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逻辑方法与个案评价

出版时间:2009-5  出版社:吉林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静焕  页数: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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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所谓方法,从词源学角度来讲,来自于希腊语(沿着)和(道路),是遵循某一道路的意思。方法一般是指在一个既定的目标下,为达到一个理想的结果,所必须采取的手段与步骤。思维方法是人类认识世界的一种工具系统,是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统一。其客观性在于思维方法的原型是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规律,人们依据这些客观的规律形成思维的规则。但思维方法不是纯客观的东西,它又是思维主体概括出来的思考问题的规则、程序、步骤、手段等等。思维方法的客观性还在于它产生的源泉是社会实践,但相对于社会实践它又具有超前性、预见性。从最普遍的意义上讲,方法论与逻辑学是同义词,它是研究思维规律的科学,而逻辑学是各种特殊的思维方法论的基础。  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说:“学习法律,简单言之,就在培养论证及推理的能力。”一个法治的社会,一定是一个说理的社会。逻辑是理性的法则,所有司法裁决都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证的基础上。

内容概要

  与其不断追加各种审判监督举措以至于叠床架屋,毋宁采取切实手段尽早完善判例评释制度。只要让所有判决都阐明理由并公开发表、编纂成册,让法律人以及学者都能站在独立的立场上、从专业的角度对判决进行详尽的解说和公开批评,就可以收到从根本制度上根治司法腐败的效果,也可以减少对审判人员和案件进行个别监督的制度成本。同时可以让违法审判以及制裁畸轻畸重的问题统统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对此,《法律逻辑方法与个案评价》试作法律逻辑方法与个案评价的研究。

作者简介

  张静焕,河南南阳人,就职于海南大学法学院,兼任中国法律逻辑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法律的生命不仅在于经验,更在于逻辑,批判性检验为司法判决的执行提供正当理由。

书籍目录

序言导论第一编理论探讨与方法构建第一章 逻辑思维与确定意见的形成第一节 普通思维和辩证思维的差别与逻辑现代化第二节 辩证地看待普通逻辑与辩证逻辑第三节 理性思考形成确定意见第二章 法律逻辑视阈下的“禁止”和“允许”第一节 法律上的“禁止”和“允许”不能相互定义第二节 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必然地推出法律允许第三节 在逻辑学中“允许p”不能推出“允许不p”第四节 正确对待“法律没有规定”第三章 法律逻辑解释的方法第一节 法律逻辑解释概述第二节 法律逻辑解释的结构第三节 法律逻辑解释的种类第四章 论题学法学的逻辑解读第一节 论题学法学第二节 法学的问题立场第三节 人们如何思考第四节 多元逻辑问题第五节 宽容原则第五章 法律论证的规则和谬误第一节 法律论证的涵义和种类第二节 法律论证的规则第三节 法律论证的谬误第六章 假说与法官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逻辑理性第一节 认真地对待假说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证明责任与常理推理第三节 诉讼中的真实与善意第四节 证明责任占优的理由:帕累托改进与认知的错觉第五节 与道德同行的逻辑第二编个案分析与理性批判第一章 彭宇案一审判决书的法逻辑分析第一节 彭宇案:公民在法律逻辑上应取的态度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真相”:逻辑规则与价值规则第三节 法院的失误与律师的可能失误第四节 道德上的批判性思维(真相的各种可能假设与良知劝导)第二章 许霆案的法律逻辑考问第一节 许霆案:案情和判决理由第二节 个案裁判规范: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第三节 律师的困惑:柜员机知道而银行不知道第四节 许霆案的法哲学思考第三章 “三鹿奶粉”事件的逻辑困境分析第一节 对“三鹿奶粉”事件新闻中诡辩的批判第二节 “质量标准”的误解与理解第四章 高楼坠物案的主流法律论证分析第一节 法院在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时候并没有产生分歧第二节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误解与理解第三节 此类案件主流判决的法律论证没有错误第四节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合理性第五章 明确概念的逻辑方法第一节 概念的基本逻辑特征:内涵和外延第二节 概念分析方法:内涵分析方法与外延分析方法第三节 “法律行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概念外延之间的关系第四节 “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内涵分析第六章 司法三段论的辩护与批判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同样的案件有同样的判决第二节 司法三段论的辩护与批判第三节 法律推理中的价值判断代结语法律思维、法学教育与法律逻辑学主要参考文献附录彭宇案一审判决书许霆案重审判决书许霆案刑事裁定书

章节摘录

  二、外部证成中的常见错误  外部证成处理的是前提可接受性问题。由于法律推理大前提方面的原因而出现的错误论证,则主要有曲解法律条款的错误、援用法律条款自相矛盾以及援用法律条款不全面的错误等几种表现形式。  1.曲解法律条款的错误  指进行法律解释时,对法律条文的文义作任意解释,或者完全离开法律条文的文义,不顾立法真意或其合理意义而作随心所欲式的任意发挥。  2.杜撰法律条款的错误  法官在构建法律推理,裁判案件时,必须尊重成文法的法律条款。诚然,当成文法有缺陷或存在有法律漏洞时,则必须求诸于立法资料、法律原则和精神,公共政策、习惯、法理和学说等等因素而为实质法律推理,但绝对不能容许法官杜撰所谓的法律条款。否则,裁判结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将丧失殆尽,从而也使得裁判结论缺乏可接受性。  3.援用法律条款自相矛盾的错误  指在同一案件的审理中,把适用于不同情况、甚至相反情况的法律条款,同时援用来作为构建法律推理的大前提,致使这些法律条款在特定个案的处理中不协调一致,互相冲突;或者所援用的用来构建法律推理大前提的法律条款与该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已确认的该待处理个案的案件事实——之间互相冲突、互相矛盾。因此,援用法律条款自相矛盾的错误,有如下两种具体表现形式:援用不同的法律条款适用于同一案件事实的自相矛盾错误;援用的法律条款与认定的案件事实互相冲突的自相矛盾错误。  4.援用法律条款不全面的错误  对同一种情况或同一案件事实,法律规定中有许多彼此一致的、都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论证者在援用法律条款时,只援用其中一部分法律条款,而不是全部援用所有应当适用的法律条款,遗漏应当适用的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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