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普通话教程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山东大学  作者:白朝霞 编  页数:347  

前言

  语言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工具和信息载体,是人际关系的润滑剂。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方言差异很大。“言语异声”不仅会影响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信息的交流,而且也不利于人们思想的沟通及和谐关系的建立。我们应积极推广全国通用的现代汉民族共同语——普通话,以确保人们日常交际和信息交流的顺利进行。  语言的统一和规范是社会进步的需要,也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从此,普通话被正式确立为法定共同语,我国的语言文字运用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普通话成为全国各方言区和不同民族的人们之间交际交流的通用语言。  普通话水平测试是一种国家级资格证书考试。1994年10月30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联合发出《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从此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这是我国有史以来第一部有关语言文字的专门法律。《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规定了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作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

内容概要

  《实用普通话教程》是为适应高校普通话教学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新大纲编写而成的。全书分上下两编。上编为普通话语音训练,下编为实用普通话口语训练,其中第十四章是以普通话水平测试新大纲为依据将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各种题型分别加以解析指导。对60篇朗读作品,从“字词语音提示”、“重点句子提示”、“短文整体感知”三方面指导应试者准确把握每一篇作品;对命题说话,将30个话题分类加以指导;“普通话水平测试训练”一节是对各测试项应试技巧与应试策略的综合指导。附录《(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易读错词语》将普通话水平测试中的易读错词语逐一标注拼音,按音序排列,便于读者查阅。  《实用普通话教程》既可作为高校本科、专科、高职的普通话课和教师口语课的教材,也可作为普通话水平测试的培训教材,还可作为各类读者自我练习普通话、参加普通话水平测试的训练用书。

书籍目录

上编 普通话语音训练绪论第一节 普通话概说第二节 推广普通话第三节 如何学好普通话思考与练习第一章 普通话语音常识第一节 语音的性质第二节 普通话语音常识附录一 汉语拼音方案附录二 国际音标简表思考与练习第二章 普通话声母第一节 声母的发音第二节 声母辨正思考与练习第三章 普通话韵母第一节 韵母的分类与发音第二节 韵母辨正附录 前鼻韵母与后鼻韵母辨音字表思考与练习第四章 普通话声调第一节 声调第二节 声调辨正思考与练习第五章 普通话音节第一节 普通话音节结构第二节 普通话音节的拼合思考与练习第六章 普通话音变第一节 变调第二节 轻声第三节 儿化第四节 语气词“啊”的音变附录一 普通话水平测试用必读轻声词语表(新大纲)附录二 普通话水平测试用儿化词语表(新大纲)思考与练习下编 实用普通话口语训练第七章 一般口语基础训练第一节 发声方法与技能训练第二节 态势语训练第三节 思维能力训练思考与练习第八章 朗读训练第一节 朗读第二节 朗读的技巧第三节 朗读训练思考与练习第九章 说话训练第一节 说话第二节 说话的要求第三节 说话训练思考与练习第十章 演讲训练第一节 演讲第二节 演讲的技巧第三节 演讲训练思考与练习第十一章 辩论训练第一节 辩论第二节 辩论的技巧第三节 赛场辩论思考与练习第十二章 求职面试训练第一节 求职面试口才第二节 求职面试的技巧第三节 面试的语言禁忌和尴尬场面的应对思考与练习第十三章 职业口语训练第一节 教师职业口语训练第二节 促销人员职业口语训练第三节 导游职业口语训练思考与练习第十四章 普通话水平测试应试指导第一节 普通话水平测试简介第二节 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朗读作品提示第三节 普通话水平测试命题说话话题分析第四节 普通话水平测试训练附录一 《普通话水平测试用普通话词语表》易读错词语附录二 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思考与练习总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总附录二 普通话异读词审音表总附录三 普通话学习网站集萃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二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三条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第四条规定:“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国家为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提供条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第五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第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第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以普通话为基本的播音用语。”第十三条规定:“提倡公共服务行业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第十四条规定:“广播、电影、电视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第十八条规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以《汉语拼音方案》作为拼写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应当进行汉语拼音教学。”第十九条规定:“凡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说普通话的能力。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第二十条规定:“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班级)和其他教育机构,有条件的应当采用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根据情况从小学低年级或者高年级起开设汉语文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第四十九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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