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变迁与社会进步

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山东大学出版社  作者:林明/马建红主编  页数: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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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法律史论丛(第10辑):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变迁与社会进步》是根据中国法律史学会工作制度和安排,在与会代表向大会提交的学术论文的基础上由山东大学法学院负责编辑出版。在编辑过程中,其中几篇由于原稿的技术原因根据出版社的意见,未将其录入外,对参会代表所提交的论文在编辑时基本上予以全文收入,并按照论文的主题大致依据所论述的题目性质和时代先后顺序编排。

书籍目录

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中国百年法制现代化之旅反思——代前言  也论20世纪初中国法学的转型  略论中国古代的社会控制模式——一个法社会学的研究  儒家伦理秩序与传统法律的伦理性——一种法社会学的思考  略论儒家人权理念及其对现代人权思想的深刻影响  法律传统论纲  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变化与法律制度的变革  曲阜孔府档案中的传统法律文化(论纲)  亲属·服制·法律  儒家思想与中国古代录囚制度——从录囚的角度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社会的进步制度史与思想史研究  周秦之际的“变法”与信任结构的演进——兼析秦之盛衰原因  “徒法不足以自行”——秦朝由“事皆决于法”而迅速走向亡国的历史启示  汉文帝改制废女子宫刑考辨  “良贱之别”与社会演进——略论唐宋明清时期的贱民及其法律地位的演变  阿云案与宋代的自首制度  金朝行政管理体制立法述论  明清保辜制度研究  浅议官吏的连带责任及其失效——以清代律例及成案为例  托“洋”改制——法理派眼中的收回领事裁判权问题  试论清末中国司法体制的转型  浅析清末诉讼体制变革之得失  民初移植人身保护令制度述论  中国近代权利观念的文化整合  ……综论后记

章节摘录

  中国自古以来的“一元法”即制定法传统决定了判决理由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中国从来只有制定法,而无神法或自然法。制定法是人定法或人意法,它一经制定出来,就立刻成为一个没有灵魂的“空皮囊”,故“形”与“神”分离是制定法的天生缺陷。在这一点上,作为西方的人定法也毫不例外。不同在于,西方从来都是“二元法”即自然法和人定法。西方人定法的头上自始至终悬挂着自然法或神法的“海洋”,人定法可以随时随地地从中汲取思想的营养,因而法律“形”与“神”分离的缺陷得到一定的弥补。因此,在西方这个问题并不突出,而中国人定法的上方则空空荡荡,它没有万能的“神”或上帝的庇护,中国法律的精神就是实实在在的人的精神。而中国的制定法最早都出于法家人物之手,也就是说,只有子产、邓析,尤其是李悝、吴起、商鞅及李斯等法家人物才能说清楚他们当时制定法律的真正含义,其他任何人只能揣测或意会。而立法者一般又不是具体司法者,更何况立法者也是要死的。正如孔子日:“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①所以,对于后来适用这种法律来办案的司法者来讲,法律规则无异于一具“僵尸”,或者他们看到的只能是法律规则的“形”而非“神”。可见,法律“形”与“神”的分离就成为中国法律最大的缺陷,因而法律“形”与“神”的分分合合、合合分分构成了中国法制史上的基本矛盾。  中国有着悠久的判决理由传统,“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从来都是中国人的基本信条。只不过这种“理”就是天理、国法、人情的混合物,而和西方人讲的正义有许多不同。古代判词重视说理教化,这是稍微熟悉中国历史的人都知晓的事实,而之所以重视判决理由,是为了消除法律的“形”与“神”分离的状态,也是为了让这具“僵尸”能够成为审判的根据,故司法者只能通过判决理由的方式输入自己的思想或法律意识来激活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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