都搞一次选举。
      
      美国成立之初除了地理的优势之外(远离欧洲大陆),更大的优势其实是有很多制度的试验田,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一整套制度,作者在行文的过程中多次引用了某些运行良好的州的某些规定,既让读者有亲近感,又有现实的说服力。
      
      环顾全书,最复杂也最轻巧的设计莫过于选举总统的选举人制度了,用作者的话说,这种间接民主的设计可能是难得的受到质疑最少,甚至说普遍受到表扬的一条了。我们现在回过头来看,虽然选举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政治献金和不正当选区划分等因素的干扰,但整体运行良好,即没有多数人的暴力,也没有外国势力的干扰。
      
      整部宪法可以认为是大部分人利益的妥协之物,所以没有能在那个时候就开始废奴,当然这也是务实的一面,一个通过的不错的宪法,要远远好于一个通不过的理想的宪法,相信这也是共和制本身的一个的特点吧。
  •     《联邦论》成为述评《美国宪法》的经典著作,声名与年俱增,在美国反复重印,累次畅销,至今不衰。华盛顿说:“危机消失、环境安定后,将得到后世的瞩目。因为,《联邦论(美国宪法述评)》对自由的原理,对政治问题,提出了坦率精湛的讨论。凡有公民社会存在的地方,人们永远会对这些问题发生兴趣。”
  •     本书是政治学名著,曾用译名为《联邦党人文集》。
      
      今天美国的共和党、民主党皆来自联邦党,当时美国刚刚独立,政府能力低下,法律无人贯彻,导致社会失控,私法横行。是给予更多的自由,让人民自己管理自己,还是回归到专家治国的思路上,成为人们争论的焦点。
      
      在本书中,联邦党人们在高层设计上为后人展示了理性的力量。他们没有奢谈民主,而是对民主充满警惕,他们意识到失控的人性将把我们带入更加不自由的境地中,但要让人们同意让渡自己的权力,就需要价值的高度、法律的保证。换言之,就是将法国先贤们的民主设想,真正落实到操作层面中。
      
      联邦党人所设想的制度比今日美国更偏向国会,他们认为,强有力的总统是自由的威胁,为了公平,人民有必要牺牲效率,但事实上,随着两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联邦党人的设计也不得不大幅修改,总统的权力正在不断加强。
      
      事实证明,制度是无法在实验室中设计出来的,它需要时代精神的推动与整合,因为它总是磨合后的产物,不是人造的礼品。本书呈现了美国建国时期的社会思潮,其中的理性精神、务实态度,犹如黑夜中的一道光芒,让人们对这个新兴国家刮目相看。果然,100年后,它便超越了欧洲。
      
      真正博弈,也许不在战场,而在讲台,不在炫耀肌肉,而在唇枪舌剑。本书中的观点也许已经过时,但它体现出来的文明精神,我们还应继续学习。
      
  •     摘自《新民周刊》 作者:王晓渔
      
        一提到美国的建国大业,我们总是想起莱克星顿清脆的枪声。但是美国之特色,不在于“枪杆子里出政权”,而是“笔杆子里出政权”(或者说“嘴皮子里出政权”)。1775年,莱克星顿打响独立战争第一枪;1776年英属北美十三个殖民地通过《独立宣言》,成为开国十三州;1783年,英国承认美国独立,“八年抗战”宣告结束。
        战争结束,海晏河清的景象却没有立即出现。《独立宣言》宣告十三州独立于英国之外,但十三州各自为政,还是紧密团结在中央政权周围,成为新的问题。《邦联条例》决定设立邦联国会,可是邦联国会的权力遭到重重限制,没有军队,不能征税,十三州保持相对独立。
        独立自主的美国,一度比在大不列颠统治之下还要混乱。1787年,在通过《独立宣言》的旧址召开了制宪会议,最初准备修订《邦联条例》,后来发现仅仅修订《邦联条例》已经是杯水车薪,开始起草宪法,一边扩大中央政府的权力,一边以三权分立避免过度的中央集权,构建一个联邦制、总统制的共和国。1789年,华盛顿当选为美国第一任总统。也就是说,美国宣告独立之后长达十三年的时间里,没有总统。
        没有1787年的制宪会议,就没有美利坚合众国的大国崛起。如今看来,制宪会议是胜利的大会,奠定了美利坚合众国长治久安的基石,但当时看去,制宪会议绝不是团结的大会,围绕建国大业中的种种棘手问题,代表们从五月争论到九月。在《如彗星划过夜空》和《美国宪法的诞生和我们的反思》里,林达和易中天向中国读者普及了制宪会议的过程。
        如果说制宪会议是“嘴皮子里出政权”,制宪会议之后报纸上对联邦制的激烈争论,可以称作“笔杆子里出政权”。制宪会议发起人之一麦迪逊在百忙之中记下会议过程,结集为《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汉密尔顿、麦迪逊、杰伊在报纸上力挺联邦制的文章,结集为《联邦论》(又名《联邦党人文集》)——尹宣先生先后翻译了这两本书,前者2003年由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先后被林达和易中天在写作时参考,后者刚刚由译林出版社出版。
        借用我们熟悉的框架,《联邦论》主要讨论美国应该统一还是分裂,但是统一/分裂的框架不足以描述双方的分歧。如果认为联邦论者坚持统一、反对分裂,反联邦论者坚持分裂、反对统一,就把双方的观点极端化、简单化了。联邦论者主张建立一个拥有一定权力的联邦政府,反联邦论者更为强调各州的独立性,但是前者并不否认地方自治的重要性,后者也不否认需要存一个中央政府。
        一个专制国家,经常放大无政府状态下的混乱,为自己的暴力统治寻求合法性,这种宣传特别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同,“宁为太平犬,不做乱世人”。反联邦论者不能同意这种观点,他们对于一个无所不能的中央政府保持高度警惕,政府会以行善为由谋求最大权力,一旦获得不加限制的权力,作恶的可能性远远超出行善。反联邦论者不是无政府主义者,他们并不反对政府的存在,只是对无所不能的政府表示恐惧。在一个稳定得几乎停滞的国家,公民可能像动物一样,只有生存权,没有其他公民权,暴力维护的太平盛世,不见得比乱世更好好。所以,联邦论者不仅要正面论述建立联邦政府的必要性,还要向对方辩友说明联邦政府如何与中央集权划清界限。双方拥有一定的共识,既要避免一个独裁君主式的中央政府,又要避免一盘散沙式的无政府状态。
        联邦论者和反联邦论者不是在“太平犬”和“乱世人”里二选一,不是以“乱世人”的命运恐吓公众安于“太平犬”的生活。虽然他们的具体观点存在巨大分歧,但讨论的焦点是,如何建立一种制度,这种制度不仅可以保障国家富强,更重要的是,它保障公民权利不被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名随意侵犯。
        英美政治体制常被并称为“英美模式”,可是从《联邦论》来看,美国的建国大业不是一边山寨、一边排外,而是坚持本国国情和学习他国模式并存。虽然英美刚刚交战,但以此为由彻底否定英国宪政的观点,几乎看不到。历史也足以说明,如果因此否定宪政,那不是跟敌国过不去,而是跟自己过不去。
      
      
  •     摘自《中华读书报》 作者:林 曦
      
       我第一次读到《联邦论》(商务印书馆程逢如、在汉、舒逊译本定名为《联邦党人文集》),是在上大学的时候,读的是Clinton Rossiter编、序,1961年由新美国图书馆公司出版、后经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在大陆出版的影印本。在当时,为了训练自己对复杂英文的理解力,我用了两套书籍,一是《联邦论》,二是《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选》。《联邦论》句子优美,结构复杂,辞藻华丽,常常因为一个句子会查上半天词典。《判例选》则以严谨、逻辑严密、推理性强的法律文书风格著称。这两者,我尤其钟情《联邦论》,特别是汉密尔顿的文章,他能用一个复杂的长句表达一个精致的思想,而且结构清晰,逻辑清楚,没有拖沓冗长之感,读他的文章,令人如坐春风,常有“柳暗花明又一村”之感。
        译林出版社于今年出版的这本《联邦论》,是尹宣的最新译本。该译本注释翔实,体例严谨,行文优美,是《联邦论》比较出色的中文译本之一。而且,译者参考了《联邦论》的不同版本,比如Bantam Classic 1982年版,我因为手头没有这个版本,所以只能对照美国国会图书馆在网上的电子版《联邦论》,发现与之前阅读的Rossiter版本还是有点出入。为了方便读者了解到与《联邦论》针锋相对的观点,尹宣还把相应的反驳或者对应文章在文末用星号标注出来,方便读者查询,足见译者之用心。而且,我之前并不知道《联邦论》还有现代语言的“翻译版”,看到尹宣提及,连忙去找玛丽•韦伯斯特(Mary E. Webster)编的《联邦论:现代语言版》(The Federalist Papers: In Modern Language: Indexed for Today's Political Issues)(1999年Merril Press出版)。但是正如尹宣所言,这个翻译版基本上是《联邦论》的缩写版,很多词语都被玛丽•韦伯斯特简化了,只留下大意,而且为了吸引现代的读者,玛丽•韦伯斯特在书中加入了大量的现代例子,比如克林顿被弹劾等等,时事性比较强。该书顶多只能帮助读者了解一个大概。如要了解《联邦主论》的精妙之处,那还是需要阅读原著。
        尹宣的这个译本,音韵感很强,句子短,符合汉语的写作习惯和音节,节奏铿锵有力,如果拿来做演讲或朗读,定会朗朗上口。我们可以拿一句来作对比。全书第一篇的第一句话,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程逢如、在汉、舒逊的译文(以下简称“程等译”)是:“对目前邦联政府的无能有了无可置疑的经验以后,要请你们为美利坚合众国慎重考虑一部新的宪法。”而尹宣的译文(以下简称“尹译”)是:“目前还在残喘的联邦政府,已经施政乏力,大家的体验,无可怀疑。现在,请大家来研究一部新宪法,以便建立美利坚联邦。”如果我们对照英文原文,就可发现这两种译文的差别以及尹译令人拍案叫绝之处。这句话的英文原文是,“After an unequivocal experience of the inefficiency of the subsisting federal government, you are called upon to deliberate on a new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可以看出,程等译“吃”掉了一些词语,比如,原文中“subsisting”就没有翻译出来,而尹宣则巧妙地把它翻译成“残喘”,非常传神、贴切。而且,程等译追求更多的是与原文匹配,因此,原文如何写,译文就如何翻,汉语的节奏感和音韵美基本上付之阙如。程等译把“experience”翻译成“经验”,基本上是照搬该词的字面意思,没有看到这个词既可以表示“经验”,也可以表示“体验”,因此尹宣的翻译就能够根据原文的意思,按照汉语的表达习惯来进行翻译。这离不开译者下大量功夫去理解和吃透原文。
        但是,比起追求“信”的程等译文,尹宣在追求“达”和“雅”的过程当中,往往会偏离“信”的这一基本要求。我们倘若对照英文原文和译文,就能发现这个问题。尹译在一些小词上面往往不够精准,比如,第二段第二句话,“our true interests”被翻译成“自身利益”,颇令人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程等译是“我们真正利益”,就贴近原文的意思,“我们自身利益”与“我们真正利益”,还是有差别的。“自身利益”可以被解读为是“私人的利益”,而“真正利益”可以从更广的范围以及公共的角度进行解释。因此,在此处,虽然仅一词之差,但是读者阅读中体会到的意思可能会相差十万八千里。另外,第一篇从第五段开始,尹译中经常出现“政府有权有效”这一词汇,总共出现四次。如果我们对照英文原文,会发现,各处的原文表达不一,分别是“the energy and efficiency of government”、“the vigor of government”、“the firmness and efficiency of government”、“energetic”,实际上,汉米尔顿在这里要表达的是“政府的活力和效率”,如果翻译成“政府有权有效”,那就是“政府的权力和效率”,与原文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第二段最后一句话还出现了较大的翻译失误,英文原文是:“The plan offered to our deliberations affects too many particular interests, innovates upon too many local institutions, not to involve in its discussion a variety of objects foreign to its merits, and of views, passions and prejudices little favorable to the discovery of truth.”尹译是:“如今提交我们讨论的宪法,影响许多人的具体利益,改革多种地方建制,讨论过程中,难免涉及与宪法有关的诸多话题,涉及与寻求真理相关的观念、激情和偏见。”而程等译是:“提供给我们审议的那个计划,要影响太多的私人利益,要改革太多的地方机构,因此在讨论中必然会涉及与计划的是非曲直无关的各种事物,并且激起对寻求真理不利的观点、情感和偏见”。对照尹译和程等译,我们可以发现以下这些不同:(1)“a variety of objects foreign to its merits”,尹译是“与宪法有关的诸多话题”,而程等译是“与计划的是非曲直无关的各种事物”,这两个译文出入很大,一个是说“与宪法有关”,而另一个是说“与计划【此处计划指的就是宪法】是非曲直无关”。我们参看英文原文,可以揣摩一下汉密尔顿的意图。之所以用了“foreign to its merits”,就在于汉密尔顿也意识到,在全民讨论宪法的过程当中,许多与宪法本身的价值辩论无涉的话题,都会被牵扯进来。所以,这里汉密尔顿要表达的意思,是说与宪法无关的事物,都会被牵涉进来加以讨论,英文原文的外延,明显比尹译中“与宪法有关的诸多话题”要大得多,因此,程等译较为准确。(2)“passions”翻译成“情感”还是“激情”?尹译基本上把“passions”都翻译成“激情”,而程等译则是“情感”。根据《韦氏词典》的解释,passion做复数(即“passions”)时,意为与理性(reason)相对应的“情感”(emotions)或者“感性”,乃是从柏拉图“理性-感性”二分的哲学传统而来。中文中的“激情”,则是褒义词。因此,窃以为程等译的“情感”更准确。(3)对于“views, passions and prejudices little favorable to the discovery of truth”这一句原文,尹译与程等译又出现很大出入。尹译是“与寻求真理相关的观念、激情和偏见”,而程等译是“对寻求真理不利的观点、情感和偏见”,一个是“相关”,一个是“不利”,含义有天壤之别。参照原文,哈密尔顿的意思是,在讨论中涉及的诸多观念、情感和偏见,对寻求真理而言不利,换言之,这些观念、情感和偏见会阻碍我们寻求真理。尹译基本上没有把这个意思翻译出来。这三个地方,是尹译中的较大失误和硬伤。
        因此,尹译虽然达到了“达”和“雅”的程度,但是“信”却有所偏差。读者在阅读的过程当中,虽然可以体会到译者在追求音韵感上的良苦用心,但是,如果要做学术研究,则必须参看原文。《联邦论》的85篇文章,虽然是战斗檄文,由于是写给“民众”看的,故而带有一点文学色彩(这一点可以从其“启蒙风格的华丽辞藻”看出来),但是,《联邦论》以其精密的逻辑、严谨的行文、克制的情绪,又是学术著作中的精品,难怪有人称其为堪与亚里斯多德《政治学》相媲美的经典之作。对于这样一个介于文学作品与学术作品之间的著作,译者会处于两难的境地。一旦过分追求与原著相一致,则可能失去文学的活泼和语言的美感;倘若一味追求音韵,则又可能与原文隔了十万八千里,令读者摸不着头脑。翻译中的“信”与“达、雅”之间的纠缠,也就是意译与直译之间的衡量,困扰过诸多大家和学者。如果从语言的角度来讲,译者偏离了“信”,则会造成“作者之死”,译者借作者之口表达他/她自己对于文本的理解,在这个过程中,读者根本没有办法接近作者要表达的原意。另一方面,如果译者过分追求“信”,则会造成“读者之死”,因为语言之间结构、表达和思维方式的不同,过分追求贴近原文则会造成晦涩的译文,而令读者难以读懂。译事艰难,挑错容易,做起来不容易,因此,我虽指出了尹译的若干不足,但这里必须对译者翻译此书而付出的努力及其取得的成就表示十分的敬意。
      
      
      
  •     立法法文献综述第三篇,流水帐没想到也能写这么多,贴出以慰码字之苦。
      
      本周读的是二十三至三十六篇,主要讨论了正规军、民兵和税收三个主题。
      第二十三篇至第二十八篇集中论述正规军的必要性,其中作为总起篇的二十三篇第二段勾勒了这部分内容所要讨论的三个重点问题,即联邦政府的目标、达到该目标所需要的权力或手段、该种权力将影响哪些人。
      正如前面各篇的论述思路,在阐释联邦政府的目标前联邦党人再次构建了几个假想敌,即英国、西班牙以及印第安部落。正是这些敌人的存在凸显了建立联邦政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在这一篇中,汉密尔顿阐释了“手段必须与目的相称”的观点,并指出正是由于涉及国防安全的问题难以预测而且将耗资巨大,因此对联邦政府使用正规军进行事前的立法限制是不明智的,因为这将使联邦政府在面对国防危机时无法快速反应。
      在紧接着的二十四篇中汉密尔顿集中反驳了反对设置常备军的意见,首先他指出一项事实,即虽然常备军会威胁自由的论调看似有理,但事实上邦联各州中只有两个州的宪法规定了不应设置常备军,并且这些条款的语气更像是警告而非禁止。他进一步指出这些条款本身的设置是有问题的,因为军队的征募权本来就掌握在由民选产生的立法机构,而规定“非立法机构批准不得设定常备军”则是一种多余的表达。更为重要的是,更多的州对常备军的征募并未作出规定,这反映了常备军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需要。当然,汉密尔顿在这里对条款作了默示解释,在征募军队这么重大的事项中这种解释方式是否合理,笔者认为值得商榷。但联邦党人没有在法律条文的问题上花费太多笔墨,他们更大的优势在其他方面,例如在这篇中提到的维护贸易和国防的需要,这里主要指建立海军。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联邦党人反复强调海军也不过为了防卫的需要,但贸易航线的保护事实上将扩大一个国家武装力量影响的范围,由于海洋的流动和不可分割等本性决定了海军不可能是一支固定防守的武装力量,再加上有英国和西班牙这样的海洋殖民帝国作为先例,汉密尔顿他们肯定对海军的扩张性这一点心知肚明。况且在其随后描述西部政策的时候,作者明确指出那些作为防御的桥头堡将“有利于进入其他地区”(facilitate future invasions of the remainder)。联邦党人在这里明确预言了日后的美墨战争,并将这种扩张的本性刻在美国人的骨子里。
      第二十五篇指出目前的邦联没有办法完成其国防和保护贸易的使命,因而从反面论证了未来的联邦必须拥有常备军以履行其职能。汉密尔顿的论据是:防务工作的急迫程度因州的地理位置而异,所以邦联目前这种把防务摊派到各州的做法不可能奏效,有些利益不相关的州可能在关键时候不愿意出兵支援他州,因此,一个不以各州为中介,直接掌控军队的联邦政府成为必要。另外,针对有的观点认为各州的民兵已经足够代替正规军的作用,联邦党人也从军事的角度指出民兵不可能胜任职业军人的要求。
      第二十六至二十八篇论述了常备军可以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前者指针对内部叛乱的平定,后者指常备军并不会侵犯自由。针对国内的反叛,联邦党人认为一支由联邦政府掌控的常备军有助于帮助各州平叛而不足以施行专制。他们首先反驳了反联邦党人认为民兵已经足够一州维稳需要的观点,认为民兵只可以应付小规模的骚乱而无法平定涉及全州的叛乱,而在目前的邦联体制下,如果某州叛乱形势已经失控,其他州也未必愿意伸出援手。相反,一个强大的联邦政府则可以集中力量帮助该州平息叛乱。由于联邦党人肯定也敏锐地意识到这一点很可能被反联邦党人利用,即指控联邦可以借叛乱为名干涉他州内政而施行专制。他们随后立即指出由于国土过于广阔,联邦不可能同时控制所有的州,即使在某一两个州被专制的联邦所征服的情况下,一旦联邦军队开拔对付其他敌人,则曾经被控制的州也可以起而反叛。这是一个有力的论点,事实上它和前述论点——即各州无法独自平定波及全州的叛乱——是逻辑一致的,在后一种情况下,由于全国都发生了反对联邦的叛乱,联邦当然也无法平定。
      至于有关常备军不会侵害自由,汉密尔顿还是诉诸于常备军的控制者,即民选的立法机构。与以往总是把人性作消极假设的论述基础不同,联邦党人在这里假设了人民可以并且应该信任这些由他们选举产生的代表。他们在这里的反驳其实更理论化,即他们指出反联邦党人的理论是没有基础的。因为反联邦党人不支持常备军的设立,而控制常备军的无非是民选的立法机构代表,所以反联邦党人的立场是认为连这些代表也不值得信任。而据此继续推断,则会产生一个信任基础的危机,即无人可信。但国家的设立(至少按照当时流行的观点)在于众人同意并遵守的契约,而无信任则无契约,因此反联邦党人的逻辑终点必然是回归霍布斯所言的人人都处于战争的自然状态(联邦党人没有明确点出,但笔者觉得意思是这样的)。当然,我们也可以在这里只把其当成联邦党人的一种论述策略而不予深究,即反联邦的人支持的联邦党人都反对。但笔者更愿意认为这里反映了即使是持人性恶观点的联邦党人,在其理论基础中对人性的善意推测也是必要的,并且这样的推测不全然是一种辩论的策略。
      第二十九篇主要论述了民兵应该为联邦政府控制的观点,其论证线索也基本沿着目的——手段——影响而展开,论据和论述常备军的依据类似,在这里不再赘述。
      第三十到三十六篇是论税收。与之前的主题一样,作为开端的第三十篇是作为这个主题的总起篇,为我们勾勒了未来几篇的论证思路。汉密尔顿在第三十篇的开端给我们描述了邦联政府税收的现况,由此引出税收对于拟建立的联邦政府的重要性以及税收对象等几个问题。他基本上遵循了论证常备军时的思路,即以“手段必须和目标相称”作为基础,展开层层深入的论证策略。首先,由于邦联政府的现状是在只能采取向各州摊派的方式获得收入,而各州在现实中总是质疑邦联的决定,因此邦联在税收上的软弱无力必然决定了其将在国防上的失职。为了完成其目的,未来的联邦政府必须做到:1通过正常的征税筹集收入,2征税的数额必须能满足联邦的需要。正是在这两点的基础上,汉密尔顿进一步就反联邦党人的每一个论点进行反驳,首当其冲的是那些虽然承认联邦政府征税的权力但将其限制于商业关税的观点。因为商业关税只是税收的一部分,而联邦政府为了国防和保护贸易的需要所面临的开支远非仅仅关税可以解决的,这就违反了2里面提到原则。除此之外,在随后的第三十五篇中,汉密尔顿从经济学的观点出发论证了仅征收商业关税的联邦可能对某些特定行业造成危害。因此,针对反对派的观点,汉密尔顿得出恰恰相反的结论,即联邦的征税范围不但不限于商业关税,而且将利用全社会的财源。只有这样,联邦才有可能履行其职能,退一步言,即使征税不足以应付所有的开支,掌握着全社会财源的联邦在商业预期上将更有信用,更容易通过贷款补足支出。
      第三十一、三十二和三十五这三篇主要反驳了反联邦党人认为联邦征税最终会排挤地方税收的观点,可以归纳为论税收的一个子论集。在这三篇里第三十一篇又是一个总起篇,首先承接第三十篇得出的结论提到联邦须具备满足其需求的自主征税权,接着以呼吁的方式作了一个论证思路的预言:无论是联邦还是州都有可能侵蚀对方的税源,因此,真正重要的并非争论谁将侵犯谁的问题,而是把注意力集中到1政府的组织和结构以及2宪法勾画的权利的性质和范围这二者上。前者涉及将来选举的代表如何控制联邦的征税,后者则涉及联邦和州各自可以征收哪些税种以及征收多少。
      第三十二篇汉密尔顿通过澄清新宪法中拟定的三种不同的税收——即联邦专属的税收、联邦享有而州未被禁止同样享有的税收以及联邦和州矛盾的税收——反驳了认为联邦将排挤州的税收的观点。联邦不可能随意侵犯各州的税收:这是因为对第一种税收法律必须明文规定;第二种税在“否定含蓄”(negative pregnant)的解释框架下,“一切没有从各州明确转移到联邦的权力,仍由各州完全享有”;第三种税收也不意味着直接的权力冲突,更多只是由于全国和地方的税收政策偶然的不一致而发生,作为一种正常现象只需沟通解决即可。
      第三十五篇反驳了反联邦党人认为由于在联邦政府中被选举的代表不可能照顾到社会的各个阶层因此其征税不具备合法性的观点。汉密尔顿在这一篇里给我们精彩地描述了社会各阶层如何通过经济关系整合成利益团体,由此批驳反对派的一种对代议制的机械理解,即代议机关里应该拥有所有职业和阶级的代表才拥有足够的代表性。这是在立法组织和机构的层面上为未来的联邦正名。
      第三十四和三十六篇主要是技术性较强的两篇,主要假设在一些联邦和州征税权并列的时候,联邦和州按各自的需要在征税比例上的差别。联邦党人在这两篇里设想了未来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职能范围,以此为基础为联邦的征税比例辩护,具体操作和论证在此不需赘述了。
      
      从这几篇的论述中我们不难发现,联邦党人决心构建一个强大的扩张性商业共和国。除了一些不得不遵循的论证策略外,笔者认为联邦党人在大部分情况下论证都是相当直接的,而且把各篇放在一起看也不难发现其内在逻辑性。让笔者十分佩服的一点是,联邦党人无论从政治还是经济角度出发的论证,他们都敢于运用断言的口吻。我相信联邦党人们平时都是推理严密、谨慎细致的学者,但通过报纸等媒体表达其政治主张时,他们马上抛弃了一个学者引以为豪的怀疑的品性,确信自己所言乃真理所在,并且用深入浅出的话语表达——联邦党人正是适时地做到了这一种从学者到政治家的角色转换,由此才成功构建了一个强大的共和国。
      
  •     罗素说,他们的态度(前苏格拉底哲学家)还是富于想象的,生气蓬勃的,并且充满了冒险的乐趣。他们对于一切事物都感到兴趣,——流星和日月蚀,鱼和旋风,宗教和道德;他们结合了深沉的智慧和赤字的热忱。
      我想,他的話,也是對224年前美洲大陸東海岸世界民族的後裔的註釋。
  •     [美]亚历山大•汉密尔顿、詹姆斯•麦迪赖、约翰•杰伊 著:《联邦论》,尹宣 译,译林出版社,2010年5月,58元。
      今年,尹宣先生的翻译遗作《联邦论》(旧译《联邦党人文集》)面世。这本书必定不会是今年法学类书籍中销量最好的一本,但却应当是最为重要的一本。
      《联邦论》一书之所以重要,首先在于它是我们研究美国宪政不可不读的一本书。它既是对美国宪法最权威的解释,也是二百年来美国政治发展的理论源泉。若要研究美国宪政,另外一本必读之书是詹姆斯•麦迪逊的《辩论:美国制宪会议记录》。《辩论》一书是美国制宪会议最原始的档案材料,七年前由辽宁教育出版社出版,译者也是尹宣先生。
      较之商务印书馆的旧译本《联邦党人文集》,《联邦论》在文字风格上改变很大。尹宣先生在序言中特别说明,由于“三位作者都是文人,都注重英文的结构美和音韵美”,因此翻译时不能接近口语,要防止“质胜文”。除文字风格的变化之外,尹宣先生还基于对相关概念历史语境的探究,重构了原著的“汉语译名(概念)体系”。
      首要的变化体现在书名上。《联邦党人文集》这一译名流传甚久,已近约定俗成,然而在《联邦论》发表之时,政党政治尚被美国开国者们视为不道德行为,因此当时并无现代意义上的政党政治,也就没“联邦党”一说,更没有“联邦党人”这一政治身份,此为一也。
      除书名之外,另一被重构的译名是state一词。新译本中,尹宣先生将state重译为“邦”,盖因美国各邦本身皆具有一定主权,亦即邦权,这与一般中央集权国家重地方州政府的地位是不同的,所以不宜称之为“州”。
      如前所言,因为《联邦论》一书的重要地位和商务印书馆译本的深远影响,书中相关概念的译名无论是在学界内部还是在公共领域均已约定俗成,以后若想加以改变恐难实现。但是,尹宣先生在《联邦论》中坚持使用新的译法并予以解释,仍具有巨大的学术价值,绝非是为了标新立异。(钟志军 推荐)
      
      
      本文刊于【读品】10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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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为了一个更晚上的联邦集合体,国父们可以撇开个人利益,可以努力跳出历史的框架,多想了一步:我们能留给后人一个什么样的政治集合体。
      信仰利己主义的个人可以组合成一个非利己的政治组织
  •     要了解一个国家,最直接的办法是追溯它立国之初的格局。这一点似乎尤其适用于美国,原因之一是作为其立国之本的联邦宪法,自颁布之后的两百多年里,除了十多条修正案之外,没有任何变动,至今指导和规范着美国社会的一切方面。与这种稳定性适成对比的是,这部宪法在其最初制定的时候,对其中的每一个条文,制宪者之间却爆发过极其激烈的争执,其中麦迪逊、汉密尔顿等为联邦制进行的辩护最终结集为这一本《联邦论》,至今仍被公认为是对美国联邦宪法的最好解释。
      当时的美国百废待兴——甚至还没有一个“美国”存在,因为从英国获得独立的北美十三个殖民地,事实上是十三个小国家,各自都有自己的宪法、民选政府、民兵武装和法律文字体系,它们之间可能唯一的共同点就是反对英国统治。不仅如此,它们面积和人口差别悬殊,历史渊源、社会结构和人口组成都各不相同,彼此也互不隶属。因此,一个现实的问题是:独立之后该怎么办?大体上,制宪会议就是关于“美国向何处去”的争论。当时主张中央集权的国民政府论者不多,但却有一股强大的思潮坚持保留各邦独立主权的邦权论,而汉密尔顿等主张的联邦论则是这两者的妥协。
      虽然美国历史的总体趋势是联邦权力的不断扩张,但对州权的强调却从未衰歇。时至今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各州法院的审判均表示尊重,并不以“纠正”其判决为己任;而1963年亚拉巴马州长以捍卫州权为由,阻止联邦政府让黑人进入大学的举止,更为世人所周知。美国人对“大政府”可能对地方自治权力所造成的侵犯极为警惕,而其理论的源头仍是北美十三个殖民地时期所奠定的。两百年后尚且如此,可以想见在当时那种强调独立自主、“各自好好过”的呼声有多么强烈——那时的美国,实际上是十三个小国家组成的松散联盟,与其说它像今天的美国,不如说它更像今天的欧盟。
      汉密尔顿等人已意识到这种联盟体制巨大和根本的缺陷,那就是:“为联邦立法,要取得各邦的集体同意,不能立法管理生活在各邦的公民个人。”因此联邦决议虽然理论上对各邦宪法有约束力,实际上却常被置之不理,最多是礼貌地予以尊重。鉴于各邦情况迥异,如果要全体通过,那么“真正运作起来,会使行政陷入尴尬,摧毁政府活力”,很可能因为某个顽固的少数卡在那儿,使得明明最佳的办事模式无法获得通过。——正如现在的欧洲,取代欧盟宪法的《里斯本条约》光是为取得27个成员国的同意就花费了8年时间进行谈判和批准。如果要强行通过,或纠正某个违法的邦,那就只能用武力裁决,而到了这一步,就是全民的悲剧了。
      此外,还有一些现实的考虑:当时初生的美国仅有300万人,还太弱小,十三个邦如果各自为政,无论有意无意,很容易让仍然敌视它们的英国找到开战理由,并各个击破。而一个全国联邦政府不仅减少了这种授人以柄的可能性,在管理财政和军队上也能减少各邦负担。联邦也为一定程度的有力决策提供了保障,而松散的联盟议会因为内部歧异太大,常常存在不稳定——后来担任美国总统的约翰•亚当斯是当时联盟议会派驻英国大使,在伦敦备受冷落,英国人不愿意与他谈通商条约,原因就是认为美国无力兑现诺言。
      正因为美国制宪会议时的历史背景是联邦权力和邦权论的妥协,因此我们在美国的政治体制设计中处处可以看到分权、制衡原则的贯彻。汉密尔顿强调要让行政官和法官保持独立性,就必须首先让他们的薪水独立于立法部门议会。他意识到司法在三个部门中最弱,因为它永远不可能主动侵入其他两个部门,因此必须要加强司法部门的自我捍卫能力。事实上,他认为当时邦权过分高涨,以至于需要用联邦权力来加以约束和制衡。
      这种对权力的分离、制衡的高度意识,表明了建国初期的美国人对权力的强烈不信任感,而这是与基督教新教中的幽暗意识密不可分的。美国《独立宣言》中矛头就直指英国国王乔治三世滥用权力,因此美国人普遍对手握权力的人抱有警惕心理,时至今日,人们仍抱有这种心态——“总统是靠不住的”。用塞缪尔•亨廷顿的话说,“当一个美国人在思考建立政府的问题时,他所想的不是树立权威和累积权力,而是限制权威和分割权力。”华盛顿是美国国父,也是第一位和唯一一位全票当选的美国总统,但当他调集民兵弹压抗税农民时,虽未杀一人,却引起杰斐逊撰文提醒美国民众,“推翻乔治三世(英国国王)后,要警惕美国出现乔治一世(指乔治•华盛顿)。”
      当时十三位邦长虽是所在邦海陆民兵总司令,但招募军队、宣战、媾和的权力,却都掌握在议会手里;更重要的是,多数邦长任期只有一年。现在人们认为众议员两年的任期太短,但当时把众议员任期从一年改为两年时,却引发过轩然大波。因此,当汉密尔顿等人倡议总统终身制时,遭到许多代表强烈反对,虽然无人能证明,总统任期究竟是三年好,还是五年或七年好,因为这是一个带有任意性的问题——最终,屡经妥协和实践,才确定四年一届的总统任期。
      当时还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总统太精明强干,不合共和精神,甚至会破坏体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不无道理,能干的林肯和小罗斯福执政期间,都曾大幅扩张联邦权力。不过凡事有一利必有其一弊,正如汉密尔顿所言,软弱总统往往也意味着软弱行政,不管理论如何,实践中这必将是个差劲政府。
      这种观点也透露出他们高度的务实态度,虽然汉密尔顿和麦迪逊当时都只有三四十岁,但却对各种政治体制的优劣有着深切的洞察,且不为一时的意识形态所遮蔽。在他们看来,荷兰、威尼斯虽然“一直顶着共和国的桂冠”,其实最高权力“没有一丝来自人民”,而民选议会领导下的英国,却堪称世上最好战的国家。汉密尔顿甚至不认为陪审团制度跟维护公民权利到底“有何不可分割的联系”。
      至于政党政治,更是他们最为警惕的。美国两党政治在那个时代尚未出现,但他们已经预见到那种本于人性的流弊——不容异己、不顾其他公民利益和整个社会的长远利益。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几乎没谈党派政治的好处,却大谈如何控制其后果,同时猛烈抨击完全平等的直接民主,认为那“从来就是骚乱和对抗的竞技场,个人安全和产权,从未得到保障,总体来说,直接民主制,都是短命的,而且死得暴烈”。这些进步保守主义思想家意识到民主政治是不可阻挡的潮流,但却又对此心怀恐惧,因此他们留下的政治设计,往往与现在某些民主原教旨主义者所想的有巨大差别。美国的法官终身制和公务员考核制实际上是“非民主”的,而控制政党政治后果等宪法安排更是着眼于如何避免无限制的竞争性民主可能带来的负面后果。这正是后人所应深思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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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版本是对商务版《联邦党人文集》的重译,但某些译法仍有小疵,如:
      p.122:苏亚比安人的最后一个皇帝:按通译“士瓦本”
      p.195-196:[奥托曼帝国]纵容各省巴夏(Bashaws)或总督(Governors)……从巴夏和总督手中:按土耳其语的“帕夏”就是“总督”的意思(通常拼作Pasha),所以不当用“和”
      p.440:第二次布诺战争(punic war):按布匿战争
  •   其实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们早在两百多年前就回答了我们今天对于一个疆域辽阔人口诸多的共和国的民主治理的诸多顾虑。
  •   关注!
  •   最近也在读这个,本来觉得嘎嘣嘎嘣脆好厉害,但是仔细一看才发现是摘自林曦
  •   不过尹宣确实译得挺好
  •   这篇书评写了和没写差不多。。。
  •   樓上 的這句話真奇怪。
  •   民主这个东西说不清!
  •   要說清楚或者瞭解清楚,總要先有個願意清楚的前提。自己沒有什麼意願,哪怕是佛陀耶穌說的也是耳邊風。
  •     sf说得有些过头了。
      尹先生晚年几乎全部搭进这本书的翻译及前期准备工作了,其心可鉴,其功不朽。译林在这本书的装帧印制及校订上也确实下足了功夫。我一介学生,都觉得40多元(当当7折)对这样的作品来说并不过分。在自习室看了足足一个下午,也只看完一半不到。
  •   http://www.shangdanya.com/发掘 推荐 分享 交流
  •   http://soho-hot.info/?81173-1.html
  •   我如何独立?
  •   有心有力翻译这本书的译者,其辛劳和良识无需异议。我只是看不懂出版社的定价。请楼上不要扣帽子。
    http://book.douban.com/subject/1048930/ 联邦党人文集,09年版,当当折后价23.1元。
    幸好评论者还是良心的点出了是这本书。否则还真是没法比较。
    同一本书,不同的译本,1年后再出,价格翻了一倍。
    楼上说书价公道的学生哥,只能说你会看书,但不会买书了。给父母省点钱,去图书馆借一本吧。
  •   ls的你说价格翻了一倍是不假的。可惜不巧这两本书我都有,所以觉得你这个比较不大公平。暂且不论这个新译本在纸张校订上比之原来的有很大提升,单是译者在每篇文后长长的注释就几乎可以独立成书。另外如果说这个定价不公道的话,伯林的《扭曲的人性之材》定价22元,而篇幅差不多的《苏联的心灵》定价28元,出版也不过差了一年,这又算什么?与其说出版社心黑,不如说是通货膨胀太凶猛。若要论心黑,《政治学说史》下卷定价75,上海人民出版社更是明目张胆的抢钱了。译林真的还未够班啊
  •   这样一说,我倒是很好奇。这翻了一倍的价钱,看来价值全在译者身上。那这收益有多少能反馈给译者?
    不过这是题外话,不讨论了。
    其实我倒不反对出版社定这个价钱。出版社要赚钱,要赚钱就要在印数和订价两者间取个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点。反正咱们是在向美国出版界靠拢嘛。是根据用户的接受能力定价嘛。
    这本书,摆明了买的人不多。但想买的也不在乎这价钱。那价钱订高点就无所谓了。谁他们热爱民主,谁叫他们买的起嘛。谁叫他们有钱有闲嘛。
    话说回来,我不否认这本书的好。至于值不值这个价,人人有自己的标杆,也没必要较真。出于对原著/译者和评论者的敬意,我删掉容易引起误解的沙发。
    好了。打住。
  •   维舟老师只谈了最后这几处译名问题,却对全书特立独行的译笔和翻译观,以及“节奏感”只字不提,这是厚道还是不厚道呢。。。哎。。。
  •   民主与专政的优劣之争已经旷日持久了,很多人都呼唤民主,反对所谓的专政,要是真的那么泾渭分明,分得出优劣好坏就好了,社会这个大课堂里面没有那么多非黑即白,灰色地带还是很有市场的~~
  •   当初某D靠喊民主起家,你大概能一窥民主的好处了。
  •   2010-10-11 00:54:50 linkin
      民主与专政的优劣之争已经旷日持久了,很多人都呼唤民主,反对所谓的专政,要是真的那么泾渭分明,分得出优劣好坏就好了,社会这个大课堂里面没有那么多非黑即白,灰色地带还是很有市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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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看書,憑藉想像力亂說話。
  •   “小罗斯福”这种提法好奇怪啊,为什么不直接写“富兰克林.罗斯福”而用“小罗斯福”这种即使在中文里也是很不正式、不常见的提法呐?在美国一般没有人会把富兰克林.罗斯福称为小罗斯福,反正我在美国的书中没见过。为了区别,富兰克林.罗斯福一般会被简写为F.D.R.。
  •   @蓝调共和
    这只是中文里的习惯译法,那美国也没什么称George W. Bush为“小布什”吧?你不妨查查看,中国人是叫他“小布什”还是叫他“乔治·沃克·布什”的多。
  •   一般情况下,美国人称老**小**是因为他们有父子关系,小在英文里写做junior,有的人的正式名字里就带junior,可以理解为某人的第二代。在老布什和小布什这个例子中,首先是他们父子,其次他们的前后名字是一样的,只是中间名不同(George Herbert Walker Bush和George Walker Bush),这种情况下称大小布什是很正常的。
    但两个罗斯福就不是这种情况了。不是父子关系的话,在英语里极少以大小称呼的。在中文翻译里,称FDR为小罗斯福,也不算常见,而且非常不规范。如果作者是这样翻译的,我觉得不妥。
  •   按照你的或者译者的逻辑,FDR的夫人Eleanor Roosevelt娘家姓也是罗斯福,她本人还是西奥多的亲侄女,那是不是也可以叫做小罗斯福呐。我想没人这样叫。一般大小这种称呼都是有父子关系的。
  •   国人很多时候对人名的翻译都是不恰当的,比如马丁.路德.金这个名字几乎从来没有人全译过。他的全名是Martin Luther King, Jr,后面也是个junior的缩写。所以应该称他为小马丁.路德.金才是完整的。
  •   junior在英文中常常是一种爱称和昵称。比如你网名叫大跑,小孩就被称为小跑;你网名叫典典,你小孩容易被称为小典一样。不是因为同个姓氏就可以随意按上个“小”字的。
  •   @蓝调
    语言是一种约定俗成的社会现象,有很多词语的理据都不合理乃至不恰当,但约定俗成用了,也就将错就错不再更改了。这方面的例子极多,例如“观音”的译法就不对,精通梵文的玄奘曾更正为“观自在”,但一千多年下来,大家还是习惯了说“观音”。
    你说的英语中大小称呼往往有父子关系,这当然是常识。但中国人的习惯却不是如此。例如滑冰运动员有大杨扬、小杨扬,她们俩有什么关系?没任何血缘关系,只不过名字读音一样,而前者比后者年纪大一点而已。我们公司里好几个人叫Vivian,也被人简称为“大Vivian”、“小Vivian”,道理一样。这种地方,就不必太顶真了。也不要只考虑英文的习惯,这里还有中文的习惯。
    对这个问题我不再回复。
  •   问题就在这里。你举的例子里“观音”是通常翻译,可是对“罗斯福”来说,中文直译为“富兰克林.罗斯福”的比“小罗斯福”更常见,那为何用后者不用前者?
    中国人称自己人,没关系,但是译作要不要尊重原来美国人的习惯呐?美国人从没有叫做小罗斯福的,中国的书籍、报刊杂志上用“小罗斯福”这个叫法的也不多见,译者在翻译时要不要尊重一下?如果有更规范、常规的译法为何不用,他难道是在写博啊?
    “小罗斯福”这个称呼看着就想起Roosevelt Junior,真是别扭极了。
  •   这个版本是对商务版《联邦党人文集》的重译,但某些译法仍有小疵,如:
      p.122:苏亚比安人的最后一个皇帝:按通译“士瓦本”
      p.195-196:[奥托曼帝国]纵容各省巴夏(Bashaws)或总督(Governors)……从巴夏和总督手中:按土耳其语的“帕夏”就是“总督”的意思(通常拼作Pasha),所以不当用“和”
      p.440:第二次布诺战争(punic war):按布匿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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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指出别人的时候都按通译,轮到自己的时候就可以不按通译、也很有道理了。
  •   求在线中文版本翻译
  •   问一下,Madison后来作为民主共和党人当上总统,和hamilton党派相同吗?
  •   额,咱中国常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把场景放到现在,中国逐渐崛起消耗世界更多的资源,接手美国制造业的盘子,美国人要是不能再保持他们习以为常的生活方式,这东西和废纸有区别吗?
    再说法律是人指定的,也是人来解释,就如那第二条修正案,制定的时候是为了什么,几位老兵持枪反抗暴政还不是被镇压了,这个携带武器的条款现在又被谁拿来解释,军火商又把这条解释成了什么样。
  •   拜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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